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摩托出車禍致右腳骨折,保險公司:自己摔倒不賠

大家都知道買汽車要買保險,特別是要買交強險,那麼大家對交強險瞭解多少呢?

交強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行人。

無論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有無責任,保險公司均會根據保險條例進行賠付,這其實是一種強制保護。

男子騎摩托出車禍致右腳骨折,保險公司:自己摔倒不賠

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的交通事故交強險都能賠,有一種情況是個例外。

讓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來看看。

案例詳情:

2010 年4 月, 董某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經登記且無臨時通行牌證的二輪摩托車與葛某駕駛貨車相向駛來, 董某為了避免相撞,駛出其行駛方向右側路外與路外的石墩相撞擦致車輛摔翻,造成董正忠的右腳被絞夾進摩托車後輪鋼圈內骨折、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大隊認為,此事故是由於董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且無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所致,故董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男子騎摩托出車禍致右腳骨折,保險公司:自己摔倒不賠

肇事的貨車系被告葛某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 且事發時尚在保險期間。

後董某將葛某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葛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8萬元。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 首先,董某在不具備操作機動車技能的情況下,無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摩托車上路導致車輛衝出道路摔倒受傷,故董某的損害系其自身過錯行為所致。

其次,董某摔倒致傷時, 兩車相距約五至六米, 並未發生實際碰撞。

第三,對向駕車行駛的葛某無超速等違法過錯行為,也無引起險情發生的行為,所以其與葛某摔倒致傷並無必然的直接聯繫。

綜上所述,在葛某與董某損害的發生無必然聯繫的情況下,承保該機動車一方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自然不存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董某雖有損害事實發生,但並無證據證實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其他要件。

對於其提出葛某存在搶佔有效路面的事實,無證據證實。

男子騎摩托出車禍致右腳骨折,保險公司:自己摔倒不賠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懂寶總結:

因交強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此類型的案件中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的責任。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旦有交通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應對被承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他人人身傷亡、 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

被承保的機動車與其他車輛、 行人 ( 本車以外的第三人) 發生相互碰撞;

被承保的機動車與他人人身傷亡、 財產損失的發生有著直接的關聯性。

男子騎摩托出車禍致右腳骨折,保險公司:自己摔倒不賠

現實生活中車輛與車輛或車輛與行人,發生相互碰撞的交通事故是普遍存在的。

此種情形下,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對本車以外第三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是清楚明確的。

而要具備第二個條件,則應根據案件情況具體來分析,被承保機動車的駕駛員,是否因存在操作技術上的問題導致引起他人險情發生的行為, 是否與他人損害的發生有著直接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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