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錄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員工,違法

湖北省範圍內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間,僅有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其他時間為假期或週休息日。“延遲復工期間”並不屬於假期;復工返崗員工拒絕配合疫情防控,企業可開除且不必支付賠償金……針對復工復產期間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湖北省總工會組織職工法律服務團編制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法律服務指引》。

典型問答摘錄如下:

一、復工復產篇

1、延遲復工的規定是否具有強制性?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

具有強制性。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於延遲復工的規定是基於疫情防控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具有強制性,企業應該按照要求執行。除明確規定可以提前復工的特殊行業之外,企業不得提前復工。否則不僅存在疫情風險,還會產生妨害傳染病防治的違法風險。若企業不具備復工條件,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延遲復工期限結束後對於拒絕返崗的職工,企業應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企業應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員工,企業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3、復工返崗員工拒絕配合疫情防控,企業能否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關係篇

1、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不能。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不能。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企業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解除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3、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是否順延?

順延。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集體合同期限?

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徵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5、用人單位已嚮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可能需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

6、企業能否因為勞動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史,就採取拒絕錄用、拒絕返崗復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就業歧視行為?

不能。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醫學證明或者14天的隔離記錄以確保求職者身體無恙,不會感染其他員工。

7、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三、工資支付篇

1.2020年春節假期及延長假期應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有關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在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延長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延長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春節3天法定節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2、職工因疫情進行隔離治療期間應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3、延遲復工期間未上班的職工工資應如何發放?

湖北省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13日,因此湖北省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即2月14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應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4、如職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時返崗,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什麼標準支付?

如職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時返崗,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如職工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和職工進行協商,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工資或生活費。

5、按規定可提前復工的企業是否需要向在延遲復工期間工作的員工支付加班費?

無需支付加班費。湖北省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13日,同時要求省內非疫情防控必需企業先按不早於3月20日24時前復工復產。因此在湖北省範圍內勞動者在2月14日之後(週六週日除外)工作屬於正常工作。對於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包括各地政策規定的那些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可以安排員工正常工作,並應按照勞動合同正常支付工資,而無需支付加班費。但是復工企業要嚴格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防疫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堅決防止聚集性感染。

四、工時休假篇

1、延長的春節假期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

本次延長假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修訂)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此湖北省範圍內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間,僅有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其他時間為假期或週休息日。

2、“延遲復工期間”和“延長春節假期”到底有什麼區別?

“延遲復工”是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實施的緊急措施,其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主要是為了通過中止人群密集活動場所的營業,減少人群的聚集程度,從而達到控制疫情傳播的目的。因此與“延長春節假期”不同,“延遲復工期間”並不屬於假期,而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業,勞動者在此期間基於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

3、春節延長假期可以用帶薪年休假進行抵充嗎?

春節延長假期不能用帶薪年假進行抵充。因本次春節延長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額外增加的假期,與帶薪年休假性質並不相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4、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帶薪年休假嗎?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5、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不可以拒絕。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處理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在做好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應當服從。

6、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月計薪天數是否應調整?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月計薪天數的計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應此次春節假期延長而調整。(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7、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是否屬於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不屬於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靈活辦公,因延遲復工期間並不屬於假期,湖北省範圍內的企業員工在2月14日至復工前(週六週日除外)工作,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安排員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屬於加班,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依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五、社會保險篇

1、企業應政府要求指派參與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的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患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視同工傷。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應政府要求,指派職工參與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職工在抗疫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據:《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號)文件規定,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視同為工傷。)

2、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不屬於工傷。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發生事故受到的傷害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屬於此類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3、職工疑似或被確診感染新冠狀病毒肺炎後,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對疑似患者的治療費用,按規定支付後由就醫地來制定補助政策並安排資金,中央財政酌情給予補助。(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

4、疫情期間對湖北等重點地區因疫情影響失業勞動者有什麼特殊支持措施?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要求,對湖北等重點地區因疫情影響失業勞動者採取以下特殊支持措施:

(1)延長保障期限。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領金期限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強化對大齡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實施時間自2019年12月起。失業人員的領金期限、就業失業狀態、法定退休年齡可通過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記錄、身份證信息等內部信息比對確定。續發失業保險金無需個人提出申請,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擴大保障範圍。允許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對其他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具體期限由各省確定,確保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3)優化領金方式,暢通領金渠道。在人社部官網、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上公佈了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對尚不能實現網上經辦的地市,要公佈辦公電話或郵寄地址,儘可能實現不見面服務,既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應發盡發,又有效避免因經辦接觸可能帶來的疫情風險。

5、因疫情影響逾期還款會影響個人徵信記錄嗎?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6、因疫情影響失去收入來源,信用卡、住房按揭無法及時還款的,可以延期嗎?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六、勞動保護篇

1、疫情期間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用工?

在企業復工以後,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工作,且又無法開展居家辦公的,企業可優先安排其休帶薪年休假、福利假等。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離工作地點路程較遠、需要搭乘擁擠交通工具,出於健康考慮,女職工提出希望繼續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與其協商處理。

2、疫情期間企業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加班?

因疫情防疫的需要,企業有權安排員工加班且不受《勞動法》四十一條對加班時長的限制。但是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企業不能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七、關懷政策篇

1、對參加武漢市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方面有哪些政策優惠措施?

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對參加武漢市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工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提供住房公積金使用傾斜政策:購買自住房貸款的,參照武漢市高層次領軍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貸額度,降低繳存時限要求;支援武漢防疫工作的外地醫護人員,在漢購房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時,不受戶籍地限制;對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不能本人到場辦理提取業務的,將代辦人放寬至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

2.疫情防治的一線醫務人員在職稱評聘中享受哪些傾斜措施?

根據《湖北發佈關於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實行人事人才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享受以下傾斜措施:

(1)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表現與職稱評審直接掛鉤;

(2)提高疫情防控一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中級崗位結構比例;

(3)對疫情防控一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優先晉升聘用崗位;

(4)對疫情防控一線作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人才項目評選中予以傾斜;

(5)建立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進入事業單位的綠色通道。

3、一線醫務人員子女升學享受哪些政策傾斜?

《關於進一步關愛和激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醫務人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6號)明確一線醫務人員子女升學享有以下政策傾斜:

(1)享受一次性子女基礎教育階段入學入園照顧;

(2)一線醫務人員子女進入高等院校學習予以照顧。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工人日報記者 張翀 通訊員 謝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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