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不聽勸阻執意轉院,患者途中病情惡化,為何醫院反賠15萬?

案情簡介


患者王先生,61歲,因“嘔吐腹瀉伴腰背痛1天”到甲醫院住院治療,甲醫院初步診斷為:1、急性胃腸炎?,2、2型糖尿病。心電圖檢查結果提示:竇性心律,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ECG不正常,觀察下壁心肌變化。入院3小時後患者突發呼吸心跳驟停,甲醫院對其進行心臟復甦搶救,並向家屬宣告病危,搶救40分鐘後患者恢復自主心律,複查心電圖,檢查結果提示心動過速伴不齊,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心肌受損(缺血),觀察下壁心肌變化。


患者家屬要求轉院,並自行聯繫120急救車,據120急救管理系統記載的受理時間為當日14時11分,患者在轉院途中因病情惡化又返回甲醫院,甲醫院於當日14時25分對患者進行心臟復甦術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診斷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家屬不聽勸阻執意轉院,患者途中病情惡化,為何醫院反賠15萬?


法院審理


訴訟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認為:(1)醫方對患者在入院當日心電圖提示有右束支完全傳導阻滯、肝腎代謝功能異常及左右冠狀動脈鈣化等異常情況未引起重視並進行必要的處理,尤其在心電圖提示右束支完全傳導阻滯及心肌有受損缺血表現時仍未進行必要的治療,延誤了病情的處置,以致病情發展,突發呼吸、心跳驟停。由此認為醫方對患者入院後所出現的異常情況未重視並及時處理存在過錯。(2)心肺復甦成功後,患者家屬考慮到患者病情嚴重及醫方的醫療條件有限,要求轉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因病情尚不穩定,醫方雖極力勸阻,最終在請示上級醫師後同意轉院的要求,但應當及時向患者家屬告知轉診風險。從醫方提供的病歷中並沒有轉診風險告知及患方簽字等方面的材料,說明醫方未盡到告知義務。…綜上所述,醫方對被鑑定人王先生的診療行為存在心肌受損、缺血、冠狀動脈多發鈣化等異常情況處置不力及轉診風險告知不足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後果(死亡)之間有部分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25%。

一審法院參考涉案鑑定意見和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綜合考量患者病情惡化的速度、甲醫院的醫療水平、患者第二次心電圖作出後甲醫院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挽救患者的生命和轉院給患者帶來的風險等因素,按照25%比例認定甲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王先生死亡間因果關係的原因力,判決甲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轉診是醫療活動中常見的現象,是為了更好的為患者治療疾病、延續生命。通常情況下,醫療機構限於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病人時,會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患方轉院治療,並由患方自主決定是否轉院。在醫療實踐中也常見患方家屬強烈要求轉院的情形,該情形下,患者往往處於危重症狀態,轉診可能會對患者的病情有延誤等重大威脅,極易發生醫療糾紛。在遇到家屬強烈要求轉院的情形時,醫方應當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應當對患者進行合理的處置。《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2011年版)“轉院、轉科制度”中規定:“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當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行轉院。”“患者轉院時,應當將病歷摘要隨患者轉去”。


據此,在病情危重的患者轉院前,應當先完成必需、可行的檢查,進行相應的急救處置,同時作為首診醫院,亦應當遵循首診負責制,做好病歷記錄,為轉院後的急救處置提供參考,有利於使患者及時得到有效救治。

第二,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2011年版)“轉院、轉科制度”中亦規定“患者轉院應當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


對於不適宜轉院卻強烈要求轉院的患者,醫療機構更應當注意告知義務的履行,以防範法律風險。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及其家屬詳盡告知其病情,充分說明不適宜轉院的原因,以及轉院途中可能發生的後果,在患者及其家屬充分理解的基礎上籤署好知情同意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最重要的證據即為病歷材料,醫方在診療活動中一定要做好病歷記錄,本案中醫方提供的病歷中並沒有轉診風險告知及患方簽字等方面的材料,存在未盡告知義務之過錯,最終醫方被判承擔一定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應當依法辦理轉院手續,並履行好安全運送義務。對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當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療管理部門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准,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繫,徵得同意後方可轉院。危急重患者轉院時應當派醫護人員護送。本案中患者病情危重,且醫方極力勸阻患者家屬轉院,說明醫方已經意識到了患者病情的嚴重性,此時醫護人員應盡力保證運送的安全,包括嚴密觀察患者病情、及時聯繫轉接醫院並做好病歷材料的交接。本案中的被告醫療機構未能盡到安全運送義務,對其責任的承擔也具有一定的不利影響。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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