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建设项目,如占用承包地可主张占地补偿


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建设项目,如占用承包地可主张占地补偿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份,李某家庭5人共承包取得12.25亩承包地,并于2001年3月20日由家庭代表李某某与土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海淀区农村菜、粮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书》”),双方在《承包合同书》中约定李某全家人口5人,应分土地共12.25亩,承包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随后李某一直在该承包地上从事蔬菜大棚种植。

2014年4月11日,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位于西北旺镇土井村的4亩蔬菜大棚被当地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强行拆除并违法占用。在后期调查过程中李某得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海淀区平原地区造林建设项目土地综合补偿委托协议书》,协议写明:由于海淀区西北旺镇平原造林工程项目的开展,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具体实施平原造林工程,并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向李某所在地镇政府支付土地综合补偿费。然而目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对于占用李某承包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未进行支付,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用益物权,违反了《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李某遂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海淀区法院。

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建设项目,如占用承包地可主张占地补偿

【被告答辩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认为:一、其进行海淀区平原造林工程-中关村森林公园项目是按照市政府百万造林工程要求及海淀区4000亩平原造林工作要求进行,该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二、其与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书后,根据镇政府的要求对造林用地地上物清理腾退情况和财政局资金拨付进度,提交申请将土地综合补偿资金(实际该笔资金是对承包户地上物及青苗补助费的补偿)一次性拨付镇政府。三、其已经向海淀区发改委提交申请,由区发改委将款项安排支付,不存在未进行支付的情形。

【法律分析】

没有合法土地征收批文的建设项目,可以向责任单位主张占地补偿吗?

本律师认为:

一、被告系西北旺镇平原造林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也是对李某承包地实际占用并修建中关村森林公园的责任主体,被告负有对李某被占用土地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从被告提供的区政府3号会议纪要和海淀区发改委关于涉案项目的实施方案批复可知,被告是涉案平原造林工实施工作的提出者,也是涉案项目的组织者和负责单位,因此被告同样负有对李某被占用土地进行补偿的事实基础;

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建设项目,如占用承包地可主张占地补偿

三、被告所声称的每亩15万元的补偿系对承包户地上物及青苗补助费的补偿,具体到本案中即是对李某地上蔬菜及蔬菜大棚的补偿,并不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截止今日,被告并未对占用李某承包地部分的损失进行过任何补偿,被告也没有提供支付上述补偿的相关证据;

四、被告违法占用李某承包地,并改变土地用途将耕地用于修建公园的行为,造成李某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此丧失,也剥夺了李某对涉案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权益。因此被告作为占地主体应当对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职责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被告作为绿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不能只管绿化不管补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