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借款索赌债 意语矛盾法不容法官提醒:赖债出现新形式

为躲避债务,主张借条欠款部分为赌债、其余无借贷事实。3月16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文书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赵某借款7.5万元及利息。

李某与赵某均从事建材行业。2013年,二人相识,并有业务往来。2014年1月28日,李某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前面欠条作废。”

赵某向李某所要借款未果,将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表示其虽出具借条,但赵某并未实际支付该笔款项,借条所涉及的“前面欠条”,系二人的赌债纠纷,并非欠款,不受法律保护。赵某则主张7.5万元借款系李某向其所借,其2014年1月1日给付现金2.5万元,2014年1月28日给付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之后,李某承认收到汇票,但依旧主张2.5万元系赌债。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应有的文化素养、生活经验和风险意识,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借条中标注“前面欠条作废”字样,与赵某陈述之前出借2.5万元相呼应,且双方从事建材生意,往来款项较多,2.5万元并非大额借款,现金交付可能性较大。李某承认收到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对借款涉及赌债和作废等说明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难以采信。故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及借条的效力问题。借条是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保护合法债务,但高利贷、赌债等非正当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实务中存在企图借助法院的裁判便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民事诉讼卷4)》中关于虚假诉讼频发的案件类型的阐述中指出:常见高利贷、赌债以赠与、买卖或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诸法院,意图将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变为合法之债。对于这样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提高甄别能力、加大制裁力度。但法院的坚决防范不应成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反道而行,主张债务非法,声称存在赌债、砍头贷、暴力讨债、未核减还款等情形而躲避债务的挡箭牌。

本案中,李某主张无借贷事实、部分金额系赌债,却无证据支撑,而赵某能对借款与借条的形成作出合理说明。李某之后也承认5万借款实际交付,前后矛盾,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法院认定借条有效,借款数额为7.5万元,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警惕虚假诉讼的同时,也要警惕利用法院对虚假诉讼的防范进行抗辩试图赖债的行为。(海安市人民法院:韩丽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