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必看的合夥人股權分配細則


創業者必看的合夥人股權分配細則

案例


創業者必看的合夥人股權分配細則

真功夫

真功夫的糾紛大家應該比較瞭解,現在對它的生意還不影響,但是很遺憾它還沒IPO。最主要的原因是股權問題引發內部紛爭。前期潘宇海作為真功夫的創始人,解決了中式快餐沒辦法標準化的難題,使得真功夫得以開始迅速擴張。

但到了後期,負責門店擴張的蔡達標作用更大,雙方因此產生了很多紛爭。蔡達標就把潘玉海趕出核心層。心有不甘的潘宇海搬出舊賬,控訴蔡達標侵佔,把自己的姐夫送了進去,蔡達標因此被判了14年的有期徒刑。這影響了他們的資本運作計劃,在我們看來,是很不應該的。

創業者必看的合夥人股權分配細則


羅輯思維

這個大家都很熟悉,我原來認為,羅振宇應該是大股東或者比較重要、核心的股東。結果前幾天看了這個被新炒的舊聞才知道,“羅輯思維”的股權架構居然是這樣。如果我是羅振宇,我也會說,哎,很不公平啊,你看這個號也是我做起來的,主要都是依賴我。所以,歸根結底,還是股權結構導致他們倆分手。


一、為什麼要設計股權架構?


1.明晰合夥人的權、責、利

合夥創業講究情懷沒錯,但最終也是要實現實際利益,怎麼能夠體現你的利益和價值,很重要一點就是股權、股比後者是你在這個項目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重要體現。


2.有助於創業公司的穩定

也許我們在創業的時候都是同學、兄弟、閨蜜,大家覺得,什麼股比不股比的,先不說,先做下去,把事情做成了再說。這種情況必定會出現問題,因為在剛開始關係好的時候,大家都不能好好談,出現問題肯定更不能好好談,最終的結果是創業項目受到影響。


3.影響公司的控制權

通過開頭的案例可以看出,都是控制權的問題,如果他們的股比能形成一個核心的控制權,爭議完全可以避免。


4.方便融資

現在投資人跟你談投資的時候,會關注你的產品,關注你的情懷,關注你的進展,也一定會關注你的股權架構合不合理,如果是看到比較差的股權架構,他們是肯定不會投資的。


5.進入資本市場的必要條件

相信每個創業者的創業項目都有IPO目標,只要IPO,資本市場就一定要求你的股權結構要明晰,合理。


二、設計股權架構有哪些原則呢?


1.簡單明晰

在創始的階段,創業公司一般比較草根,合夥人不是特別多。比較合理的架構是三個人。有些人會問,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會看你的創業團隊,那合夥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組合?這不一定。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首先關注的是你的產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沒有CTO,COO,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為了追求創始合夥人的人數而刻意增加。


2.一定要有帶頭大哥


3.資源互補


4.股東之間要信任


三、股權蛋糕該如何切?


1.預留股權激勵

現在大家都去創業,招人就非常難。如果你在招人的時候沒有跟人家講,我給你多少的股權或者股權激勵,一般他是不會輕易來的


2.為吸納新的合夥人預留

上面講到,不能為了刻意追求合夥人的結構硬拉一個人來做CTO,如果項目已經開始,但還差一個CTO,或者CFO,這種情況下一定要預留股權出來,用來吸收新的合夥人。有種做法是放在帶頭大哥的名下,但我不建議這樣做。因為未來融資時股權是要稀釋的。所以一般來說,預留的部分可以放在股權激勵池裡,新的人進來之後再分配給他。


3.融資預估

創業項目最終IPO的時候,CEO如果能有10%的股權就不錯了。所以在融資的時候一定要適當的預估,這樣大家就不會想著,我辛辛苦苦做的企業,到最後,股權怎麼就這麼少?


四、股權如何分配?


1.看出資

創業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須要有錢,有錢好辦事。如果空對空,事情是很難辦的,所以,啟動資金非常珍貴。這種情況下,出資就顯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個項目,需要500萬,我出200萬你出100萬,那我們的貢獻是不一樣的。假設我們資源差不多,我出200萬的話,可能佔40%的股權,同時可能又擔任其他的角色。


2.帶頭大哥要有比較大的股權

能夠分配給合夥人的股權,除了其他合夥人,剩下的就是帶頭大哥CEO,他要有比較大的股權,但同時他也要有更多的擔當。


3.看合夥人的優勢

創業過程中,無非就幾個資源:資金、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個人品牌。一定要充分評估在創業的不同階段——初創,發展,成熟,出現的變化。在創業的不同階段,不同人的貢獻是有變化的,需要綜合考量,不能一下子覺得,這個人運營好像挺不錯的,就把那15%給他。等到項目的運行過程中發現他的能力也是一般般,想把其到手的肉再重新分配,基本上就非常難了。所以在創業初期,不建議把股權分足,應該給股權調整預留空間。比如說,COO本來應該拿15%,CTO是20%的,可以把每個人的股比都先降5%下來,放在股權池裡。合夥人之間進行約定,我們還有這些預留,以後會根據項目開展的不同階段,每個人的不同貢獻進行股權的調整。這裡要講一下個人品牌,也很重要。打個不太形象的比方,如果雷軍是我的合夥人,那基本沒問題,有他在沒有做不成的事情。可以這樣說,個人品牌對有些項目的加分是很大的。


4.要有明顯的股權架構的梯次

剛才講到的,帶頭大哥要拿比較大的股權,比如說按6:3:1、7:2:1這樣明顯的股權梯次,才能形成貢獻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權、話語權。一般來說,比較合理的股權架構是這樣的股權授予制度:專治合夥人中途退出在創業過程中,我們剛開始飲血為盟,要拼出一番事業。但是中間可能會各懷鬼胎,因為主觀或客觀的因素離開創業團隊。


五、幾種常見的股權授予模式

1.按年授予

打個比方,A、B、C合夥創業,股比是6:3:1。做著做著,C覺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還有10%的股份,如果項目做起來了,他等於坐享其成,這樣對團隊裡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這個時候,就可以實行股權授予制度,事先約定,股權按4年授予來算,我們一起幹四年,預估四年企業能授予完成。不管以後怎樣,每幹一年就授予25%,C幹滿一年整離開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剩下的7.5%有幾種處理方法。第一種,強制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第二種,以不同的價格按公平的方式給A和B,這樣A和B還可以重新找一個代替C的位置。


2.按項目進度授予

比如說產品測試、迭代、推出、推廣,達到多少的用戶數……這種方式對於一些自媒體運營的創業項目比較有用。不過這也要依實際情況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內就做到一百萬的粉絲,那這種情況下為什麼不讓我授予?


3.按融資進度授予

這個進度可以印證產品的成熟,這是來自資本市場,即外部的的評價,可以實現約定完成融資時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項目的運營業績(營收、利潤)

因為有些項目離錢比較近,覺得團隊能賺錢,那我們就投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業績進行約定。這裡還會遇到一個問題,如果股權不授予怎麼辦?假如我是B,佔30%股份,雖然只幹了一年,或者剛開始幹,但是我的股東權利不受影響,包括分紅,表決,選舉各方面全面不影響。


六、在哪些情況下股權不授予


1.主動離職

股份必須讓出來。


2.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職

股東因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體,能力問題,操守,觀念,理念不一樣等原因不能履職的,要把股份讓出來。


3.故意和重大過失

在一些重要的崗位做出傷害運營利益的事情,這種情況下會被解職,肯定就是離開。


4.離婚、繼承等

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會遇到比如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等情況,這些都會導致合夥人退出,創業團隊應提前設計法律應對方案,可以減少對項目的影響。


拓展

1.離婚

如果合夥人夫妻之間沒有做財產約定,那麼股權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A合夥人離婚,他所持有的股權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顯然不利於項目的開展。這裡可以引入“土豆條款”。土豆上市時因為離婚的事情導致IPO受到影響,所以有了一個土豆條款——約定股權歸合夥人一方所有。在合夥協議裡,我建議約定特別條款,要求合夥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為合夥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


2.繼承

公司股權屬於遺產,依我國《繼承法》、《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由於創業項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夥人的股東資格,顯然不利於項目事業。《公司法》未一概規定股東資格必須要被繼承,假如你的合夥人C走了,這個時候的繼承人如果是老大爺老大媽,他們跟你做合夥人肯定是不行的。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為確保項目的有序、良性推進,在公司章程約定合夥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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