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前两篇,我们聊了中央行政体系和军队对长安治安的参与,今天来聊一聊长安作为都城其自身下辖的治安力量。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地方治安管理

唐代长安城的地方行政管理,采用府、县两级制。京兆府县是京城治安管理的中坚力量。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唐初,承袭隋制,京兆府名雍州,其长官为雍州别驾,贞观时改为雍州长史。开元元年(713),玄宗下令改雍州为京兆府,置京兆牧,下设京兆尹诸官。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作为正长官的牧一般由亲王遥领,主持日常工作的是京兆尹。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合一的,京兆尹是长安城治安管理的地方最高长官。少尹辅助尹处理各项事务。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京兆府下,以长安和万年两县分治外郭城,朱雀街以东属万年县管辖,以西属长安县管辖。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县的长官县令,负责本县有关户口、狱讼、捕盗等全面的事务县令在治安管理方面是有很大权威的。县内具体负责治安的是县尉另外,县有“市令一人,佐一人”,京县市令也参与管理长安商业市场治安。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县以下,基层管理单位是坊,这是京城治安管理的有效补充。唐代政府认为治安要从基层抓起,实行里保制度,坊区居民按规定进行编组,联防互保。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当时长安的坊,据估计,每坊一般有一二千户,多的到五千户以上。坊设坊正一人,坊正之下还设有十多个或几十个里正,里正下面又有众多保长。保长、里正是最基层的治安员,坊正是里、保长之上的治安管理者。

除了军队和中央机构,长安的治安还有谁?

唐代,统治者对基层的治安管理非常重视。根据唐律,里正、坊正在户口管理、制止犯罪、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失职都要受到处罚。

参考文献:袁芳馨. 唐代长安城治安管理制度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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