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聯播》: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主持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趙斌出席發佈會,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郭林介紹,人民警察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司法力量,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責使命。因為特殊的工作性質,民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時常遭受違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打擊報復。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政權權威。公安部對此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多次研究部署,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深入研究。為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反覆修改,於2019年12月27日,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並於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突出了實際操作性,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孫萍通報了《指導意見》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等情況。《指導意見》的出臺順應了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的具體舉措,是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的需要,體現了對民警依法特殊履職的保護,為公檢法機關辦理襲警違法犯罪案件提供了依據和指引,這將有利於遏制襲警犯罪多發勢頭,更好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也必將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指導意見》的發佈實施,充分體現了全社會對廣大民警依法履職的理解和支持,將更加堅定廣大民警依法履職、服務人民的信心和勇氣,對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具有積極意義。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並不僅僅是政法機關的職責所在,也是全社會的責任,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預防和懲處相結合,有效消除滋生襲警違法犯罪的土壤。同時,公安部將繼續深入推進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規範民警執法行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指導意見》主要從行為定性、公檢法機關辦案協作、加強宣傳等方面作出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規定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指導意見》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依法開展對此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準確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嚴懲。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對於襲警犯罪,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同時,加強宣傳力度,揭露襲警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危害性,引導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的良好氛圍。

周加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於襲警犯罪,人民法院歷來秉持依法嚴懲的態度,加大懲治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此次三部門結合實踐需求,對襲警犯罪的罪名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的具體標準等做了明確、細化的規定,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決貫徹從嚴懲處襲警犯罪的法律政策要求,堅決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職,堅決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高景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稱,《指導意見》明確襲警犯罪的入罪標準,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構築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職的防線,檢察機關將認真執行《指導意見》,在辦理襲警犯罪案件時,依照相關規定把握立案追訴標準,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趙斌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指導意見》對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開展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有助於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規範辦理流程、準確適用法律。

下一步,公檢法機關將重點抓好《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組織地方各級公檢法機關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指導意見》精神實質,嚴格執行《指導意見》規定,加強對下指導,著力研究、解決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真正把《指導意見》用好,提升辦案質量,嚴懲襲警違法犯罪,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在依法履職過程中,人民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犯罪分子氣焰囂張、手段殘忍,甚至出現預謀性、聚眾性襲警案件,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制定本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駕車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行職務。

六、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一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批捕、起訴、審判工作。民警對於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並根據現場條件,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犯罪嫌疑人。負責偵查辦理襲警案件的民警應當全面收集、提取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民警現場執法記錄儀和周邊監控等視聽資料、在場人員證人證言等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對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依法進行鑑定。在處置過程中,民警依法依規使用武器、警械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襲警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襲警案件,應當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對於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對於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二要依法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於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以及對執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對於構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給予民事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在酌情從寬時,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上述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三要加強規範執法和法制宣傳教育。人民警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正確履職,特別是要規範現場執法,以法為據、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對於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微博等多種形式,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並結合案情釋法說理,說明襲警行為的危害性。要適時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會揭露襲警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在全社會樹立“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的良好法治環境。

各地各相關部門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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