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版限塑令:“限塑”不該走向“替塑”

今年 1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塑料汙染治理的意見》,媒體稱之為新版限塑令。相較於舊版限塑令,新版限塑令有何進步,又有哪些可以更好?

一、新版限塑令確實升級了

我國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即家喻戶曉的限塑令。

彼時,網上購物還未發達,限塑令的主要矛頭對準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今時不同往日,隨著快遞、外賣等新興行業的崛起,線上平臺已經成為一次性塑料製品的重度使用領域。換句話說,在今天,快遞、外賣幾乎是人們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再者,限塑令意在通過價格槓桿(即有償使用)影響大眾的消費習慣。但是 12 年來的實踐表明,將限塑的重點單放在消費端,而非基於塑料製品生產、消費和處置的全週期進行部署,只能是顧此失彼。限塑令最終被消解為“購塑令”,根源在此。

相較而言,新版限塑令既吸取了舊限塑令施行中的經驗教訓,又根據近年來的新形勢、新問題、新方向作出了反應:

制定了未來一段時間內,全國治理塑料汙染的具體時間表和路線圖;除了塑料購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快遞塑料包裝等塑料製品也得到管理;發展並應用替代產品(以生物可降解產品為主),不少媒體將這一舉措描述為“疏堵結合”……

致新版限塑令:“限塑”不該走向“替塑”

(《關於進一步加強塑料汙染治理的意見》關鍵內容圖示)

引人矚目的是,長期飽受爭議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終於再度迎來禁令(注:原國家經貿委曾於 2001 年發佈《關於立即停止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緊急通知》,但在 2013 年,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獲得解禁)。這顯然是一種糾偏,路程不可謂不坎坷。

二、小心“限塑”墮入“替塑”泥沼

塑料經過愈半個世紀的發展,其廉價好用的特性已經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新版限塑令採取“禁限一批、替代循環一批、規範一批”的思路,對不同類別的塑料製品提出相應的管理要求和政策措施,不失為明智之舉。尋找合適的替代品和解決方案確實有其現實必要性。

其中,生物可降解塑料被各級政府“相中”,在地方乃至全國,大力推行。然而,正如舊版限塑令由“限塑”走向了“賣塑”,我們也應該防範,新版限塑令由“限塑”墮入“替塑”的泥沼。

生物可降解材料由於其在特定環境條件下有一定的生物降解性,若能保障用後得到妥善回收處理,則可以有限地替代部分塑料製品,為限塑作出貢獻。但是,如果盲目“替塑”,盲目地將生物可降解塑料推而廣之,可能給當前已經不堪重負的塑料汙染治理體系再添上新的壓力。

致新版限塑令:“限塑”不該走向“替塑”

(市面上宣傳在土壤中可降解的快遞塑料袋,然而實際降解效果並非如宣傳那樣)

當前的市政收集和處置設施,能夠滿足生物可降解塑料製品回收和處置的需求嗎?這是推行生物可降解塑料之前,需要回應的關鍵問題。

此外,限塑效果如何,始終與人們的觀念更新有莫大關係。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產生了大量的廢物。生物可降解塑料並不改變其是一次性的本質,若不加限制地推廣,無益於抑制當前的一次性使用文化。正因如此,2020 年之際施行的新一輪限塑,不應當粗放發展為以生物可降解塑料取代傳統一次性塑料。

在未來的限塑中,我們期望看到“重複使用”能夠得到更多重視,引導民眾摒棄過於依賴大量消耗資源的一次性行為文化。

三、新版限塑令仍需配套法規

毋庸置疑,新版限塑令的施行有望比舊限塑令收穫更多。但需要指出的是,所謂新版限塑令,僅是一項行政通知,其落實離不開後續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合。尤其是,後續法律法規應當明確相應的懲戒措施,保障新版限塑令的執行效果。

故而有學者指出,新版限塑令的“治塑”效力能否充分發揮,關鍵在於其是否能夠上升為一道“法令”。

我們期望,未來在地方層面上,限塑有關內容會被納入地方性法規,以保障新版限塑令的要求得到落實。我們期望,塑料議題在未來的短期內,能夠更多地寫入相關法律中,以法律的權威性、強制性,促進塑料汙染防治的“升格”。

當前,我國涉及塑料治理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1995 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 年頒佈)。試分析上述法律中涉及治塑的條款,不難看出其中特點:內容多為原則性陳述,難以指導實際執行過程。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提出了“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但幾乎沒有任何實質措施管控塑料垃圾。

故此,我們期望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能夠制定更為明確的實施細則:明確政府各部門的責任劃分,在塑料生產、使用、回收和處置各環節,都有清晰明確的相應責任部門,避免因責任混淆導致各部門不能有效盡職;明確對違法企業和個人的懲罰細則,在立法中清楚地規定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作為目前一個較為系統、全面地體現我國塑料汙染治理方向的政策,期待新版限塑令接下來能充分發揮解決塑料汙染的作用,促使相關企業、部門和民間各界共同參與行動,迎來一個沒有塑料汙染的未來。



致新版限塑令:“限塑”不該走向“替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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