闞吉峰:如何應對刑事調查—監測、應對及自身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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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 | 闞吉峰:如何應對刑事調查—監測、應對及自身防範

(感謝安堯題字)

有用 | 闞吉峰:如何應對刑事調查—監測、應對及自身防範

闞吉峰

山東求新律師事務所主任、山東省律師協會理事、省律協刑訴委副主任。

中國刑事律所聯盟理事、山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中心研究員、山東大學刑事司法與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山東政法學院特聘教授。


合規業務的制度設計是為保障企業的規範發展,避免企業運行中的法律風險而建立的公司治理體系。其目的在於規範企業發展,構建企業發展的良好生態。刑事合規業務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般刑事合規、特定問題刑事合規和刑事調查的應對。

刑事合規到了最後一步,就是刑事調查的應對。在刑事調查危機出現後,經過合規應對業務,使案件消化在行政監管階段與偵查機關的初查階段是最理想的應對結果。讓企業免受刑事立案調查,保全企業發展的空間。

但如果經過合規律師前期的應對業務,不能避免企業遭受刑事調查的結果,這時企業則應選擇專業的律師團隊制定詳細的調查應對方案,通過應對業務以爭取案件起訴後,可以得到最輕的處罰,避免讓企業遭受更大的損失。

所以當企業遭遇刑事執法調查時,刑事合規法律服務不僅是強需求,而且是剛需求。這種情況下律師提供的刑事合規法律服務,不是為了幫助企業逃避刑事責任追究,而是為了幫助企業做好刑事執法調查的有效應對。且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企業還不是犯罪嫌疑人,這時企業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應當採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而不是被動消極等待。

因此,面對刑事調查,企業的應對機制與專業的律師團隊制定的應對方案非常重要。如何應對調查機關的調查,應是指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企業建立完善的刑事風險監測、報告和預警機制,並以此制定相應的風險應急處置方案,由企業根據監測到的危機跡象啟動預警機制,聘請專業律師團隊制定詳細的應對方案,展開合法的應對。以此才能有效發揮合規制度的機能,讓企業得以規範運行。


一、刑事調查危機的跡象與預警機制


(一)刑事調查危機的跡象

雖然刑事調查一般都是採取秘密的方式進行的,但調查作為一種行為,其調查軌跡也是可以通過一些信息被外部搜尋到的,甚至是被專業的律師捕捉到的。對於涉案企業而言,如果能儘早發現自身受到調查機關的調查,可以採取有效應對並最大程度減少損失。因此企業的高管或法務部門根據企業自身的風險評估,需注意觀察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及時瞭解掌握企業發展中潛在的法律風險並及時洞察刑事調查危機的跡象,才能更好的制定應對方案。常見跡象有以下幾種:

1. 出現政府對特定行業的預警或專項治理行動的新聞報道

比較常見敏感活動包括針對食品安全領域的整治行動、針對金融領域的整治行動,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涉嫌犯罪行為。政府執法部門非常關注此類信息,並有很大概率以相關新聞報道或官網內容為線索對相關企業展開調查。

例如,2017年9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登記披露平臺顯示:62家網貸平臺去年總共才賺5.85億,而其餘的大部分都處於虧損狀態。現絕大多數P2P平臺都在虧損,投資者仔細想一想,虧損的企業,會一直虧損嗎?跑路或者倒閉的概率有多大?投資風險有多大?這就是對P2P行業的投資預警。

當這種針對特定行業的預警出現的時候,也預示著行業的危機就可能出現了。所以出現政府對特定行業的預警或專項治理行動的新聞報道即是企業可能面臨刑事調查危機的一種跡象。

2. 調查機關的問詢

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問詢一般是調查行動的開始,如果企業涉案,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會將涉案線索移送相關的調查機關,最終引起調查的啟動。調查機關的詢問一般分為二種情形:一是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的問詢。二是刑事調查機關的詢問。

刑事調查機關的詢問區別於調查機關的取證行為,因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初查”是指立案前偵查部門對群眾報案、舉報、控告或有關機關移送的線索、材料所進行的初步審查、調查、甄別。

未經初查,受理案件的調查機關無法認定所控告、舉報的事實是否涉嫌犯罪,並且僅靠書面材料的審查對有些複雜的疑難案件更難以認定。依據規定,初查的調查方式是調查機關不能接觸犯罪對象,只能通過其他方式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步核實;此外,作為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問詢不受《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對上述規定的限制。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調查或者檢查方式取證,其具體方式包括詢問、現場檢查、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錄音、錄像等。而在上述調查方式中,行政機關最常用的為問詢。行政機關的問詢,一般是指調查機關通過面談、電話、信函等手段,蒐集所需要的信息資料,詢問調查是執法人員通過提問來調查案件事實的取證方式,是行政機關常用的調查手段,詢問內容將直接影響案件調查的進展。因此涉案企業應高度重視調查機關的詢問,及時做好應對方案,避免錯過應對的時機。

3.企業的重要合作伙伴或競爭對手進行調查。

調查機關展開調查,可能是出於對個案的核查,也可能存在對某個行業或某個領域的治理,在這類調查的過程中,調查機關為了獲取案件線索,可能首先從被調查企業的重要合作伙伴或者競爭對手那裡入手,由此獲取被調查企業的的違規信息然後展開調查工作。而當合作夥伴被調查時,因合作伙伴之間具有交易或合作關係,非常容易被調查機關列為取證的對象,特別是企業在接受調查機關取證的過程中,又極易暴露自己的違法事實,從而也被列為調查對象。所以企業的重要合作伙伴或競爭對手被調查,也是需要企業引起高度關注的一種跡象。

在以往案例中,調查機關一旦對某區域某行業的一家企業採取執法行動,隨後往往會對該區域同類型企業及其合作伙伴發起類似調查。

4.涉案企業的資產、銀行賬戶被調查機關查詢、凍結

當企業的資產被行政機關查詢或者凍結,則是企業涉案的不利信號,而這些信號可以被企業快速察覺探知。以企業的銀行賬戶被調查機關查詢、凍結為例:如企業的的銀行賬戶被行政機關查詢、凍結或被司法、監察機關查詢,則可能是企業涉案的信號。但企業如何才能探知這些信號?首先需要了解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執法權限,才能準確判斷是哪個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機關的分類:

(1)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及個人銀行賬戶;

(2)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紀委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查詢和凍結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

(3)審計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權查詢單位或個人銀行賬戶。這其中的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及個人存款。

審計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只有權查詢單位存款。而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查過程中可以採取查詢的方式,但凍結屬於針對涉案財物的強制措施,如果採取強制措施,只能在刑事立案之後採取的偵查手段。由此,相關企業可以根據其資產被行政機關查詢或者凍結這些信號察覺是否被刑事調查,並進一步作出有效應對。

綜上,企業發現自身受到調查機關的調查的跡象後,應該密切監測並進行全面評估,而且還要制定詳細的應對方案,避免風險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一)刑事調查危機的預警機制

預警是指發生可能造成重大經營風險或重大發展危機的突發事件時,有關信息的傳導和處置的工作機制。為保障企業的平穩運行,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危機調查預警機制與刑事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以此保障企業的平穩運行。

1.建立完善的危機調查的預警機制

應急辦公室作為應對突發事件的議事、決策、協調、處理機構。正常而言,企業一般設立應急工作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應對企業的突發危機事件。當預警啟動後,應急辦公室應根據調查危機作處理:

(1)收集有關危機處理的情況和資料;(2)彙總有關突發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建議、及時報告突發事件;(3)對刑事調查危機事件進行研究決策;(4)向管理層報送、實施應對突發事件或刑事調查危機的方案計劃;(5)決定啟動或終止企業內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相關重大的處置措施。

因此,企業建立完善的危機調查的預警機制是化解刑事調查危機的重要制度保障,當刑事調查危機的跡象出現後,立即啟動預警機制實施應對方案也有助於儘早化解調查危機。

2. 建立刑事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

企業通過建立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對可能出現的刑事調查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的跟蹤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對監測到的刑事危機的跡象進行分析處理:

(1)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報告並根據已經掌握的風險底數,對風險要及時預警,提前採取防範措施;

(2)製作刑事調查危機的報告,報告應全面、準確,至少包括危機事件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事件可能涉及的損失及今後經要採取的措施與對事態發展的預測等情況;

(3)刑事調查危機的報告要嚴格遵循保密規定,嚴防因洩密引起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和出現不良社會反應。


二、刑事調查的應對方案


調查危機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部門應立即報告管理層,並啟動應急處理程序。組織有關人員核查發生風險的原因,分析風險的動態。同時根據風險起因和風險狀況,制定相應的風險應急處置方案。針對調查機關的刑事調查,企業的應對方案是否得當,會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和幅度產生巨大影響。

因此,當企業啟動刑事調查的危機預警後,企業的法務部門應協助管理層迅速制定出應對的方案展開有效的應對。應對方案需要從相關的關鍵點進行把握:

(一)企業的領導層和法務部門必須予以最大重視,並制定應對方案

1.企業的管理層和法務部門制定應對方案

(1)組織有關人員核查發生風險的原因,採取相關措施組織風險排查

法務部門根據風險的動態及風險起因和風險狀況,制定相應的風險應急處置方案,採取相關措施組織風險排查。通過排查迅速識別有可能涉嫌違法的業務部門與子公司,如發現違法行為,發生重大違規違紀、涉嫌違法犯罪事件時,應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的辦理,並及時開展內部業務排查,全面掌握違規事實或可疑操作,同時避免事件傳播擴大,引發外部不良影響,避免違法行為的進一步升級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企業應明確要求相關業務人員立即停止疑似違規行為

當企業啟動刑事調查危機的預警後,企業的領導層和法務部門 通過排查迅速識別涉嫌違法的業務部門與子公司後,同時要求相關業務人員立即停止疑似違規行為,中止其相關業務辦理,並對相關員工進行初步的訪談,讓其按公司規定配合調查,避免因員工的違法行為的讓企業陷入被動。

(3)及時著手收集、保存相關的證據

當企業察覺到刑事調查的跡象後,企業的領導層和法務部門應對的另一方案即是著手收集保存對企業有利的相關證據。而在此之前,及時開展內部業務排查,全面掌握違規事實或可疑操作,為之後收集調查文件、確定調查文件的保管人、瞭解調查波及的大致範圍進行準備。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領導層與法務部門應明確要求相關員工不得刪除相關文件記錄,以免給企業帶來更大的被動。

2.組織法務部門化解刑事調查危機

應對方案應高度重視行政監管階段,由於大多數案件都消化在行政監管環節,最好的應對方案在這一環節經過法務部門工作後,避免企業遭受嚴重處罰或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1)法務部門應積極與監管部門溝通協調,瞭解事態的原因及可能的發展。如果可能因違法受到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暫停和停止該項業務等行政處罰時,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業務情況,爭取有利的監管政策,對企業從寬處罰;

(2)如果與監管部門溝通協調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仍不能阻止監管部門將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刑事立案,此時法務部門可以評估將違法的員工交給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避免企業進入到刑事處理程序。

2.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研究制定應對方案

(1)應對方案應高度重視行政監管階段,由於大多數案件都消化在行政監管環節,最好的應對方案在這一環節經過律師的介入後,阻止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其主要方案則是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立即進行商業模式診斷,發現可能構成特定犯罪的,則通過改變商業模式以消滅相關犯罪構成要件,從而轉化為行政違規行為,爭取寬大的行政處罰。

(2)應對方案的關鍵在於提交有效的合規計劃以證明消除再犯同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可能性。以提交合規計劃作為消除刑事制裁的抗辯事由。這是因為,即使存在著法益侵害的結果,“人們不是期待著每個人都避免各種利益侵害,而僅是期待這些負責的人和僅僅在其所負責並充分關心的範圍之內”。“如果經營者合理地制定和實施了合規計劃因而盡到了監督義務的場合,承認對其免責的可能性,即便經營者因存在過錯而不能免責,也應當考慮其實施了合規計劃的事實,減少制裁額度,從而對其給予激勵”作為。

綜上,在刑事調查危機出現後,經過合規律師前期的應對業務,使案件消化在行政監管階段與偵查機關的初查階段是最理想的應對結果。

(二)經過前期應對業務,如果可有較大可能被刑事立案,企業應當立即組建專業的律師團隊並製作詳細的應對方案

所有刑事案件都有法定的立案條件,調查機關的刑事立案也都是經過前期的初查開始的,經過前期的應對業務,案件不能消化在行政監管階段與偵查機關的初查階段,案件有較大可能被刑事調查,面臨被調查的公司高管,如何在短時間內瞭解刑事調查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有關調查程序,同時瞭解訴訟權利如何維護。

這就需要合規律師在企業被正式立案調查前制定詳細的應對方案正確引導應對調查,以此爭取得到最輕的刑事處罰。具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讓客戶知悉面對刑事調查,被調查人員應該如何處理

若調查機關是針對自己企業進行調查,企業躲避調查有害無益。若銷燬相關資料、做虛假陳述、提供偽造或變造的證據材料,不但難以逃脫罪責,還有可能失去被從輕處罰的機會,並因涉嫌偽證罪、包庇罪、隱匿、銷燬財務會計憑證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若採取暴力對抗,則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辦案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若調查機關是調查他人,企業或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可能導致調查機關把企業和其工作人員納入犯罪嫌疑人範圍進行擴大調查。如此,企業可能會招致更大的麻煩,更進一步將企業帶入困境。

2.讓客戶瞭解一般會面臨哪些機關的刑事調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享有偵查權的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委員會、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對獄內刑事案件具有偵查權、軍隊保衛機關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具有偵查權。案件的管轄分工為:

(1)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經濟犯罪,其管轄案件的罪名最多,比如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類犯罪,妨害公司、企業管理類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以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重大安全事故類犯罪等,罪名多達90多個;

(2)監察委員會管轄公職人員貪汙賄賂、瀆職、重大責任事故等職務犯罪,這些案件涉及罪名88個;

(3)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則收縮為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類犯罪案件的偵查,這些案件涉及罪名僅有14個,如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證罪以及司法過程中的瀆職犯罪等。另外,對於監委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也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4)海關主要偵查走私類犯罪,國家安全機關主要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監獄對獄內刑事案件具有偵查權、軍隊保衛機關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這幾個機關管轄案件的罪名也相對較少。

在司法實踐中,調查機關前往企業調查取證,無外乎兩種情況:一是民企自身涉嫌單位犯罪、高管或普通員工職務犯罪,企業及其工作人員被作為調查對象;二是與本企業存在交易關係的其他企業或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要求民企協助調查。無論哪種情況涉及的刑事調查,民企正確的應對態度或辦法是:詢問或判斷調查機關的調查目的,積極配合調查機關的調查。

3.讓客戶清楚調查機關進行刑事調查時,都有哪些法定程序

調查機關的調查有其法定的程序,立案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程序有其法律依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立案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立案的條件,第一,事實條件;第二,法律條件。經過立案後,偵查機關可對案件進行偵查,案件即進入偵查程序。這表明了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構造是:初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但是立案又是刑事訴訟的啟動程序。

據此,調查機關的調查,一般分為初步審查(初查)、正式立案調查兩種。初查是指調查機關受理報案(舉報)後,對犯罪線索或證據材料進行立案前的初步審查核實。此時,調查機關可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手段,在不限制涉案人員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前提下進行調查。

若經初查發現涉案單位或其人員確有犯罪事實需追究刑事責任,調查機關會正式刑事立案,並將初查轉為刑事調查。正式立案調查的措施和方式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檢查和勘驗、搜查、查封和扣押、查詢和凍結、司法鑑定、組織辨認、技術偵查以及通緝犯罪嫌疑人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留置等監察措施。

4.讓客戶明白調查機關進行刑事調查時,要給被調查人出具什麼文書

調查機關進行刑事調查時,應出具相關的文書證實其偵查程序的合法性,出具相關文書根據被調查的對象不同,所出具的文書也不相同。這裡重點解釋一下向被調查人出具文書的種類:(1)傳喚證;(2)拘留證、留置決定書;(3)搜查證;(4)調取證據通知書;(5)扣押清單等。上述法律文書均系調查機關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的規定向被調查人出具。

另外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又對公安機關調取、接收證據分別作了細緻規定。上述規定中的相關法律文書,尤其要注意可能影響被調查人訴訟權利的文書。比如搜查時是否出具了“搜查證”,扣押相關證據時是否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單”。因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出具,會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

此外,作為被調查人還需注意法律文書上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完備,否則也會影響被調查人的訴訟權利。例如調查人員從被調查人處扣押了5個賬本,而扣押清單上卻漏記了其中的一個。再如,調查人員從被調查人處扣押的5個賬本,均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均有不同的編號,而在扣押清單上卻沒有標註清楚,這些證據可能有利於被調查人,但因調查人員取證不規範而導致證據能力喪失。因此在開展應對業務時,向被調查人講解法律文書的種類及適用範圍也是應對業務的重要一環。

5.向客戶講解訴訟權利及幫助客戶熟悉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 

首先,辦案人員詢問證人或被害人時,應向被詢問人出示警官證或工作證以及詢問證人通知書,企業和被詢問人均可以查驗和核實辦案人員出示的證、書。查驗無誤後,應配合辦案人員詢問。辦案人員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在證人、被害人認為方便的地方進行,不得通知其到辦案機關接受詢問。證人或被害人在接受詢問時,要實事求是地講述自己所知道案件的客觀事實,不能推斷、臆想性陳述,更不得故意進行虛假性陳述;

其次,調查人員在訊問調查人時,也會向其出示警官證或工作證以及訊問犯罪嫌疑人通知書或傳喚(拘傳)通知書,企業、被訊問人均可以查驗和核實辦案人員出示的證、書,查驗無誤後,應配合辦案人員訊問。訊問既可以在企業進行,也可以在被調查人住所或指定地點進行,還可以在辦案機關進行。被訊問人應如實介紹自己所知道案件的客觀事實,不得故意進行虛假性陳述。

6.幫助客戶甄別常見的“非法”調查手段,防止落入調查人員的審訊“套路”

依據法律規定,在調查人員行使刑事調查權時,被調查的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協助和配合的義務,但被調查人員應注意甄別常見的“非法”調查手段,防止落入“調查陷井”,導致權利受損:

(1)刑事調查的過程中,調查人員會採取一些調查手段,這些調查手段中,既可能有合理的調查策略,也可能存在非法的取證手段,如果調查人員採用非法的取證手段,則被調查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如何判斷甄別,需合規律師提前有針對性的分析:①出示同案被告人“供述”;②出示“公司轉交”勸告積極配合的信件;③出示“家人轉交”的書信;④“製造”矛盾,分化瓦解涉案人員;⑤出示將其家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⑥“領導”坐陣式的審訊,增加被調查人的心理壓力,突破被調查人的心理防線。

(2)在調查取證時可能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因此需向客戶講解可能出現的違法取證情形:

首先,可能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調查人的供述。按照最高法院《刑訴法適用解釋》:刑訊逼供是指“肉刑和變相肉刑”。再依據最高檢察院《高檢規則》第 65 條規定:“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因此在調查中刑訊逼供便於識別。

其次,採用疲勞審訊的取證方式收集被調查人的供述。一般存在二種情形:① 長時間得到不睡眠;② 長時間固定審訊椅等方式;再次,採用非法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①無法律手續的羈;②超過法律手續的時限羈押;另外,已經被拘留的嫌疑人被轉為監視居住,調查人員看管,變相的限制人身自由。一般分為二種情形:① 採取、變更強制措施的手續;②未向被調查人送達傳喚手續,沒有傳喚手續,可能存在警車押解的情形。

此外,可能還存在對有“固定住處”的嫌疑人“指居”的方式變相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主要系由於檢察院未批捕,公安機關又不願意將其取保,所以只能選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當事人在當地有固定住處,依法不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為此,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到外地去管轄,這樣就名正言順地可以指定監視居住的場所。司法實踐中,一般又存在以下二種情形:① 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改變管轄的案件;② 檢察機關不批捕而改變管轄的案件。因此需要向客戶講解甄別常見的“非法”偵查手段,防止落入調查人員的審訊“套路”而導致權利受損。

7.向客戶講解偵查人員會調取哪些證據

辦案人員向民企調取相關交易合同、出入庫記錄、資金收付憑證、財務記賬憑證、不動產登記證書、工作人員任職文件與身份信息等證據材料時,會出示警官證或工作證和調取證據通知書,企業在查驗無誤後應如實提供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蓋章,註明提供人和提供日期。

8.向客戶梳理提供證據時注意事項有哪些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應當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的證據,但實踐中偵查、起訴機關更傾向定罪證據的收集提取,而忽視量刑證據或對被調查人有利的證據的收集。所以企業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供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則必須要主動作為,而且要設計一套完整的應對方案:

(1)協助客戶做好提交證據的方案

為何要協助客戶做好提交證據的方案?系基於調查的特點決定的,因調查思路都是調查人員事先擬定的,其擬定的調查思路可能正確,也可能有誤。但一旦立案啟動調查,均按照調查人員事先擬定的調查思路展開調查。雖然被調查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但要防止出現原本對被調查人有利的證據而被調查人錯誤解讀,導致連續的被動。因此需要律師協助客戶做好提交證據的方案。

提交證據的方案應該包括:對調查階段是否提交證據、提交證據的種類、提交證據的時機等作出規劃。首先,對於是否提交證據,要著眼於合規應對的體系,做到重心前移,如果有對被調查人員有利的證據,可以在調查階段提交,以便於撤銷調查;其次,對於提交證據的種類,又分為無罪證據與罪輕證據、客觀證據與主觀證據。因客觀證據穩定性強,不易改動,可以在留好複製件的基礎上提交。另外,對於提交的時機,則應在充分認識的基礎上把握。因在調查機關啟動調查後,撤銷調查難度較大。因此,如果提交有利證據則應在多次與調查人員溝通、申辯,並探知到提交證據的方案可行後方可提交。

(2)提供證據時需要注意的事項:①被調查人應按照辦案機關開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或偵查人員出具的調取證據材料清單提供材料,凡通知書或清單中未列明證據資料或有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有權拒絕提供;②被調查人在向辦案人員移交其調取的資料時,應要求辦案人員出具扣押清單。對於辦案人員扣押的手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企業可要求雙方對扣押的貴重物品及其移交過程進行拍照和錄像,以防被弄丟或調換。若辦案機關已查封、凍結企業不動產或銀行賬戶資金,企業應向辦案機關及時索取查封、凍結的相關文書和手續。

9.向客戶解釋面對刑事調查,如何正確自我保護

(1)被調查人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訊問)時,要保持冷靜,做到如實講述自己知道的涉案客觀事實,確實想不起來的,不能在不清楚問題性質的情況下隱瞞事實或作虛假陳述,因為,不負責任的言詞最容易導致調查方向錯誤,讓其陷入更大的被動。

(2)被調查人在筆錄上簽字前應認真核對筆錄:

一看筆錄是否完整,有無遺漏,是否有斷章取義之處;

二看筆錄內容是否屬實,是否是自己的原話原意。若認為筆錄記錄有遺漏、不完整,或不屬實、非原話原意,特別是有自己不懂的術語,則應要求記錄人補充和更正。如記錄人拒不補充或更正,被調查人有權拒絕簽名、摁手印確認。被調查人也可以自行在筆錄上修改、補充、完善,然後再簽名、摁手印確認。這樣做,可以避免遺漏對自己有利的客觀事實或情節,或避免辦案人員曲解自己意思或故意矯證矯供;

三是核對筆錄時的被調查人員可能用一些“套路”:(1)調查人員故意不讓看筆錄直接簽字;(2)故意錯過就餐時間後讓其快速簽字;(3)以交接班為由快速讓被調查人簽字。


三、開展刑事合規業務,注意防範自身的職業風險


1.在開展專項合規則業務時,注意留存電子檔案

一般而言,企業聘請律師開展合規調查應對業務時,已接近刑事立案調查,而律師在辦理刑事業務中,往往又存在較大的執業風險。因此律師受聘後開展的每一項業務都應留存業務檔案。同時,合規律師在開展合規應對業務時,要做到嚴謹規範,必要時可將客戶隨身攜帶的電子物品隔離,但開展業務的合規律師則可採用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載開展調查應對業務的全過程,作為電子檔案留存。一方面可作為年度考核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在必要時用作證實執業行為的的證據。

2.開展專項合規業務律師應謹慎業務的操作方式

在為客戶在開展專項合規則業務時,本著“律師畫地圖,委託人選擇道路”的基本原則,律師要向委託人說深說透各種選擇的可能性,並幫助分析各項選擇的利弊得失以及可能的風險。

合規律師一般不能為委託人提出應對未來刑事調查的具體操作方式。律師要遵守職業底線,不要採取諸如毀滅、偽造、藏匿證據,威脅、引誘、欺騙證人提供偽證,或者違法制造不真實證據等不正當手段。

綜上,企業遭遇刑事執法調查時,刑事合規法律服務不僅是強需求,而且是剛需求。這種情況下經過合規律師的應對業務,使案件消化在行政監管階段與偵查機關的初查階段是最理想的應對結果。其目的在於讓企業免受刑事立案調查,保全企業發展的空間。

但如果經過合規律師前期的應對業務,不能避免企業遭受刑事調查的結果,這時企業則應選擇專業的律師團隊制定詳細的調查應對方案,通過應對業務以爭取案件起訴後,可以得到最輕的處罰,避免讓企業遭受更大的損失。所以當企業遭遇刑事執法調查時,企業不是被動消極等待。而是依法合規、規範有序的應對。


參考文獻:

1.《企業法律風險與刑事合規業務》 陳瑞華 2017-12-16

2.《刑事合規的基本問題》 陳瑞華 《中國法律評論》20120-2-28

3.《刑事合規的理念、機能和中國的構建》孫國祥《中國刑事法雜誌》2019年第2期

4.《論初查、立案、偵查間的關係》彭梅秀 2010-06-01

有用 | 闞吉峰:如何應對刑事調查—監測、應對及自身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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