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環評、監測、驗收那些讓你頭疼的23個問題,官方回覆了!

有關環評、監測、驗收那些讓你頭疼的23個問題,官方回覆了!

01

關於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覆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汙染影響類》中“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怎麼判斷這個“關注的”。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在開展項目驗收過程中是否應該進行地下水監測?


回覆: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汙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


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02


關於環評事中事後監管涉及排汙許可證問題的回覆


根據《關於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環環評[2018]11號)“(七)做好與排汙許可制度的銜接。”中提出的“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排汙許可證作為落實固定汙染源環評文件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應獲得排汙許可證,建設項目無證排汙或不按證排汙的,根據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條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意見。”得知,許可證的發放順序是在環評驗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監管階段涉及。而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事後現場執法檢查中,對照本辦法,提到了“對環保部門要重點檢查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對環評單位要重點開展環評文件質量抽查複核;對建設單位要重點監督落實環評文件及批覆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中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並沒有提到針對排汙許可證的檢查。請問,在事後監管階段,監察執法人員是否要針對排汙許可證以及排汙許可證中載明事項進行現場檢查?如何體現與許可證的聯繫?


回覆:首先,排汙許可制度作為固定汙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強企事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證強化監督管理,才能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方案》明確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文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排汙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其次,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臺了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排汙許可證實施證後監管執法的要求。《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澱粉等6個行業排汙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汙許可證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無證排汙行為。並且在排汙單位取得排汙許可證一年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重點排查排汙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汙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


綜上,針對固定汙染源的監督管理,一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汙許可證開展現場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核查排汙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汙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以及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開展事中事後監管,具體要求參考《關於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03


關於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覆


根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而目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辦法》(原環保總局令第1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託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這是否合理呢?根據新的驗收管理精神,個人認為,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瞭解,在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貴部明確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


回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瞭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04


關於驗收監測頻次的回覆


驗收技術指南中6.3.4 2)規定:2)對無明顯生產週期、汙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採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不少於3個樣品。問:1、不少於2天,必須連續兩天嗎;2、每天不少於3個樣品,是指三個時均值還是三個普通概念的樣品:以非甲烷總烴為例,是一小時內等間隔採集3個氣袋樣品即可,還是要去採集三個時均值(每個小時等間隔採集三個氣袋 共九個氣袋);3、如果是必須採集三個時均值,請問這三個時均值在時間間隔上有什麼要求嗎?可不可以在連續的三個小時內完成?


回覆:

  您在我部網站“部長信箱”欄目關於“驗收監測頻次”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一、廢氣採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並不要求連續監測2天,但必須確保在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進行,並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二、每天不少於3個樣品,是指參與汙染物排放評價的有效值樣品。三、對採集三個時均值樣品的時間間隔無強制要求,對於汙染物連續穩定排放的,可在連續的三小時內進行監測;對於間歇排放的,應在汙染物排放期間監測並應捕捉汙染物排放濃度最高值,以確保監測結果能準確、全面反映汙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果。感謝您對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05


關於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執行現有導則要求的回覆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對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有很好的指導作用。請教: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應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及地面水、地下水、聲、土壤、生態環境等技術導則的要求,特別是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規劃後續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內容是否應執行以上導則的要求。


回覆: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及規劃後續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等內容可參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及地面水、地下水、聲、土壤、生態環境等技術導則的要求。環境質量現狀監測主要反映已實施規劃對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影響的變化趨勢,以收集規劃實施中的定期監測結果和區域、流域的例行監測資料為主,也可利用區域其他已有監測資料。若上述資料不能滿足評價需要,必要時可適當開展補充監測。


06


關於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覆


項目性質:金屬門窗製造依據《關於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文件要求,對照此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項目性質、規模、工藝均與環評一致,未發生重大變動,各項汙染物監測結果均滿足執行標準的要求,現僅總量指標超出環評批覆總量指標的要求,企業無法正常完成驗收,針對此類情況請問有什麼解決方案?


回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因此,建議您諮詢該建設項目原環評審批部門意見後,採取下一步措施。


07


關於化工企業試生產是否仍需要請示地方環保局的回覆


1、新建化工企業建成後開車運行,地方環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據瞭解,試生產已經取消了,那就意味著不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了。不知道環保局為什麼還要這個東西?2、國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項目開展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明確時間節點?企業具備驗收條件是如何劃分的。對整體工況負荷是否有明確要求?


回覆: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2017年10月1日期實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應公開該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調試起止日期的同時,需將相關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接受監督檢查。二、關於建設項目驗收期限、工況負荷等具體要求,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汙染影響類》等規章制度中已詳細說明,請您查閱。


08


關於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範圍。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並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並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於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所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中有關要求進行? 


回覆: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09


關於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廢汙防設施驗收意見的回覆


2017.11.20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目前,只有《固廢法》尚未修訂,涉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驗收仍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但我省於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設項目汙染防治設施驗收及輻射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兩項行政許可,按照當前“簡政放權”及“企業是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自體應履行自主驗收”的精神,1.我們是否可以認為省政府文件已經全面取消了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行政許可,不再單獨進行或考慮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的行政部門進行的驗收?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或汙染防治設施)驗收行政許可,企業自主驗收涵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驗收部分的情況下,環保部門是否可以不再單獨進行固廢汙防設施驗收?3.有省政府取消驗收行政許可文件,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要求企業自主驗收範圍涵蓋固廢汙防設施驗收?還是必須要由環保部門單獨進行固廢汙防設施驗收?4.企業自主驗收範圍涵蓋固廢汙防設施驗收的內容,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廢汙防設施驗收意見?


回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尚未修訂,對涉及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驗收方面的規定仍然有效。此外,經瞭解,為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7〕51號),原遼寧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2月5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遼環發〔2018〕9號),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有關要求,並提出了“原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出具針對項目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


10


關於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覆


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標準按新標準執行,並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範的驗收執行標準仍然為環評批覆標準,並按新標準考核,同時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麼辦?


回覆: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汙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覆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後發佈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並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範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11


關於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的回覆


驗收技術指南6.3.4中:1)有明顯生產週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週期採集3-多次(不應少於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此時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還是樣品的數量?以有組織非甲烷總烴為例,是1小時等時間間隔採集4個樣品,還是3個小時採集12個樣品;2)無明顯生產週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於3個樣品,此時的3個樣品是否要考慮不同汙染物採樣時間的一致性,以無組織監測為例,總懸浮顆粒物是採3個樣品(3小時),非甲烷總烴採4個樣品(1小時),兩者採樣時間不用考慮同步;該如何理解?


回覆:一、“有明顯生產週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週期採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二、“無明顯生產週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於3個樣品”,不同汙染物的採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12


關於畜禽養殖環保竣工驗收流程疑問的回覆


2017年11月20日生態環境部頒佈實施了《建設項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六條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並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這裡明確指出驗收工作的開展是建立在工程調試的基礎上,對於畜禽養殖項目來說,環保工程調試、設施的正常運行必須要先投產才能產生汙染物,否則無法進行監測,無法反映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辦法》第七條又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也明確了環保驗收與項目投產的先後順序,即必須要先進行驗收並通過才能投產,以上兩項條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上述條款理解不一樣,項目投產後再驗收是否屬於“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給企業在手續辦理、生產經營過程中帶來了諸多不便。


回覆: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明確要求先驗收、後投產。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即建設單位可以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相應的,其主體工程(生產工藝)應同步調試,“調試”不同於“投產”,兩者之間並不矛盾。


13


關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否廢止的回覆


2015年以來全國人大先後修訂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國務院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也發佈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部公告《關於公佈現行有效的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第68號)未包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令),請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令)是否已廢止?


回覆:2001年1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


14


關於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覆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汙染影響類》中“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怎麼判斷這個“關注的”。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在開展項目驗收過程中是否應該進行地下水監測?


回覆: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汙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15


關於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汙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覆


2017年8月3日,環保部下發《關於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明確提出:“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後,應由購置建設的主要出資方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組織驗收,驗收有關資料交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備案”。現就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懇請予以指導,具體情況如下:1.排汙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後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2.排汙單位組織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3.對排汙單位報備的驗收資料,環保部門是否要出具意見?是否要進行現場審核?4.排汙單位出具的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5.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時間應以比對監測報告落款日期、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落款日期還是驗收資料報備日期為準?


回覆:1.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 75)、《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範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6


關於環評等級變更後驗收相關工作諮詢的回覆


近年來,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目錄的調整,我們在日常執法中時常碰到項目環評等級變更的問題。特請示部裡以下兩種情況該如何處理:1、企業已辦理環評報告書或報告表,根據新的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目錄,項目等級已調整為登記表類,該類項目是否還需要進行環保設施驗收?2、企業已辦理環評登記表,但根據新的分類管理目錄,項目等級已調整為報告書或者報告表類,該類項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環評等級重新辦理環評手續並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回覆:除有明確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外,相關工作均按照原環評批覆要求進行。


17


關於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等相關問題的回覆


目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環保產業協會暫不發放總鋅、總銅、總鎳、總鉻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因此國內市場上以上設備均不具有相關證書,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業已安裝這些設備,企業已進行自主驗收,現提交材料進行備案,唯獨缺少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處理,是否可以給其備案?2.如果這些不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的自動監控設施,環保部門給其進行驗收備案,在日後運行出現問題,如數據超標、比對不合格等,環保部門進行了立案處罰,企業以沒有環保產品認證等,不具備最基本的安裝條件,不認可這臺儀器的數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該怎麼應對?


回覆:一、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不屬行政許可。是否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不應作為是否備案的前置條件。

二、《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排汙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汙單位自行開展汙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按照以上要求,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由重點排汙單位按照標準、規範要求,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應用於環境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覆函》(環辦環監函〔2016〕1506號)明確“汙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於環境行政執法”。超標數據與現場檢查獲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排汙單位確實存在汙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時,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


18


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問題請示的回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4月28日修訂版,其中第十八類47條規定“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塑料製品製造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請問該條款是指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建設項目都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還是僅對於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建設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建設項目是否只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4月28日修訂版,其中第三十類86條規定“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請問僅對廢五金、廢輪胎等進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簡單物理加工,不進行提煉、冶煉及化學處理,是否需要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回覆:“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建設項目都應根據《名錄》“十八、橡膠和塑料製品業”中“47塑料製品製造”的“人造革、發泡膠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分類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來信所提“僅對廢五金、廢輪胎等進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簡單物理加工,不進行提煉、冶煉及化學處理”,與《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19


關於機制炭生產項目環評價文件類型確定的回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機制炭生產項目可以歸類在“三十、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現木炭竹炭製造項目歸類在2663林產化學品製造,可以歸類在“十五、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製造業 36專用化學品製造”中的“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項目實際操作過程中,不知道此類項目應該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還是環境影響報告書。


回覆:制炭生產項目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20


關於排汙許可與環評銜接問題的回覆


《關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汙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文,第七條中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2015年1月1日(含)後獲得批准的,排汙許可核發部門按照汙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從嚴核發”。就這個文件的這一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下面這個下面這個問題需要請教一下該如何處理:甲企業在所有產汙環節各項汙染物均滿足汙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對其中一套環保設施進行提標改造(改造前報批了提標改造項目環評文件),改造項目實施後也實現了汙染物的減排(濃度降低、汙染物排放總量減少),但是實際減排量小於環評提出的減排量,實際排放濃度也大於環評提出的排放濃度。這樣的情況一是能通過驗收嗎?二是在下次更換排汙許可證的時候是按①現有排汙可證核定的量、②實際排放量、③提標改造環評給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個量進行核發?


回覆:關於驗收問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有關規定,改造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於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汙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關於更換排汙許可證的問題。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有關規定,已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後,排汙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汙許可證的申請。核發部門按照排汙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規定的行業重點汙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發方法,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確定排汙單位的許可排放量。感謝你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關心和支持,希望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21


關於新《公參辦法》公眾意見表問題的回覆


根據《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佈答記者問》,2019年1月1日起,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其申報的公眾參與的相關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參辦法的規定。確定2019年1月1日報批的項目,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參辦法來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在報批時符合新辦法的規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2018年7月16日公佈,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公開信息包括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而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請問目前是否已經制定了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如果暫未制定的話,那麼目前承接的,且確定為2019年1月1日後報批的環評項目是否可以沿用之前的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


回覆: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規定,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2018年10月,我部印發《關於發佈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48號),正式發佈了公眾意見表,相關文件請在我部網站查詢下載。


22


關於夏季噪聲監測的問題回覆


夏季晝間蟬鳴,夜間蛙鳴蟲叫對噪聲監測影響非常大,根據日常監測經驗,鄉村晝間蟬鳴時噪聲監測最高有70dB左右,夜間蛙鳴蟲叫時也有60dB左右,這些都大大超出了一二三類區的晝夜限值。很多項目不可能留到冬季監測,而夏天基本上一整天都是有蛙、蟲的叫聲存在,那麼請問夏季這種情況下監測出來的值是否具有代表性。


回覆:《關於夏季噪聲監測的問題》收悉,經研究,回覆意見如下: 對於工業企業廠界、社會生活等環境噪聲排放監測,應按標準進行背景噪聲測量及修正。對於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按照《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範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中第4.3.3條和第5.3.3條,區域聲環境和道路交通聲環境監測工作應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區聲環境監測應儘量避開蟬鳴、蛙鳴、蟲叫等自然聲,實在無法避開的情況,應在備註中註明主要聲源。


23


關於環保驗收是否可由原環評單位承擔的疑惑回覆


2019年4月1日在部長信箱《關於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覆》中結論:“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瞭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我們有一些疑惑: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確實仍然有效,但其針對的是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的環保驗收調查報告,汙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條款限制,可由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編制?2、如果上述條款的解讀包含了汙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那在《管理辦法》實施起至部長信箱回覆期間,由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機構編制汙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行為是否合規,是否有補救措施?


回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因此,生態環境影響類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而編制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受該規定影響。


聲明: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部分文章來源於網絡和網友推薦,因未聯繫到原作者而未署名;但我們尊重原創,如您知情可聯繫本公眾號,我們會盡快給您回覆 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