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隱瞞武漢旅行史致55人隔離,被判1年零三個月

今天下午,上海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在金山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平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隱瞞武漢旅行史,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致55名密切接觸者,其中包括11名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醫護人員被隔離,造成按照甲類傳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李某平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

男子隱瞞武漢旅行史致55人隔離,被判1年零三個月

被告人當庭表示願意捐獻血漿救助他人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平已在武漢市居住3日,知道即將封城的消息之後回滬。回滬後,李某平擔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為防止傳染家人,便獨自居住在松江區某酒店。

但在此期間,李某平明知自己系重點地區回滬人員,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場所。在出現咳嗽等症狀後,李某平乘坐公交車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就診,在就診時不僅隱瞞武漢旅行史,還在輸液室密切接觸多人。

1月30日,李某平簽署居家隔離承諾書後,又於1月31日未經申報外出,乘公交車前往藥店買藥。2月2日,李某平再次前往醫院就診,在醫護人員多次追問下方才承認有武漢旅行史。2月4日,李某平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與其密切接觸的55人被隔離。

檢察官認為,李某平違反了上海市相關防疫措施,未主動居家隔離和報告行程,還在簽署承諾書後多次外出,多次在就診時隱瞞湖北旅行史。“李某平為了一己之便,罔顧公共安全,為社會防疫帶來巨大的隱患,其行為已違反傳染病防疫法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即使現在防控形勢有所好轉,也不能姑息此類違法行為。”檢察官同時指出,李某平到案後如實交代犯罪情節,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對李某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3個月,適用緩刑。

李某平的辯護律師表示,李某平最初沒有其他症狀,只是沒有胃口,所以以為只是普通感冒。李某平去醫院時全程佩戴口罩,多次去超市藥店也是為了解決生活必需品需求,並不是隨意閒逛。“每個人對新冠肺炎的認識都有一個過程,李某平疏於防範主要是因為自身對疾病的認識、對自身的感染狀況不瞭解,並非有意傳播或妨礙傳染病防治。”辯護律師同時指出,李某平認罪態度良好,現在雖然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為陰性,但肺部仍有陰影,還需繼續檢測和治療,不適合羈押,為了公共安全,對其適用緩刑是合適的。

法庭上,李某平表示認罪悔罪,稱自己現在非常後悔,並表示願意捐獻血漿給其他需要的患者。

經審理,金山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平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

為何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隱瞞行程或病情造成危害後果,無疑是犯罪行為。記者梳理相關報道發現,此前全國各地均有類似案件發生。晉江男子張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安徽一名公務員王某波隱瞞不報,不僅全家染病,還令1700戶居民被隔離,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取保候審。

值得關注的是,王某波案原本是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偵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後,建議公安機關改變案件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三者有何區別?在疫情期間如何適用?

“對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從而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兩高兩部’日前出臺的相關《意見》做了嚴格限定。”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李振林說,按照《意見》,只有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前者說明行為人對傳染病傳播的結果是追求的,即直接故意;後者雖然未確診但屬於高度疑似病例並已經被隔離治療,卻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說明其對傳染病傳播的結果是放任的,即間接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後者必須在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後果的情況下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振林說。

此外,《意見》還規定,對於其他拒絕執行防控措施以致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此前,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還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爭議。”李振林解釋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系過失犯罪,瞞報人雖然故意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但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則並非故意。“至於兩個罪名,雖然同為過失犯罪,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後果,但前罪主要發生於防治疫情過程中,而後罪主要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因此,對於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過失導致傳染病傳播後果的行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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