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2600戶業主,廣大業主決定物業管理由全體業主成立物業管理企業自管可行嗎?

業餘法學愛好者


大家頭腦發熱時可行,但基本堅持不下來。

每個小區都是一個小社會,各色人等,粉墨登場。

第一,誰來任公司法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出現安全事故時承擔法律責任。杭州保姆縱火案,物業經理先被警方控制。

小區在管理過程中,如果出了電梯、外立面脫落、火災等安全事故,法人該不該為此承擔責任,法人要領取多少報酬,才能擔得起如此責任?業主願不願意為此承擔費用?

第二,小區在約定清楚物業職責的情況下,誰來決定事項的執行?業主對執行的結果不滿意,是換管理層、換法人還是換物業公司?

物業服務的標準很難衡量,一個業主一個理解,所謂的眾口難調。無論服務結果怎樣,總會有業主不滿意,並以此拒交物業費。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可以忽視少數人,多數人滿意即可。但小區中往往叫的最兇、鬧得最兇的往往是少數人,且他們會把矛頭對著同是業主的管理人,管理人能否忍受少數人的無理取鬧?

第三,物業費用如何讓業主信服。人員工資這部分,設置幾個崗位、聘什麼人、給多少工資、給不給福利,聘用人與管理人有沒有親朋關係,這些問題都容易讓業主猜疑。

另一部分費用是採購,電梯維保、垃圾清運、化糞池清掏等等外包服務,該如何選擇,如果幾個業主分別有不同的公司推薦,如何讓選用的結果和後期的服務讓眾人信服,非常考驗智商。

第四,誰來制止業主的違約行為。比如私裝地鎖、不按規定裝修、樓道堆物堆料、破壞性使用門禁、車輛停放佔用消防通道、佔用公共綠地等,國人骨子裡有特權思想,也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幾千年未曾消除。出現這些問題時,最終會集中到管理人和法人手裡,矛盾也會累積到管理人身上。

如果一個小區的業主素質還沒有十分高尚時,真的不建議實行自管。

否則,最終的結果極有可能是讓熱心人心寒,小區沒人管理,出現比現在更差的結果,那時候,受連累的是小區的每一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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