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從六個月被改判八個月,只因認罪認罰從寬後又想上訴減刑

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突然反悔,提出上訴,原來“真誠悔罪”是假,想通過“上訴不加刑”的方式減輕刑罰才是真。近日,經山東省鉅野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菏澤市檢察院支持抗訴,菏澤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個月。  

張某因犯盜竊罪於2013年4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萬元。2017年6月,張某因患有嚴重疾病(心梗)被暫予監外執行。其間,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兩次。2019年4月19日,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鉅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10月10日被移送鉅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鑑於張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鉅野縣檢察院根據其犯罪數額、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獲得一審法院採納。一審判決作出後,張某卻突然反悔,提出上訴。  

鉅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系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認罪動機不純,應迴歸標準化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訴。  

鉅野縣法院將案件移送菏澤市中級法院後,該院通知菏澤市檢察院閱卷。菏澤市檢察院經詳細審查並訊問原審被告人後認為,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若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其他正當理由,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是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否認和撤銷,不是真誠地認罪悔過,原量刑建議提出的基礎已不存在,不應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遂依法支持抗訴。

  

2月21日,該案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公開開庭審理。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改判上訴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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