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人生前達成的“不贍養不繼承”協議,有效嗎?

老人周甲育有四個子女,2018年4月,周甲與四個子女簽訂《協議》一份,約定由周丙負責老人今後的贍養事宜,周家所有財產均由周丙繼承,其他子女周乙、周丁、周戊放棄一切繼承權。周甲及四名子女均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後,周甲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周丙負責照料,同時周乙也參與了照料。同年10月9日,周甲書寫《自書遺囑》一份,由兩名見證人見證,並對遺囑進行錄音,明確前述財產均由周丙繼承,周乙對房屋有居住權,由周丙、周乙負責養老至終年。同年10月10日,周丙在遺囑上載明:“同意接受父親、母親的遺產,包括一切家庭的共有財產的遺贈都同意接受。”

周甲在射洪市金華鎮有住房一處。2018年9月,鎮人民政府與周甲通過協議對該房屋進行拆遷,安置面積166.79㎡,其中一套房屋已交付,剩餘部分待安置。周甲去世後,四個子女就遺產繼承發生了爭議。周丙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案說法|在老人生前達成的“不贍養不繼承”協議,有效嗎?


此類在老人生前達成的“不贍養不繼承”協議以及周甲老人自書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審過程中,周丙認為,四個子女與老人生前之間的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請求判令位於金華鎮周甲名下的安置房166.79㎡由周丙一人繼承;被告周戊、周丁、周乙則要求上述財產由四人共同平均繼承。

因該案涉及倫理親情,應盡力防止矛盾升級激化,射洪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從親情、道德等多種角度加以引導,希望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經多次調解,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協議。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被繼承人周甲位於金華鎮住房一套及位於金華鎮待安置面積59.97㎡的權屬由原告周丙繼承。被告周乙對原告周丙繼承的房屋享有居住權利。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原告周丙負擔。三被告不服,上訴至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以案說法|在老人生前達成的“不贍養不繼承”協議,有效嗎?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與周甲老人簽訂的協議及周甲老人自書的遺囑是否有效。由於原、被告和老人周甲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周甲由周丙照料,周甲死後周家所有財產交付周丙繼承,其餘子女周乙、周戊、周丁放棄繼承權。當事人均在該協議上簽字,內容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周甲自書的遺囑內容包括了遺產範圍、遺囑繼承人及繼承份額、自書遺囑人的簽名及書寫日期等,並有見證人簽名作證。該自書遺囑且有周甲本人的錄音佐證,故該自書遺囑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與遺囑相互印證,能完全反映出周甲老人的真實意願,原、被告雙方均應該尊重老人遺願,遵守自身承諾,按照協議與遺囑履行自己的義務。周甲在遺囑上表示對周丙繼承的房屋被告周乙享有居住權,法院也予以確認。

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公民在民事活動中都應當遵循。當事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處分自身權利的,不應當事後反言。在陌生人社會中,誠實信用的理念已經得到普遍認同,但在家庭關係中,也應認識到誠實信用原則同樣具有約束力。家庭關係注重和諧,本案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能尊重父親意志,遵守自身承諾,家庭關係自然是和睦團結的,但部分當事人背棄誠實信用,為了利益對簿公堂,法律必將保護遵守誠實信用的人。

以案說法|在老人生前達成的“不贍養不繼承”協議,有效嗎?


普法小貼士:

《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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