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自殺相威脅,多次強姦和猥褻同一女子,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2014 年 4 月 25 日中午,何某(女)因要歸還被告人羅某(男)的狗,將狗送至羅某住處。何某進入房間後,羅某將房門鎖上,以一起自殺、鞋帶捆綁何某雙手、揮舞菜刀等方式威脅何某不準離開,要求與之發生性關係。4 月 25 日至 28日凌晨期間,羅某控制了何某的手機、衣物,隨身放置菜刀,數次與何某發生性關係:4 月 25 日中午、4 月 25 日晚、4 月 26 日晚前後 3 次與何某發生性關係;4 月 27日中午,羅某欲發生性關係,但因何某下體不適,遂強迫其手淫與口交,並用手機拍攝;4 月 27 日晚,羅某再次要求發生性關係,何某不從,羅便強迫其手淫併發生肛交;4 月 28 日凌晨,羅某准許何某離開房間,並以裸照相威脅何某不準說出(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男子以自殺相威脅,多次強姦和猥褻同一女子,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羅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一罪,但是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案件的特點是在一個連續的時間段裡在同一地點發生了數次強姦行為與猥褻行為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羅某數次強行與何某多次發生性關係,每個強姦的行為均構成強姦罪。但是,羅某數個行為是在同一的犯罪故意下執行的,

是指對於強姦情況的認識是明確的,且連續實施了多個同樣的犯罪行為,因此構成概括的一罪:強姦罪。但是因為其多次強姦,所以應當認定為“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加重情形

男子以自殺相威脅,多次強姦和猥褻同一女子,如何評價此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明顯,與上述分析強姦的原理相似,羅某數次猥褻行為也構成概括的一罪: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可以相互吸收嗎?

其實強姦就是最高程度的猥褻,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是可以吸收的。如果數犯罪行為屬於同一犯罪過程,共同服務於同一犯罪目的,數個犯罪行為具有一般社會觀念的其相伴發生具備自然意義上的必然性或高度蓋然性,前行為為後行為提供實行基礎、後行為為前行為解決行為結果,或者數犯罪行為具備交織發生的高度蓋然性,即視為數犯罪行為具一般社會觀念的附隨性,兩者就可以相互吸收。

本案中強姦行為和猥褻行為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所以兩者可以相互吸收。

從這個意義上講,羅某隻構成強姦罪一罪。

男子以自殺相威脅,多次強姦和猥褻同一女子,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雖然從法律上分析,強姦罪吸收了強制猥褻侮辱罪,但是這並不會影響對羅某行為的法律評價,因為一個強姦罪的基本刑期是3年起步,而本案中認定了加重情節,個人覺得起碼應當判處15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羅某的犯罪手段相當殘忍,在4天之內,多次對被害人何某進行強姦和猥褻,如果不對其重判不足以體現法律的權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