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借款索賭債 意語矛盾法不容法官提醒:賴債出現新形式

為躲避債務,主張借條欠款部分為賭債、其餘無借貸事實。3月16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文書的送達,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李某返還趙某借款7.5萬元及利息。

李某與趙某均從事建材行業。2013年,二人相識,並有業務往來。2014年1月28日,李某向趙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趙某人民幣柒萬伍仟元整,前面欠條作廢。”

趙某向李某所要借款未果,將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表示其雖出具借條,但趙某並未實際支付該筆款項,借條所涉及的“前面欠條”,系二人的賭債糾紛,並非欠款,不受法律保護。趙某則主張7.5萬元借款系李某向其所借,其2014年1月1日給付現金2.5萬元,2014年1月28日給付5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之後,李某承認收到匯票,但依舊主張2.5萬元系賭債。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應有的文化素養、生活經驗和風險意識,應當知道出具借條後的法律後果。本案中,借條中標註“前面欠條作廢”字樣,與趙某陳述之前出借2.5萬元相呼應,且雙方從事建材生意,往來款項較多,2.5萬元並非大額借款,現金交付可能性較大。李某承認收到5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未對借款涉及賭債和作廢等說明作出合理解釋亦未提出證據證明,難以採信。故趙某與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有借條為證,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及借條的效力問題。借條是意思自治的產物,法律保護合法債務,但高利貸、賭債等非正當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實務中存在企圖藉助法院的裁判便非法財產為合法財產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民事訴訟卷4)》中關於虛假訴訟頻發的案件類型的闡述中指出:常見高利貸、賭債以贈與、買賣或民間借貸的形式訴諸法院,意圖將不受法律保護利益變為合法之債。對於這樣虛假訴訟的行為,法院提高甄別能力、加大制裁力度。但法院的堅決防範不應成為某些別有用心之人通過反道而行,主張債務非法,聲稱存在賭債、砍頭貸、暴力討債、未核減還款等情形而躲避債務的擋箭牌。

本案中,李某主張無借貸事實、部分金額系賭債,卻無證據支撐,而趙某能對借款與借條的形成作出合理說明。李某之後也承認5萬借款實際交付,前後矛盾,有違誠信訴訟原則。法院認定借條有效,借款數額為7.5萬元,並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我們,在警惕虛假訴訟的同時,也要警惕利用法院對虛假訴訟的防範進行抗辯試圖賴債的行為。(海安市人民法院:韓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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