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25号)

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25号)

​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

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25号)

为有效防控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向我盟传播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有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措施公告如下。

一、所有由境外来我盟人员(外籍人员和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必须提前、主动、如实向目的地所在社区(嘎查村)或单位申报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14天内行程、健康状况、入境目的等信息,入境时按规定如实填写《信息登记卡》;境外来我盟人员的家人亲友及接待单位、旅店负责人在掌握相关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或所在地指挥部上报相关情况。

二、所有由境外来我盟人员到达后,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14天内来我盟人员尚未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社区(嘎查村)报告,由属地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用工企业和广大群众获知入境人员来我盟隐瞒境外旅居史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可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或拨打110报告。

四、所有由境外来我盟人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五、各地、各单位要按规范要求落实境外来我盟人员的管控措施,提供相关服务,严防漏管失控。

六、境外来我盟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未主动、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或不遵守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锡林郭勒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16日

监制:马峥

主编:文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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