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前灘海悅華庭交房違約,疫情是否能作為推卸責任的理由?

近期有用戶反應,福晟集團前灘海悅華庭未能在合同約定的2020年2月28日按時交房,構成違約。


開發商福晟集團則以疫情為“不可抗力”干擾施工進度為理由,認為交房違約屬於“依法合理順延”。


福晟集團書面通知書:


突發!前灘海悅華庭交房違約,疫情是否能作為推卸責任的理由?


福晟集團書面回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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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書面質詢與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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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房地產行業慣例,開發商為避免交房違約,都會不同程度地將交房日期寫得晚一些,如較實際可交房日期晚1-3個月,福晟集團以2020年1月底過年前夕才發生的疫情作為交房延期的理由,其合理性與真實性存在疑問。


同時,根據建築業慣例,建築工地一般在過年前1-2周就會停工,工人回家過年,元宵節後才會陸續返崗、復工,即2020年1月中旬到2月中旬的近一個月時間內大多數工地本就不施工,即即使不發生疫情,工地復工日期距離2月28日的合同最後交房日期也僅20天,根本不足以解釋目前大量工程、驗收、手續沒有完成、無法交房的違約行為。


此外,預售合同中對雙方違約懲罰的條款也存在明顯的不對等,為典型的“霸王合同”。


對業主(乙方)違約的懲罰:違約金萬分之2每天,逾期60天賠償總房價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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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發商(甲方)違約的懲罰:違約金萬分之1每天,逾期60天無與“賠償總房價款的20%”對應的賠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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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富律師表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開發商不能直接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開發商應根據不可抗力發生時的客觀狀況與不能交房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來定責,不能直接將疫情作為擋箭牌推卸自己的責任。


同時,合同中違約金約定明顯過低的,業主可向法院主張上調。”


在此,希望福晟集團能夠本著實事求是、誠信經營的原則,承擔起自己本就應負的責任,對業主進行合理的賠償,並儘快交房、為業主辦妥相關手續,畢竟很多業主都在等著房產證去給子女辦理入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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