藥神的新生:3.15說說“假藥”的變化 「安全用藥100講 第15講」

藥神的新生:3.15說說“假藥”的變化 「安全用藥100講 第15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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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神的新生:3.15說說“假藥”的變化 「安全用藥100講 第15講」

‍今天是新版《藥品管理法》發佈實施後的第一個“3.15”,人們總是把3.15跟打假聯繫起來,而在所有的假貨中,最令人痛恨的也許就是假藥了,因為它不僅謀財,甚至會害命。國家對假藥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這體現在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藥品管理法》中。那就是,新法對“假藥”的定義進行了重新界定。當然,除了更嚴的條款,也有變鬆的地方,比如,如果藥神的行為案發於今日,他或許不再入獄,能獲新生。具體我們來說說--“假藥”的變化,讓我們對假藥有個全新的理解。

藥神的新生:3.15說說“假藥”的變化 「安全用藥100講 第15講」

一、重新界定假藥、劣藥的範圍

新法將過去所規定的“假藥”、“劣藥”“以假藥論處”、“以劣藥論處”四種情形進行綜合考量,重新定義為兩種情形,即“假藥”與“劣藥”。這樣更有利於相關執法部門對假藥、劣藥進行更有針對性地懲處,與公眾對於假藥、劣藥的樸素理解更加契合。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情形從藥品品質的假劣中分離出來,單獨列出進行表述,有助於監管執法的科學性。具體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新法的一大亮點就是,調高了對經營假劣藥品的處罰力度,可以說是遠遠大於修訂前的罰則所規定的額度,體現了國家對食品藥品領域“四個最嚴”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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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未經國內批准藥品,不再“以假藥論處”

原有“未經批准生產和進口的藥品以假藥論處”的條文在新版《藥品管理法》中被取消,更改為“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新版《藥品管理法》規定,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將面臨沒收、罰款、吊銷許可、禁業、拘留等行政處罰。針對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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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都記得,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的藥神及其原型--白血病患者陸勇,代購境外抗癌新藥,被認定為經營假藥罪,判刑入獄,這一度引發廣泛關注。新版《藥品管理法》最大亮點是修訂假藥定義,這正是針對電影《我不是藥神》裡所反映的社會問題,回應老百姓的呼聲。藥神的行為放在今天,或可減輕或者免予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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