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資源稅法:為稅收改革留出空間

【獨家】資源稅法:為稅收改革留出空間

在我國,開發利用重要的自然資源品,如石油、煤炭、金礦、井鹽、湖鹽等,都需要繳納資源稅。

201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資源稅法的通過,將自1994年開始實施的資源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是我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背景下一項重要的立法進程。

相比暫行條例,資源稅法吸收了近年來稅收徵管與服務上的有效做法,踐行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有專家評價稱,資源稅法立法位階上升,體現了更強的國家意志性、強制力和執行性,在後續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中能發揮更好的作用。

徵稅範圍改為“應稅資源”

本次資源稅立法採取了稅制平移的立法模式,保持現行資源稅稅負框架和水平總體不變,給政府和企業都帶來比較穩定的預期。

具體來說,與暫行條例規定一致,資源稅法採用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但對於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法律區別於暫行條例只要求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定,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明確其具體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徵稅範圍的表述上,法律將其擴展為“開發應稅資源”。相比於草案初審稿中的“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這一相對靈活的表述,有利於為今後改革預留空間。

“開發應稅資源”這一表述得到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的贊同。他表示,現階段,我國處在徵稅範圍的自然資源僅包括礦產品和生產鹽,但自然資源概念的認定範圍在逐漸擴大。“這一表述的確定,為日後將森林、草原、灘塗等其他資源品納入徵收範圍留出空間,也避免了以後出現制度障礙。”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也表示,資源稅法關於徵稅範圍的表述更為準確和妥當,在立法技術上更加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

與水資源改革進程相銜接

本次通過的資源稅法,保留了與水資源稅相關的內容,並作出進一步完善,體現出與水資源稅改革進程相銜接的特點。

資源稅法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的內容,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確定的。水資源稅改革由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1985年立法授權決定依法進行,目前正在穩步推進。此次立法修改也將同水資源稅改革進程相銜接。法律規定,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水資源費改稅會不會對普通家庭的用水費用產生影響?財政部稅政司負責人徐國喬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水資源稅試點採取費改稅,是對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徵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地下水和超計劃用水適用較高稅率,而正常的生產生活用水則維持在原有的負擔水平不變。

由於各地水資源狀況不盡相同,經濟發展情況也存在差異,對此,法律規定,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

為了進一步適應改革進程,資源稅法同時規定,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徵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規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稅制平移的原則,實踐當中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被納入資源稅法。

據徐國喬介紹,現行的資源稅減免政策既有長期性的政策,也有階段性的政策,資源稅法對現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法律還明確了可以免徵或減徵資源稅的情形。例如,對油氣開採運輸過程中自用資源和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煤層氣免徵資源稅;對低丰度油氣田、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深水油氣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礦山減徵資源稅。同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對於稅收優惠政策,周洪宇委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體現了對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適應了綠色協調共享的發展理念,對未來立法作出了良好示範。(馮添、趙禎祺)

編校:侯朝宣、王嶺、楊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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