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前兩篇,我們聊了中央行政體系和軍隊對長安治安的參與,今天來聊一聊長安作為都城其自身下轄的治安力量。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地方治安管理

唐代長安城的地方行政管理,採用府、縣兩級制。京兆府縣是京城治安管理的中堅力量。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唐初,承襲隋制,京兆府名雍州,其長官為雍州別駕,貞觀時改為雍州長史。開元元年(713),玄宗下令改雍州為京兆府,置京兆牧,下設京兆尹諸官。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作為正長官的牧一般由親王遙領,主持日常工作的是京兆尹。唐代地方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是合一的,京兆尹是長安城治安管理的地方最高長官。少尹輔助尹處理各項事務。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京兆府下,以長安和萬年兩縣分治外郭城,朱雀街以東屬萬年縣管轄,以西屬長安縣管轄。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縣的長官縣令,負責本縣有關戶口、獄訟、捕盜等全面的事務縣令在治安管理方面是有很大權威的。縣內具體負責治安的是縣尉另外,縣有“市令一人,佐一人”,京縣市令也參與管理長安商業市場治安。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縣以下,基層管理單位是坊,這是京城治安管理的有效補充。唐代政府認為治安要從基層抓起,實行裡保制度,坊區居民按規定進行編組,聯防互保。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當時長安的坊,據估計,每坊一般有一二千戶,多的到五千戶以上。坊設坊正一人,坊正之下還設有十多個或幾十個里正,里正下面又有眾多保長。保長、里正是最基層的治安員,坊正是裡、保長之上的治安管理者。

除了軍隊和中央機構,長安的治安還有誰?

唐代,統治者對基層的治安管理非常重視。根據唐律,里正、坊正在戶口管理、制止犯罪、治安防範等方面的失職都要受到處罰。

參考文獻:袁芳馨. 唐代長安城治安管理制度研究[D].首都師範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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