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負面清單》公開徵求意見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為規範合肥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現將合肥市教育局起草制定的《合肥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及《合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負面清單》

在合肥市教育局網站上公示並廣泛徵求意見,請於2018年 9月 4日(星期二)下午17:00前將意見和建議以電話或郵件形式反饋合肥市教育局(聯繫人:王寶雲,史巍巍;電話:63505165, 63505166; 郵箱:[email protected] )。

附件:

1. 合肥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2.合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負面清單

合肥市教育局

2018年8月 29 日

附件

1 合肥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為明確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範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教發〔 2016〕 1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登記、面向學前教育、基礎教育階段的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課程相關或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

一、基本條件

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條件的舉辦者;

(二)有合適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條件的管理人員;

(五)有與教育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六)有與教育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七)有與教育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八)有與教育內容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舉辦者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未經批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一)法人

1.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

1.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舉辦者

兩個以上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聯合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出資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三、名稱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並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7〕 156號)或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 1999〕 129號)及合肥市有關規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外文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中文名稱一致。

本標準實施前設立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名稱符合國家、安徽省和合肥市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不符合的,應按規定變更名稱。

四、章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類型;

(三)辦學的業務範圍;

(四)資產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五)組織管理制度;

(六)決策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議事規則;

(七)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組織機構

(一)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決策機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執行機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以校長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四)監督機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

六、管理制度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制定並完善學校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和考核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校長及主要管理人員

(一)法定代表人。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並在章程中予以明確。

(二)校長。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週歲;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

(三)教學管理人員。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四)財務管理人員。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五)安全管理人員。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八、師資隊伍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教育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且專職教師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3,單個教學場所或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 3人。每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至少 2名專職管理人員。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所聘任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聘請的兼職教師應當徵得其單位書面同意,嚴禁私自聘用兼職教師。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九、辦學投入

(一)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聯合舉辦者出資計入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註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註冊資本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有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確保教育教學正常運轉。開辦資金數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單體教育機構開辦資金一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每增設 1個教學點增資數額一般不少於人民幣 10萬元。開辦資金應當存入學校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並出具有效證明。

(三)舉辦者的辦學投入應當履行法定出資驗資程序。其中,舉辦者以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產權、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及圖書資料等實物、知識產權和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由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且符合註冊登記部門規定的出資比例要求。舉辦者應當將貨幣、土地使用權、房屋及知識產權等所有辦學投入,及時過戶到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名下,落實法人財產權。法律法規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出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辦學場所

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有與辦學內容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經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登記備案,並提供不少於3年的租賃合同。辦學場所及宿舍應當結構安全,符合消防、抗震、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並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醫療衛生用房、簡易住房、無產權證房屋等作為辦學場所。可能招收不滿 14歲及以下兒童(含幼兒)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只能設置在建築的 3層及以下;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的,還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一)場地面積要求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場所面積應當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 2/3,且同一教學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 3平方米。

2.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生均宿舍建築面積不少於6.5平方米,還應當配備與寄宿規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場所。

(二)消防安全要求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及向學員提供的宿舍必須符合消防要求,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 3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取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辦學場所、宿舍的屋面板、房間隔牆、吊頂等應當使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且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裝修。

(三)食品安全要求

1.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供餐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

2.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防範措施。

十一、教育項目、課程及教材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補習、輔導、培訓內容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設的學科補習、輔導、培訓內容,應基於相應的課程標準制定科學的教學計劃及教學方案。所有招生簡章或廣告、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要向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開設課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安徽省和合肥市有關信息網絡方面的規定。

十二、教學點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市)區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市)區轄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批。設立教學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辦學場所及相應的教育教學設施;

(二)配備專職負責人及相應的管理人員,任職條件參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校長及主要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執行;

(三)配備能夠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其辦學許可證發證機關轄區外申請開辦教學點的,除需向辦學許可證發證機關備案外,還需向設立地教育主管部門申請核准。

十三、附則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年檢不合格的,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招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本標準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試行1年。

本標準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規定為準。

附件2

合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負面清單

為規範全市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管理和辦學行為,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 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負面清單。

1.未經審批機關批准擅自命名。

2.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辦學。

3.未能提供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4.在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辦學。

5.未依法制定培訓機構章程。

6.未能提供與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7.未能提供與開辦培訓項目相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和教材。

8.未按規定配備數量足夠且有資格的專業人員。

9.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

10.教育教學活動中公開詆譭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11.未經審核或備案擅自設立分校區、教學點。

12.未經審批擅自變更地點、名稱或辦學內容。

13.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董事會(理事會)和監督機構。

14.未按規定換領辦學許可證。

15.未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費。

16.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17.拒絕接受年檢或對年檢問題拒不進行整改。

18.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續。

19.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制度內容見文後註釋)。

20.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

21.參與非法集會或通過非正常渠道(包括網絡 )和方法反映訴求,或發佈、傳播虛假信息。

22.參加非法組織或組織、脅迫學生參加非法組織。

23.發佈招生簡章或廣告與備案不一致。

24.未公示辦學許可證、辦學事項、任教教師信息和服務承諾以及場地安全證明等信息。

25.未與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

26.為在職教師有償補課提供教學場所、教學條件、生源信息。

27.未按規定與聘用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28.未經審批聘用外籍教師。

29.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任教或參與管理。

30.體罰或變相體罰學員以及侮辱或歧視學員。

31.未按核准的辦學內容和層次開展教學活動。

32.選用未經備案的培訓教材、教科書或盜版教材。

33.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外語等)中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34.面向學員開展“幼小銜接”、“小升初”、“初升高”和“非零起點”教學。

35.組織與中小學生升學和入學考試相關的等級考試及競賽。

36.未按規定落實法人財產權,侵佔、挪用、抽逃資產、資金。

37.未按規定開設對公銀行賬戶,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38.未按規定公示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收費標準。

39.未按規定退費。

40.惡意終止辦學。

41.使用未經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

42.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設備、器材。

43.未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開展安全演練。

44.未按要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建立安全隱患臺賬。

負面清單明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底線和紅線,市教育局將結合負面清單的實施,認真督促各縣(市)區做好年檢工作,推進校外培訓機構信譽等級評定,建立黑白名單制度,完善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同時加大聯合查處力度,全面推進校外培訓機構依法、規範、健康發展。

相關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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