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法庭上,原告的父親卻給被告當證人?這事兒有點蹊蹺......

俗話說:“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可在蘭山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中,一對父子在法庭上“兵戎相見”“水火不容”。兒子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老父親卻極力要給被告當證人,法庭上你激烈地說一言,我激動地回一語,弄得被告都認為自己是“第三者”。真讓人懷疑是親生的嗎?不過,他們還的確是親生父子·····

這對父子到底是因何事鬧到如此地步?


【以案釋法】法庭上,原告的父親卻給被告當證人?這事兒有點蹊蹺......

來看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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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得從2013年說起,當時被告梁先生與原告蘇小虎的父親蘇大虎簽訂了十年的沿街門頭房租賃合同。梁先生每月定期將房租交到父親蘇大虎的手中,從沒有發生拖欠的事情,可不曾想自己卻被蘇小虎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不按時向其繳納租賃費,侵佔蘇小虎的沿街門頭房”。

“你說我冤不冤?明明按照合同辦事,沒少交一分房租,怎麼就成了被告呢?”梁先生很是無奈,只好找來蘇大虎作證。

蘇大虎一聽這事兒,二話沒說就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曬出了租房合同和收款單據,力證梁先生沒有拖欠房租。

這邊廂,兒子蘇小虎也拿出了證據,稱沿街門頭面在法律上是屬於自己,梁先生卻沒有把租金交到自己手裡,已構成侵權,要求賠償和停止侵權理所當然。

這對父子各說各有理,圍繞著門頭房到底發生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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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蘭山法院審理得知,沿街門頭房是父親蘇大虎在拆遷時出資購買,購買時寫了兒子蘇小虎的名字。後來,蘇大虎夫妻離婚,蘇小虎因此對蘇大虎很有意見。再加上其他瑣事,父子倆的關係越來越緊張。蘇小虎氣不過,只好將梁先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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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這是由父子矛盾引起的糾紛,蘭山法院法官將蘇大虎作為第三人進行調解。經過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調解,最終梁先生、蘇小虎、蘇大虎三方達成調解協議:門頭房租賃期十年依然有效,但今後四年租賃費是父子倆各收一半;等2023 年合同到期時,門頭房是否繼續租賃,由梁先生和蘇小虎來決定。三方對此結果都表示滿意,案件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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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親情才是第一位的,凡是都應該商量著來,切莫因瑣事傷了和氣,還給他人增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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