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行为起诉期限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我们都知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理解呢,是不是就是指的是看到了行政行为呢?


答案是否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确信行政行为真实存在。举个简单的例子,2009年,某县政府为小李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其又将同一块土地为小张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小张无意中告诉小李其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小李遂找到县级政府多次询问,但一直没有结果。2018年9月,小李对小张不返还其住宅的案件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小张将权利人登记为他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法院对该证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2019年3月,小李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政府为小张颁发的土地证。那么小李起诉颁证行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2015年吗?


这个案件乍一看,小李在2015年就看到了小张的土地证,按照当时的法律,似乎小李应当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最迟不能超过2017年。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案件中并不能这么计算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原因就在于直到2018年9月之后,小李才明确知道小张土地使用权是真实的,某县政府的登记行为是确实存在的,此前小张不过是一个自然人,小李无法从小张处知悉颁证行为的真实性。因此,该案件中,小李起诉颁证行为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民事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


如何理解行政行为起诉期限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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