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交通违法和其他原因竞合滞留车辆时,民警会怎么处理?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来看,办案民警扣车的理由无非以下三种情况:

①因收集证据需要;

②车辆有应当依法被扣留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③车辆有其他如属于军车、查封状态,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或属于赃物等需要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置而采取的临时性滞留措施。

收集证据、交通违法和其他原因竞合滞留车辆时,民警会怎么处理?

通常情况下,事故车辆被扣留的原因,主要还是以收集证据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和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这两种情况为主。

这两种情况可能会同时出现,也可能只出现一种,二者对车辆的后续处置要求不同。

在事故处理实践中,扣留事故车辆一般只出现在需要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中。简易程序、自行协商程序、快速理赔程序中,一般不会扣留事故车辆。

办案民警以“收集证据需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的违法处理版块不能按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因为该代码),只能录入事故处理版块/一般事故处理/现场勘查/证据采集项目下和一般事故处理/扣留扣押项目下。

只有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核实清楚后,办案民警才可以将该违法行为录入违法处理版块,且此时,只要勾选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内容在录入时并不受单纯的交通违法强制措施录入时的24小时时限要求限制。

此时,木林想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事故处理实践中,如果车辆同时出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时,办案民警应该怎么来处理呢?

收集证据、交通违法和其他原因竞合滞留车辆时,民警会怎么处理?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没有明确的做出规定。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三种程序在使用时,肯定有适用的先后次序。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这也就说,因收集证据扣车和车辆因违法行为被扣后的处置程序肯定不一样。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这也就是说,在事故处理中,如果发现车辆还有应当移送的情形时,应该在保证事故调查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完毕的情况下,再按约定时限和要求,移交给相关部门。

第四,木林个人认为,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中,办案民警通常也是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证据收集调查时才能发现事故车辆还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有需要移交给其他部门的情形。

收集证据、交通违法和其他原因竞合滞留车辆时,民警会怎么处理?

此时,事故调查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程序应当优先,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大的原则是:先调查收集证据,次处理交通违法,最后才是移送其他机关。

(二)在证据收集完毕后才会进入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在对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才会将车辆移交相关部门作出最后处置。

(三)证据收集过程中,车辆的违法行为已经确定,同时开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可同步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但车辆的发还时间,仍然得到证据收集程序完毕后。

(四)在事故证据的收集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迅速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有关程序要求,及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侦查与证据收集程序可同步进行,在证据收集程序完毕后,再结合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要求,确定车辆的返还时间。

木林个人的以上观点,在《北京市实施细则》中,有相关条款可以进行印证。

如该细则第56条第2款,依法发还因收集证据需要被扣留的车辆后,车辆仍存在其他应当扣留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新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予以扣留。该细则第106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处罚,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该文是木林对交通事故扣车问题的更进一步思考,是系列文章中的一篇,观点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仅用于探讨交流提高之用,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收集证据、交通违法和其他原因竞合滞留车辆时,民警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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