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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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的新聞,說的是晉江幾個未成年人引誘、招募、強迫女子從事賣淫活動,甚至還進行“試臺”,強姦了未滿14週歲的幼女。身為未成年人罪犯,最後他們罪有應得,被判刑了!

曾某、張某輝、蒙某專、王某、令狐某(女)、白某海等人均為“00後”,去年7月以來,逐步形成以曾某為明顯的首要分子,張某輝及令狐某、白某海較為固定的重要成員,蒙某專、王某為一般參與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他們經常去酒吧玩,認識了一些女孩子,就引導、引誘她們從事賣淫行業。有的女孩入行後,又相互介紹,帶著其他女孩進入該行業。

其間,他們違背未滿14週歲幼女的意志,以“試臺”名義先後對之實施姦淫。為了利益的最大化,還強迫女孩們賣淫。最終,因為有個女孩不滿被強迫,就報了警。

6名被告人都是00後,其中4個人還未成年。其中被害人也不滿14週歲。審理過程中,法院面臨既要嚴懲犯罪,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又要保護未成年被告的權益的困境。

經過審理,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強姦罪、聚眾鬥毆罪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張某輝、蒙某專、王某、令狐某、白某海等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成年人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該當何罪?

在司法案例中,經常會看到未成年人犯強姦罪。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法律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寬處理。

強姦罪的處罰:

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組織賣淫罪的處罰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成年人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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