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檢察轉播】妨害疫情防控,該當何罪?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集中爆發,多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於隱瞞病情致嚴重後果的案件,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對罪名的適用有所不一——妨害疫情防控,該當何罪?

【永德檢察轉播】妨害疫情防控,該當何罪?

鍾心宇 製圖

近日,山東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宣判,田某因故意隱瞞武漢接觸史致37人隔離,最終被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記者注意到,不僅是田某,近期各地陸續宣判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其中多位被告人均因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隱瞞病情致嚴重後果的案件,此前有的地方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有的地方則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從當前的宣判情況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較少。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看來,這與司法機關回應輿論關切、細化相關法律適用有關。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防控前期比較側重於打擊和震懾,由於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比較複雜,輿論對如何準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爭議很大,認為有“口袋罪”擴張適用的嫌疑。

實際上,審慎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確它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這不僅是理論界的呼聲,在當前的司法操作中也有所體現。“比如最高檢通過召開專題會議、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細化涉疫情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上了‘門檻’,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進步。”王新認為,從長遠的角度看,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罪名的大幅度適用,有利於提高民眾的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比一味強調重刑更加合適,體現了人文關懷。


爭議

妨害疫情防控案相關罪名適用不一

四川一69歲男子隱瞞行程密切接觸百人,安徽一防疫人員隱瞞女兒武漢返鄉史致1700餘戶居民隔離,太原一夫妻隱瞞疫情致17名醫護人員102戶居民隔離,上海一男子隱瞞行程後確診致55人隔離……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集中爆發。

“這類犯罪往往會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最高人民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答記者問時分析說,無論是傳播新冠肺炎病毒,還是以暴力威脅阻礙防控措施實施,都直接、嚴重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開展,直接對防控形勢、防控秩序造成嚴重威脅。因此,依法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具有突出的緊迫性。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個罪名,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苗生明坦言,起初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於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散播或引起疫情散播危險的犯罪,案件多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實踐中,如何區分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懲處妨害傳染病防治的違法犯罪活動,事關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順利進行,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的安寧與穩定。”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也表示,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時常發生爭議,各地司法機關的做法也不盡一致。

王新回想起17年前非典時期的情況,他告訴記者,當時類似的案件也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介入,甚至有些報道使用了醒目的標題“故意傳播的最高可判處死刑”。他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個重罪,帶有死刑,在司法操作中要注意避免帶有“口袋罪”擴張適用的嫌疑。因此,隨著疫情防控的深入,考慮到複雜的案件情況,明確其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對於該罪名審慎地加以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進展

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設置“門檻”

不久前,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意見》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與之相應,2003年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3年司法解釋”)也有相關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在《意見》出臺前,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也出臺了文件,兩高兩部對比較散落的問題進行了統一收集,從打擊犯罪和控制疫情的角度看,有很正面的司法價值,便於全國司法操作的統一。”在表達肯定意見的同時,王新也分析說,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問題上,《意見》在主體上區分了新冠肺炎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兩類人,但上述兩份文件更多的都是強調客觀行為,對主觀故意如何認定規定得尚不明確。

《意見》出臺後,關於妨害疫情防控案相關罪名如何適用的討論並未停止。考慮到對涉疫情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還需要細化,2月24日,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提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從嚴把握。隨後,最高檢對外發布第三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月28日,兩高也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聯合答記者問。其中強調,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主體上限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觀上具有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故意;三是客觀上表現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還要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後果。

記者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連續發佈了五批典型案例。而在前四批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發佈案例數最多。對此,苗生明解釋說,最高檢重點選擇這類犯罪發佈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檢察辦案工作的指導、引領作用。

在受訪專家看來,這也釋放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就是要準確和“限制收縮”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些確診和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本來就是受害人,不能“一刀切”地用過重的刑罰對他們進行懲治,辦案時要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這種全方位的考慮體現了人文關懷。

“為避免疫情期間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氾濫適用,司法機關在某種程度上給其增設了一個‘門檻’條件,相信對該重罪罪名的適用會降低到一定的程度。”王新總結說。

彭新林也認為,司法機關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答記者問等形式,著眼於實踐需求、突出問題導向,明確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適用的界限標準,具有鮮明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更加有效地保障刑法、司法解釋的實施,助力於解決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中的法律適用難題。


建議

優先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頻繁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出現的罪名,這與非典時期的情況有所不同。

王新解釋說,2003年司法解釋沒有提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原因在於要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必須是甲類傳染病,當時非典是屬於乙類,由於不符合條件該罪名就無法適用,當時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主要是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記者注意到,2013年傳染病防治法修改後規定,對一些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明確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是個很大的突破。”受訪專家認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非典時期不能適用,但在此次疫情中可以適用,這是國家在重大衛生事件防控領域的一個進步。

依據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妨害疫情防控類的犯罪,該罪名在某種程度上有兜底的含義,這意味著當無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時,可以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進行處理。”受訪專家指出。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常常發生混淆,主要原因是兩罪的客觀行為表現形式類似甚或基本相同,且大都是有意違反防控措施。”談及兩罪的核心界限,彭新林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侵害的法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並未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安全,就不能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二是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比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危害結果並非是直接追求或者放任發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公共衛生安全,通過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大幅度適用,能夠提高民眾的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王新認為,從長遠的角度看,司法實踐中,應該多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能比一味強調重刑更加合適,也更能體現人文關懷。

兩高在答記者問中也明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衛生,實際上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法條競合關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優先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不僅是罪名適用問題,記者注意到,在量刑方面最高檢也提出了要求。苗生明表示,檢察機關辦理涉疫案件,必須要堅持既嚴格依法辦案,維護防疫管控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18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凡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都要儘可能適用。”苗生明表示,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在依法從嚴的基礎上,適當提出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在辦案中要注意教育引導,加大宣傳疏導,降低人民群眾的焦慮和恐慌,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立。

不過,對於惡意傳播肺炎病毒、暴力傷醫、利用疫情製假售假、藉機詐騙等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影響惡劣的案件,苗生明提出,即便嫌疑人認罪認罰,在從寬尺度上也要從嚴把握,要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懲處的精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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