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不給開失業證明怎麼辦?

陳銀平295


在勞動文件中是沒有失業證明這份表格的,你所說的失業證明應該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

不管是員工主動辭職,還是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是被單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單位必須開具給個人的一份證明,只有這一份文件才能夠證明自己和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去下一家單位工作的時候,單位才會放心。如果你是想領取失業金,那麼這個表格就是剛需。

首先你要分析一下單位為什麼不願意給你開具這份證明,很大情況是因為你是主動辭職,單位害怕你拿了這份文件後要求給你經濟補償金。所以消除單位這樣的顧慮才是關鍵點。

那怎樣可以消除單位的顧慮呢?你把這個顧慮直接提出來,把話說透徹,好好和人力資源部門領導溝通,當然也不需要低聲下氣,你可以直接告訴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如果未開具這個證明給個人帶來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單位不開這個證明是怕自己要補償金,但其實自己並沒有這樣的想法,你要把他的顧慮消除掉,也讓他認為不得不開,否則帶來的後果他必須承擔,而這不好的後果本可以避免。語氣和善,但態度不卑不亢,這樣他才會重視。


呂姑娘說職場


回答這個問題,我覺得首先先弄明白一個單位有沒有權利給你開失業證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單位能給你開具的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啊,或者是離職證明,他沒有權利去開失業證明。尤其是私營企業。

所以呢,一般人員從公司離職之後呢,單位都會開具,離職證明,或者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我會給你開具失業證明,因為我們再去人社局辦理失業證的一個前提就是員工從公司離職是非個人意願,或者是因為公司辭退員工所導致的離職,這才被認定為是失業,那麼一旦公司給你開具的失業證明,那就相當於他變相的承認是公司辭退你的,如果本身是你提出的離職,那麼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反過來要求企業給你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對於公司來講,這樣做是很危險的,。

嗯,現在對於整個失業證的辦理一般來講,當你從企業離職過後要去,這是軍媒報道,參加再就業的培訓,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才能讓你確定確定社區或者是居委會呢,通常伴有很多這種小的培訓班,比如說陪的呀這個製作各種小吃的呀,等等,並且還要求連續培訓一個月的時間,中間不能請假,其實這個過程就是為了證明你是真的失業了,而不是說跳槽了,


如果說你想要她的意思是單位沒有給你開出離職證明,或者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個我覺得你直接找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的人去要求他開具就可以了,如果他實在不開具的話,或者是因為公司辭退,並不想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你可以去企業所在地的人社局的仲裁委員會去申訴,剩下的就交給仲裁委員會去解決吧,



人資大叔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也就是說,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都是要經過勞動部門鑑定,不經過勞動部門鑑定的《勞動合同》在法律的效率上是要大大折扣的。

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也需要勞動部門出具解除證明。

任何企業出具失業證明都是無效的,只有勞動部門才可以對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證。

持失業證可以靈活就業,也可以享受“再就業”相關的優惠政策。



天老大11


一般開具失業證明應該是為了領取失業金,子佳猜測題主應該是主動辭職,而非被動離職。

領取失業金的前提是非主動辭職

失業金設立的本意,是國家為了幫助失業期間生活困難的人員作為過渡,並提供必要的再就業輔導與培訓。

那麼員工選擇主動辭職,說明本身生活不會太困難,不符合設立初衷,所以不可以領取領失業金。

被動離職一般在實踐中包括兩類: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被公司辭退(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這兩類被動離職的相關證明一般都可以作為領取失業金的憑證。

企業為防範勞資風險,主動辭職一般不開具失業證明

主動離職是沒勞資糾紛的,而協商解除要有補償金,辭退(強制解除)更要有相關正當理由,並履行法定程序。

所以企業不開具就是為了以防勞動者以失業證明為法律依據,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甚至是違法解除的雙倍補償金。

子佳所在的公司就曾經遇到過,員工主動辭職,好心幫員工開具了失業證明,結果兩個月後被告違法解除。

員工說是口頭開除的,公司沒說任何理由。雖然公司拿出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是因為失業證明蓋有公司公章,這個事在法律層面扯不清楚,最後還是仲裁判了公司賠償。

從此以後,公司員工主動離職的,對外不再開具失業證明。

主動離職,還想開出失業證明,只有一招可以嘗試

子佳建議,主動離職,想開失業證明這麼做:

1、找公司商量,寫一份情況說明和保證書:明確寫明自己是主動離職,希望公司協助開具失業證明僅用於領取失業金,無其他任何用途,也不會找公司訴求任何補償,願意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簽字,按手印,打消公司勞資糾紛顧慮。

2、剩下的就是賭你在公司留下的人品、口碑,以及企業HR是否願意為此承擔風險了。

因為即使你做了保證,企業其實也算是配合你去“騙取”失業金。風險說大不大,說小不小。

不要想著鑽國家制度空子

失業金錢不多,讓國家把精力和資源花在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

其實失業金很少,一個月1000多,主動離職生活也不會很困難,不領取也無妨。

另外領了失業金後續自己也要配合街道做不少工作,也要花時間和精力的。

比如:做去城鎮失業登記,不好好找工作,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會來看望你,給你介紹各類工作,提供各類培訓。

嗯,不用想的太美。

這些工作一般偏基礎,工資不高,畢竟主要是為了解決就業問題,為生活困難尋找的一份工作,大部分選擇主動失業的員工都看不上。

所以,既然主動離職了,還是踏踏實實好好找工作才是正途。

【子佳看職場】,一名HR老兵,分享職場案例與感悟。


子佳看職場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這種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即離職後,也有一些公司會卡住你,不給你開離職證明(失業證明在這裡按問題意思應該理解為離職證明),當然 這是不合法的,勞動法就有明確規定,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15天內必須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這是法定義務,沒有任何藉口與理由,如果超過15天單位不開具,直接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情況下,都會開的,但是,很多公司太坑,故意拖著不給你開,拖著給你開具,或者在離職證明亂寫,說你人品,能力等方面不行,這些都是不符合規定,離職證明只證明你在此公司的上班時間和工作崗位,沒有別的內容,單位亂寫的離職證明一樣是非法的,一樣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遇到這種情況,有時還要申請勞動仲裁和一二審,所以說,現在有的公司太垃圾,專門坑自己人,導致一部分企業招工難等原因,這也是其中一個原因之一吧。

還有一方面,單位拖著不開離職證明,你如果在外面求職,碰到對方企業需要離職證明的時候,你就友好協商,不行的話,讓受聘公司幫忙開具錄用通知書,上面明確寫明需要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這樣為以後可能遇到的困難留作證據,原單位如果還是不開的話,根據勞動法89條規定,你可以直接起訴到一審二審,讓公司賠償你的經濟損失,這些都是明確的法律條款的,不是任何單位或企業可以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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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天下


這個問題從二個方面來分析:如是新進來的員工,企業通過對你一段時間的考核或試用,(考核時間合同中已寫明),認為你工作有缺隙,不能勝任於是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並對你作出相應補償,通俗的做法,一般個人檔案仍留原單位,等你找到新單位時,由新單位人事部門調取,如個人呆在社會時間較長,需開失業證明,一般原單位也允許。

民企小單位一般也不存在檔案存放處,人事與經營管理均有老闆擔任,單位裡農民工也多,如你工作上不出產量,技術上沒長進,老闆看你不順眼,隨時有可能辭退你,經濟上適當作點補償,談不上開什麼證明,你不服去勞動仲裁,但政府部門一般都站在保護勞動者利益上,經協調,補償上增加些。

另一種情況,員工主動提出辭職,認為呆在這企業無前途,或是企業在分配上對其不公,想換下環璄另找門路,企業好的話,多發一月工資給你己是很好了,如按月結清,你也沒辦法,也不會開何失業證明。老實說,一般情況下,員工要主動把工作辭了,早已作好準備,早時已經把要去的新單位落實完畢,只是就等老單位的工作在時間上有個圓滿。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目前政府與企業在個人社會勞務事情上已走向正規,無論是國企與私企個人受聘或辭聘,企業與政府間,或是企業之間,對於個人檔案管理也重視,因此,檔案傳遞到了,有時無需開具證明,相關人員的就業面貌也清楚,一目瞭然。


綠水青山1390


企業開具的是勞動關係證明,而失業證明需要到街道和區政務大廳去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1.企業因經營不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有義務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這種情況如果企業不給出具相關的勞動關係,竟證明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訴。由勞動相關機構為你協調出具相關的勞動關係證明。

2.是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到社區、街辦,才能辦理相關的失業證明。

3.如果是員工自願與企業提出辭職,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企業一般會給你出具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不過這個證明是不能到社區和街辦去辦理申請,開具失業證明的。



由歷史到職場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你離職時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如果單位不履行該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通過行政監管予以干預,也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當然,如果只是沒有開《離職證明》就勞動仲裁也沒有必要,所以建議去監察大隊投訴即可。

對於由於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但需要注意舉證問題,因為在勞動仲裁中,勞動者要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並不是僅僅嘴上說有損失,如何舉證證明損失也是此類案件的難點。以下是您的問題所涉及的主要法條,希望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微匠


走法律程序


用戶5563816047042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您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反映。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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