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認證改革,對消防監督驗收的影響及對策!

石崢嶸:對於非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只要取得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就可以生產銷售,自願性認證並非必要條件。然而,發放型式檢驗報告的機關僅對送檢產品負責,並不涉及生產質量保證能力、產品的一致性和產品流向等要求,對於這種僅依據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生產銷售,並不做產品認證的情況,怎樣監督管理,是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

第一章強制性、非強制性、技術鑑定的概念及區別

  2019年7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發布了《關於取消部分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公告》(2019年第36號),取消了大部分消防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改為自願性認證。附:強制性、自願性消防產品認證目錄!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

  我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也稱為3C認證(CCC認證),需要進行3C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二、非強制性產品認證(自願性產品認證):

  非強制性產品認證,就是自願性產品認證,對於一些未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可以進行自願性產品認證,自願性產品認證是企業的一種自願行為,不具強制效力。近年來被取消強制性認證的消防產品,基本轉為了自願性產品認證。

  自願性認證的認證模式、認證流程、產品流向信息及標識要求等,與強制性認證基本一致。通過自願性認證的產品,同樣具備和強制性認證類似的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也可以說是相關認證機構對產品的質量做了一定程度的背書,更容易被用戶接受。(當然,可信度與認證機構的資信相關)

  自願性產品認證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比如美國的FM和UL認證,都屬於自願性認證,可以相信,隨時社會發展,沒有認證許可背書的消防產品,在市場上是寸步難行的。

  注1:不管是強制性還是自願性認證,基本的認證模式是“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後監督”,認證的產品必須先取得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而後認證機構須對認證產品的生產廠家進行檢查(俗稱“工廠檢查”、“驗廠”),檢查重點是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產品一致性控制等,認證機構如果認為生產廠家在“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產品一致性控制”存在缺陷的,應予以糾正,否則不予頒發認證證書。產品獲證後,認證機構仍須對認證產品進行定期監督複核,原則上,監督檢查不事先通知產品生產廠家(俗稱“飛行檢查”)。認證廠商應確保產品的生產與取得型式檢驗報告的送檢產品保持一致性,嚴格產品流向管理,否則可能面臨暫停或吊銷產品證書的處罰。

  注2:有關強制性、自願性消防產品認證目錄,詳見:強制性、自願性消防產品認證目錄!

三、產品技術鑑定:

  消防產品不同於其他,即使不屬於強制認證的產品,也必須遵循相關國家標準,並取得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才能生產銷售。對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企業應經過技術鑑定,取得技術鑑定證書以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公安部令第122號第九條)

  注3:有關強制性、非強制性、技術鑑定的概念及區別,詳見:消防產品認證的那些事:3C、FM、UL、VDS、LPCB、CE

第二章消防監督及驗收的影響及對策

  不管是通過強制性或自願性認證的產品,還是取得技術鑑定證書的產品,均有相關的生產銷售及流向管制,認證標籤可以做為監督和驗收的參考依據。

  對於非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只要取得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就可以生產銷售,自願性認證並非必要條件。然而,發放型式檢驗報告的機關僅對送檢產品負責,並不涉及生產質量保證能力、產品的一致性和產品流向等要求,對於這種僅依據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生產銷售,並不做產品認證的情況,怎樣監督管理,是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一方面,需要大力支持和提倡企業進行產品自願性認證,另一方面,必須加大沒有認證產品的監督和檢測力度,一些情況下可以送相關機構進行委託檢驗。

第三章補充及建議

  我們必須清楚,消防系統建設尚處於被動使用階段,能省則省是很多項目的現實狀態。針對目前爭議較大的幾個問題,本人觀點如下:

一、將大部分消防產品的強制性認證改為自願性認證,是符合發展規律的。但是,我們也必須清楚,可能會在一定時期內造成產品質量的混亂,難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尤其是,目前各地監督部門可能還並不具備現場監管這類產品的資源和能力,這是目前面臨的切實問題。

二、同時,我們必須清楚,即使是取得了產品認證,也不應該放鬆現場監督檢查,在成本為王的時代,很多產品的實際生產與送檢認證產品仍有較大出入,這也是目前的現實情況,一方面,認證機構良莠不齊,難免有個別機構流於形式;另一方面,一些認證機構往往處於超負荷狀態,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鑑於此,現場監督檢查仍不宜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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