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文!河南多例境外输入病人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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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14日24时,全国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11例,境外输入病例中至少11人瞒报,全国各地多人因瞒报行程被公安机关立案。河南郑州、濮阳、焦作至少6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实报告个人情况,是身为公民的底线要求,请尊重他人的不懈努力。千万不要瞒报,不要瞒报!不要瞒报!

五部门联合发文!河南多例境外输入病人被立案!

境外输入病例中至少11人瞒报!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多国暴发,我国面临的境外疫情输入性风险也日趋严峻。入境瞒报可能造成疫情在国内传播,破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然而这组数据,触目惊心——截至3月12日24时,我国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88例,其中至少11人瞒报被调查。

有“组团”瞒报的:

3月10日,浙江丽水6名华侨从意大利返回后,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涉嫌违反刑法及传染病防治法,被立案调查。

也有服药瞒报的:

3月4日,一对意大利回京的姐弟俩,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已被警方立案侦查。

还有瞒报入境后,不自觉隔离,到处“乱窜”的:

3月11日,河南郑州确诊首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例,患者郭某鹏因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被立案侦查。

3月12日,呼和浩特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住户赵某、莎某,3月7日从土耳其经阿布扎比乘飞机入境时,与郑州确诊患者郭某鹏有密切接触,赵某、莎某返呼后故意隐瞒出境史,期间多次在小区内自由活动并外出到饭店就餐,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已被立案调查。

一个人的“不羁”,造成一城人的不安,害人害己。防控成效来之不易,加重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绝不宽宥。堵住漏洞,决不让瞒报得逞,这样的“狠招儿”,再多一些也不为过!

人民日报评论:刻意隐瞒病情入境,不配享有免费治疗

13日,唐山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称,对境外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消息甫出,无数网友拍手称快:“硬核,干得漂亮”“建议全国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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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治疗费自担,合情合理,是否合法尚存争议。隐瞒者康复后面临法律惩处,还要承担医疗费,是否过于严苛?或许也需专业化讨论。但不难形成共识的是,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危害巨大,会让身边每个人成为直接或潜在的受害者,这是唐山这一规定大受好评的重要原因。

对隐瞒病情和行程者,的确要“算账”。法律代价要承担,也有必要算一算经济账。

不久前,郑州确诊患者郭某鹏刻意隐瞒出境行程,让河南省近在咫尺的“清零行动”功亏一篑,更拖拽复工复产复学的步伐。因他一人隐瞒,造成多少人被隔离?使得多少本已准备复工的企业再次按下暂停键?掐灭了多少商场重回正轨的念头?林林总总,损失无法量化,但委实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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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损失面前,一个人的医疗费能有多少?人们广泛赞同“隐瞒病情治疗费自担”,不是刻意跟隐瞒者过不去,而是希望隐瞒者受到触动,希望其他人引以为鉴,希望通过强有力的制度安排防范隐瞒情形再度出现,更是希望疫情防控取得全面胜利,不能因个别人任性而架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效。

疫情防控远未到刀枪入库的时候,在全民齐心抗疫之际,即便帮不上忙,也别添乱。如实报告个人情况,是身为公民的底线要求,请尊重他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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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提升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水平。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意见》,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为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意见》从做好行刑衔接、加快案件侦办、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坚持过罚相当、维护公平正义等六个方面,对于公检法司和海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据了解,《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病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巩固拓展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内容来源:豫法阳光、郑州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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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赵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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