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然人篇(胎兒權益、出生死亡時間確定等)

作為社會里的自然人,自我們出生至我們死亡,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篇對我們從出生到死亡各個年齡段具有怎樣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能力有明確的規定。

一、胎兒

民法典對胎兒的權益有了更明確的保護,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那麼他的民事權利能力將自始至終不存在。參見《民法典》草案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確定

人的出生時間應該怎麼確定呢?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確定依照下列順序:1.出生證明、死亡證明;2.沒有上述兩個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其它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為準;3.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參見《民法典》草案第十五條之規定。

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民法典》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年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

四、不同年齡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1.完全行為能力人。分為兩種:一是成年人;二是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比如接受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買雪糕等),但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同意、追認。另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間接性精神病人)的成年人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外,如果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比如:精神病)的成年人、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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