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罚强奸犯的?

huoluomo


在周朝之前,对于这个罪名并没有很充分的定义。那时候人们说的最多的是通奸罪。意思就是把那些发生不合理关系的男女全部判处宫刑。但是这样以来就对受害者一方很不公平。慢慢的发展到后来,就把两个罪名给分开了。严重者直接就会保不住自己的头。但是这样也不是特别公正,毕竟主要惩罚的都是奴隶,并没有规定说平民之间发生强奸的话怎么处理。

一直到了汉朝,就对此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强别人的妻子的,就要砍掉一根脚趾,然后被拉去修建城墙。其实这样处理算是轻的了。而且如果有人抓到这种人会奖励十两金子。但是当时法律并没有那么严格,更多的人是被判为通奸的,这样罪名就轻了很多,当然处罚并不轻,是宫刑。其中就有一个人就被废了,他就是李延年。

对于这个人,他肚子里的墨水还是挺多的,也曾经写出过很多有名的句子。但是,像他这样的人,用一个词形容再合适不过了,斯文败类。

到了唐朝,才真正的把这两种罪名给分开,而且也是从这时候开始,规定女方也就是受害方不会受到处罚。而犯通奸罪的人就会被拉去进行劳动改造,犯强奸罪的人则是被流放,待遇是不一样的。如果造成有人受伤的话,就更严重了,直接被判为死刑。

再到后来,就有了强奸幼女这一说法。这就变得更加严重了,一经发现,直接被杀死。而幼女的年龄也慢慢的从十岁升到了十二岁。有时候,也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比如是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完成的,就是死刑,但如果女方一开始不同意,但到后来同意了,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到了清朝,刑法差不多也健全了,但是这方面还不是很完美。有规定,如果在过程中,女方一直在喊叫,那就是真正的强奸,但反之就不算是。这个规定真的很让人搞不懂。这就是古代刑法大致的发展过程了,在汉代基本以没收工具为主,到了唐之后,有了强奸罪,比通奸要罪加一等,但通常不处死刑,除非造成人伤害。而到了宋之后,只要强奸,就是绞刑,但考虑的更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