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證據存疑致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時應宣告無罪


關鍵證據存疑致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時應宣告無罪


【審判規則】  

在公訴機關指控行為人犯罪所依據的證據中,被害人的陳述前後不一致,且行為人作出認罪供述後又翻供,證人證言之間不僅存在矛盾,而且還未形成證據鏈條,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事實的,應當認定證據不足,行為人無罪。 

【關 鍵 詞】

刑事 故意殺人 搶劫 公訴機關 證據 陳述 前後不一致 翻供 證人證言 矛盾 證據鏈條 合理懷疑 宣告無罪

【基本案情】

晏XX因分家、建房等問題與其父晏X奉產生矛盾,潛入其父晏X奉家中,乘晏X奉、陳X秀夫婦熟睡之機,使用鋤把、挖勺及拳頭擊打晏X奉頭部及眼部數下。陳X秀被驚醒後欲起身,晏XX又持鋤把猛擊其頭部及左手臂,之後晏XX扼壓其頸部逼迫其說出家中藏錢處,並搶走現金人民幣2 800元。晏X奉因被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於案發當晚死亡,陳X秀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公訴機關以晏XX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應數罪併罰,提起公訴。

晏XX庭審時辯稱:其未殺害晏X奉。

晏XX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存在疑點,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訴訟中,晏XX供述其因分家記恨晏X奉,遂蒙面使用左手持棒行兇作案,將晏X奉殺害,此後又辯解稱未殺人;陳X秀在案發後未指認兇手身份,此後又稱兇手實施犯罪時編造了身份使用右手持棒行兇,但通過其容貌、聲音,確定為晏XX,同時供述了晏XX習慣使用左手;晏X奉的兒子、兒媳晏X魁、晏X超、譚X瓊稱,晏XX因分家等矛盾記恨晏X奉,並稱陳X秀告知其晏XX即系殺死晏X奉的兇手;晏X奉的鄰居胡X松、胡X林等稱,晏X奉死前多年與晏XX的關係始終較好,只是在很久以前,二人曾因分家打過架。

【爭議焦點】

在公訴機關指控行為人犯罪依據的證據未形成證據鏈,且行為人作出認罪供述後又翻供,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可否認定行為人無罪。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晏XX無罪。

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此處“證據不足”是指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難以形成證據鏈條,無法明確案件事實經過,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

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晏XX犯罪主要依據的證據系陳X秀的陳述及晏XX的認罪供述,然而此二者之間在一些關鍵細節上存在根本性矛盾;陳X秀陳述的內容前後不一致,且其稱晏XX實施犯罪時編造了身份,卻未掩飾容貌、聲音,該情節明顯不合情理;晏XX認罪後又翻供;現場勘查發現的情況、屍體鑑定結論反映晏X奉的傷情與陳X秀的陳述、晏XX的認罪供述反映的相關情況存在矛盾。陳X秀子女、親友所出具證言中所描述的作案情況均系從陳X秀處所得,其證實晏XX對其父晏X奉懷恨在心的證言亦與晏家的鄰居證實晏XX與晏X奉先前曾具有矛盾,但案發前關係尚好的證言相矛盾。以上證據真實性無法確定,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鏈條排除合理懷疑以得出唯一事實,不足以作為定案證據,故應依法認定公訴機關對晏XX指控的罪行不成立,晏XX無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第一百六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九十五條,內容未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並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於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條被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文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上訴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晏XX故意殺人、搶劫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 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證據規則·疑罪從無規則 (C02020722)

【罪 名】 故意殺人罪

【權威公佈】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6集(總第83集)收錄

【檢 索 碼】 P0815++180MM++++0410C

【審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二審程序

【抗訴機關】 X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 晏XX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裁定書》

抗訴機關:X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晏XX,男,1957年6月5日出生,農民。2010年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X市人民法院審理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晏XX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公訴機關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晏XX因分家、建房等問題與其父晏X奉(歿年76歲)產生矛盾,遂蓄意謀害。2006年6月13日晚,晏XX潛入晏X奉家中,趁晏X奉、陳X秀夫婦熟睡之機,持鋤把擊打晏X奉頭部數下,還用挖勺、拳頭擊打晏X奉眼部數下。陳X秀被驚醒欲起身,晏XX又持鋤把猛擊其頭部一下,將其打倒在床上,還用鋤把擊打其左邊手臂一下。之後,晏XX扼壓陳X秀頸部逼迫其說出家中藏錢處,並搶走現金人民幣2 800元。晏X奉因被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於案發當晚死亡,陳X秀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公訴機關認為,晏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應予以數罪併罰,並當庭出示瞭如下證據: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場位於X市奉節縣草堂鎮雙鳳村6組,中心現場位於該村晏X奉家;晏X奉夫婦居住的主臥室門關閉,門搭扣上插著一把小彎刀,門前雞窩上竹筐內有一根長57釐米、直徑3釐米,形似鋤把的木棍;主臥室內明顯有劇烈翻動,物品堆滿地面;傷者陳X秀躺在地面雜物中,雙腳雙手被一條棕繩和鉤繩綁著,棕繩的一端系在主臥室南牆窗臺下的小桌上;桌面有一個小黑木匣子,匣內有價值的物品已被洗劫,主臥室門前地面有一鐵錨子;晏X奉被殺死在床上,滿臉血汙,手臂有明顯多處抵抗傷;床褥和蚊帳上有大量血跡和糞便。

案發後兩天,在晏XX家灶屋隔壁的牛圈內發現一雙白底帶藍點的棉線手套,有一根木棒抵在牛圈門背上;在晏XX家臥室一床頭地面發現了一根與中心現場雞窩上的竹筐內遺留的作案工具術棒一樣粗細的木棒,兩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剛被鋸過的痕跡,斷面痕跡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體分離成兩段;現場提取了彎刀、木棒、棕繩、鉤繩、手套、鐵錨子。

2.DNA鑑定結論證實:送檢的“臥室門右側木棒上血”為晏X奉、陳X秀的混合血跡。

3.屍體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晏X奉系被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4.傷情鑑定結論證實:陳X秀的損傷程度系輕傷。

5.證人付XX的證言:2006年6月14日六點半左右,付XX等幾人回家經過晏X奉屋門口時,晏X奉的女人喊付等人幫忙將屋門開一下,晏X奉被強盜殺死了,她被綁在床上,手臂也被打斷了。

6.證人晏X魁、晏X超、譚X瓊(被害人晏X奉的兒子、兒媳)的證言:案發後晏XX以費用過大為由阻攔報警,並且急於進屋給晏X奉洗身穿衣服。2008年臘月的一天,晏X魁說到父親的死很傷心,說只有抓到兇手才能讓父親瞑目,陳X秀告訴他們晏XX是兇手,但不準報案。後來給父親立碑,晏XX不僅不出錢,還揚言要搞死晏X魁和晏X超,陳X秀很生氣,決定指證晏XX。多年前,晏XX與晏X奉為分家爭山、爭田產生矛盾。晏XX的媳婦徐XX幫晏X奉買東西瞞了錢,被晏X奉發覺,2004年徐XX喝藥自殺了,晏XX認為晏X奉不應該責怪徐XX。

7.證人李XX的證言:2007年7月,他曾聽人說晏X奉是被晏XX殺死的。2009年6月間,他問陳X秀晏X奉是怎麼死的,陳X秀說是晏XX殺的,後來他多次問陳X秀,陳都這樣說。2007年10月5日,晏XX因不想出資立碑和打核桃的事與晏X魁、晏X超發生爭執,晏X魁、晏X超、陳X秀喊他到晏X超家,準備用暴力手段“解決”晏XX。經過李XX做工作,陳X秀等人決定用法律手段制裁晏XX。

8.證人夏XX(被害人晏X奉的外甥)的證言:案發後,陳X秀告訴夏XX兇手有晏XX那麼高那麼胖,夏問是不是晏XX,陳X秀只是哭,他一直懷疑晏XX是兇手。2009年10月,夏XX專門去問陳X秀,陳說晏XX是兇手。晏X奉與晏XX為家產打了幾次架,經晏XX娶的第二個媳婦(姓徐)做調和工作,二人的關係緩和了。晏XX媳婦死後,晏X奉念在孫子情面上,二人關係好了一段時間,沒再聽到他倆有矛盾。

9.證人胡X松、胡X林(被害人晏X奉的鄰居)的證言:2006年6月14日早上,聽說晏X奉被人打死了。周圍的人都認為晏X奉有錢。晏X奉死前多年與晏XX的關係一直都好,只是在很早以前,晏XX結婚後分家與晏X奉為財產曾扯皮打過架。

10.證人黃XX(巫山縣福田鎮雙鳳村村民)的證言:2006年6月13日下午一點鐘左右,黃XX在巫山縣福田鎮雙鳳村2組看見一個三十多歲的男人,身高大約一米六幾,上身穿著一件黃色襯衣,揹著一個黑色的挎包,右手拿著一把黑色的短傘,從龍王淌方向朝福田方向走去。她在鎮上從沒見過這人。

11.證人向XX(巫山縣雙龍鎮龍王村一副食店店主)的證言:2006年6月21日前一週左右的一個上午,有一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來副食店買了雙藍白相間線織的手套,手套的手背是白色的,手心是藍色的、有很多膠制的小顆粒,手套口是黃色的。那人朝巫山福田鎮方向走了。

12.被害人陳X秀的多次陳述。

(1)2006年案發後陳述:2006年6月13日晚,突然有個人走到她和晏X奉睡的房裡,左手拿電筒照著他們,讓把錢拿出來,還對晏X奉說,“你以前當幹部整了人,我是來報仇的”。然後,那人揭開晏X奉的鋪蓋,右手持一根2尺多長、小酒杯粗細的棒棒朝晏X奉頭上、身上打,接著用一把18到19釐米長的小刀朝晏X奉頭上戳了幾下,晏X奉受傷後在床上哼。那人又用棒棒打了她額頭一棒,當時就出了血,她左手小臂骨頭也被打斷了。那人喊給200元錢,就放他們一條生路,最後她才說箱子裡有200元錢。那人在屋裡翻箱倒櫃搜了一會兒,又用繩子把她的雙腳捆住,還把晏X奉拖到床邊用繩子捆住雙腳,後來就走了。不久,晏X奉死了。案發當天下午三四點鐘,有個三十來歲的人來問她是不是晏X超家裡人,她說是,那人說他和晏X超一起賣過衣服,問晏X超是否在家,得知晏X超當天不回來就走了。那人打著一把黑傘,挎著一個藍色帆布小包,比兇手的臉長一些,身高、年齡、體形、口音差不多,不能確定是不是同一個人。

(2)2009年10月10日陳述:兇手來到她面前,問她錢在哪裡,聽聲音像她大兒子晏XX。那人掐她頸部時,她看清面部,那人就是晏XX。

(3)2010年1月8日陳述:兇手掐她頸部時,她看見那人帽子下的臉輪廓極像她大兒子晏XX,那人一說話,她就明白是晏XX。晏X奉與晏XX為分家爭山、爭田發生矛盾,晏XX的媳婦徐XX自殺後,晏XX說是晏X奉他們整的,要殺死他們。晏XX平時做農活和拿筷子都用左手。

(4)2010年2月26日,陳X秀經辨認,確認從案發現場提取的木棒就是晏XX打死晏X奉、打傷她的作案工具。

13.被告人晏XX庭審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結婚後與晏X奉分家,因晏X奉分家產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見。妻子徐XX自殺後,他認為此事與晏X奉有關係,所以恨晏X奉。2006年6月13日晚10點左右,兩個孩子都睡了,他回到自己的老屋,找了一根鋤頭把,用鋸子將木頭壞的一頭鋸掉留在老屋,把其餘的部分帶著。因怕被別人發現,他找了一塊黑布矇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頂綠色軟帽子、一雙線手套,還拿了一個手電筒,一個挖勺。他從垮掉的堂屋進入晏X奉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屜裡的老虎鉗剪斷晏X奉臥室的電線,然後進去將晏X奉的被子掀開,左手拿鋤頭把亂打晏X奉頭部,怕晏X奉沒有死,用挖勺使勁挖晏X奉。陳X秀準備起來時,他朝陳X秀頭部、手部各打了一棒。接著,他卡住陳X秀脖子,問錢在哪兒,陳X秀說在箱子中的一個小匣裡,他將裡面的錢全部拿出來放在衣兜裡。因害怕陳X秀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繩子將陳X秀的雙腳捆了起來,晏X奉一直躺在床上沒有動。離開現場後,他將作案時穿的沾有血跡的鞋子、衣服都燒了,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現場,被鋸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自己家裡。為了迷惑公安機關,他還把自己屋裡箱子上的鎖撬開。他是左撇子。

被告人晏XX庭審時辯解其沒有殺害晏X奉。其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存在疑點,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晏XX殺害晏X奉、打傷陳X秀並劫取錢財的事實不清,證據之間存在的疑點和矛盾無法排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晏XX無罪。

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X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附:一審判決書】

被告人晏XX,男,1957年6月5日出生,農民。2010年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晏XX因分家、建房等問題與其父晏X奉(歿年76歲)產生矛盾,遂蓄意謀害。2006年6月13日晚,晏XX潛入晏X奉家中,趁晏X奉、陳X秀夫婦熟睡之機,持鋤把擊打晏X奉頭部數下,還用挖勺、拳頭擊打晏X奉眼部數下。陳X秀被驚醒欲起身,晏XX又持鋤把猛擊其頭部一下,將其打倒在床上,還用鋤把擊打其左邊手臂一下。之後,晏XX扼壓陳X秀頸部逼迫其說出家中藏錢處,並搶走現金人民幣2800元。晏X奉因被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於案發當晚死亡,陳X秀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公訴機關認為,晏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應予以數罪併罰,並當庭出示瞭如下證據: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場位於某市奉節縣草堂鎮雙鳳村6組,中心現場位於該村晏X奉家;晏X奉夫婦居住的主臥室門關閉,門搭扣上插著一把小彎刀,門前雞窩上竹筐內有一根長57釐米、直徑3釐米,形似鋤把的木棍;主臥室內明顯有劇烈翻動,物品堆滿地面;傷者陳X秀躺在地面雜物中,雙腳雙手被一條棕繩和鉤繩綁著,棕繩的一端系在主臥室南牆窗臺下的小桌上;桌面有一個小黑木匣子,匣內有價值的物品已被洗劫,主臥室門前地面有一鐵錨子;晏X奉被殺死在床上,滿臉血汙,手臂有明顯多處抵抗傷;床褥和蚊帳上有大量血跡和糞便。

案發後兩天,在晏XX家灶屋隔壁的牛圈內發現一雙白底帶藍點的棉線手套,有一根木棒抵在牛圈門背上;在晏XX家臥室一床頭地面發現了一根與中心現場雞窩上的竹筐內遺留的作案工具術棒一樣粗細的木棒,兩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剛被鋸過的痕跡,斷面痕跡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體分離成兩段;現場提取了彎刀、木棒、棕繩、鉤繩、手套、鐵錨子。

2.DNA鑑定結論證實:送檢的“臥室門右側木棒上血”為晏X奉、陳X秀的混合血跡。

3.屍體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晏X奉系被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4.傷情鑑定結論證實:陳X秀的損傷程度系輕傷。

5.證人付XX的證言:2006年6月14日六點半左右,付XX等幾人回家經過晏X奉屋門口時,晏X奉的女人喊付等人幫忙將屋門開一下,晏X奉被強盜殺死了,她被綁在床上,手臂也被打斷了。

6.證人晏X魁、晏X超、譚X瓊(被害人晏X奉的兒子、兒媳)的證言:案發後晏XX以費用過大為由阻攔報警,並且急於進屋給晏X奉洗身穿衣服。2008年臘月的一天,晏X魁說到父親的死很傷心,說只有抓到兇手才能讓父親瞑目,陳X秀告訴他們晏XX是兇手,但不準報案。後來給父親立碑,晏XX不僅不出錢,還揚言要搞死晏X魁和晏X超,陳X秀很生氣,決定指證晏XX。多年前,晏XX與晏X奉為分家爭山、爭田產生矛盾。晏XX的媳婦徐XX幫晏X奉買東西瞞了錢,被晏X奉發覺,2004年徐XX喝藥自殺了,晏XX認為晏X奉不應該責怪徐XX。

7.證人李XX的證言:2007年7月,他曾聽人說晏X奉是被晏XX殺死的。2009年6月間,他問陳X秀晏X奉是怎麼死的,陳X秀說是晏XX殺的,後來他多次問陳X秀,陳都這樣說。2007年10月5日,晏XX因不想出資立碑和打核桃的事與晏X魁、晏X超發生爭執,晏X魁、晏X超、陳X秀喊他到晏X超家,準備用暴力手段“解決”晏XX。經過李XX做工作,陳X秀等人決定用法律手段制裁晏XX。

8.證人夏XX(被害人晏X奉的外甥)的證言:案發後,陳X秀告訴夏XX兇手有晏XX那麼高那麼胖,夏問是不是晏XX,陳X秀只是哭,他一直懷疑晏XX是兇手。2009年10月,夏XX專門去問陳X秀,陳說晏XX是兇手。晏X奉與晏XX為家產打了幾次架,經晏XX娶的第二個媳婦(姓徐)做調和工作,二人的關係緩和了。晏XX媳婦死後,晏X奉念在孫子情面上,二人關係好了一段時間,沒再聽到他倆有矛盾。

9.證人胡X松、胡X林(被害人晏X奉的鄰居)的證言:2006年6月14日早上,聽說晏X奉被人打死了。周圍的人都認為晏X奉有錢。晏X奉死前多年與晏XX的關係一直都好,只是在很早以前,晏XX結婚後分家與晏X奉為財產曾扯皮打過架。

10.證人黃XX(巫山縣福田鎮雙鳳村村民)的證言:2006年6月13日下午一點鐘左右,黃XX在巫山縣福田鎮雙鳳村2組看見一個三十多歲的男人,身高大約一米六幾,上身穿著一件黃色襯衣,揹著一個黑色的挎包,右手拿著一把黑色的短傘,從龍王淌方向朝福田方向走去。她在鎮上從沒見過這人。

11.證人向XX(巫山縣雙龍鎮龍王村一副食店店主)的證言:2006年6月21日前一週左右的一個上午,有一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來副食店買了雙藍白相間線織的手套,手套的手背是白色的,手心是藍色的、有很多膠制的小顆粒,手套口是黃色的。那人朝巫山福田鎮方向走了。

12.被害人陳X秀的多次陳述。

(1)2006年案發後陳述:2006年6月13日晚,突然有個人走到她和晏X奉睡的房裡,左手拿電筒照著他們,讓把錢拿出來,還對晏X奉說,“你以前當幹部整了人,我是來報仇的”。然後,那人揭開晏X奉的鋪蓋,右手持一根2尺多長、小酒杯粗細的棒棒朝晏X奉頭上、身上打,接著用一把18到19釐米長的小刀朝晏X奉頭上戳了幾下,晏X奉受傷後在床上哼。那人又用棒棒打了她額頭一棒,當時就出了血,她左手小臂骨頭也被打斷了。那人喊給200元錢,就放他們一條生路,最後她才說箱子裡有200元錢。那人在屋裡翻箱倒櫃搜了一會兒,又用繩子把她的雙腳捆住,還把晏X奉拖到床邊用繩子捆住雙腳,後來就走了。不久,晏X奉死了。案發當天下午三四點鐘,有個三十來歲的人來問她是不是晏X超家裡人,她說是,那人說他和晏X超一起賣過衣服,問晏X超是否在家,得知晏X超當天不回來就走了。那人打著一把黑傘,挎著一個藍色帆布小包,比兇手的臉長一些,身高、年齡、體形、口音差不多,不能確定是不是同一個人。

(2)2009年10月10日陳述:兇手來到她面前,問她錢在哪裡,聽聲音像她大兒子晏XX。那人掐她頸部時,她看清面部,那人就是晏XX。

(3)2010年1月8日陳述:兇手掐她頸部時,她看見那人帽子下的臉輪廓極像她大兒子晏XX,那人一說話,她就明白是晏XX。晏X奉與晏XX為分家爭山、爭田發生矛盾,晏XX的媳婦徐XX自殺後,晏XX說是晏X奉他們整的,要殺死他們。晏XX平時做農活和拿筷子都用左手。

(4)2010年2月26日,陳X秀經辨認,確認從案發現場提取的木棒就是晏XX打死晏X奉、打傷她的作案工具。

13.被告人晏XX庭審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結婚後與晏X奉分家,因晏X奉分家產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見。妻子徐XX自殺後,他認為此事與晏X奉有關係,所以恨晏X奉。2006年6月13日晚10點左右,兩個孩子都睡了,他回到自己的老屋,找了一根鋤頭把,用鋸子將木頭壞的一頭鋸掉留在老屋,把其餘的部分帶著。因怕被別人發現,他找了一塊黑布矇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頂綠色軟帽子、一雙線手套,還拿了一個手電筒,一個挖勺。他從垮掉的堂屋進入晏X奉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屜裡的老虎鉗剪斷晏X奉臥室的電線,然後進去將晏X奉的被子掀開,左手拿鋤頭把亂打晏X奉頭部,怕晏X奉沒有死,用挖勺使勁挖晏X奉。陳X秀準備起來時,他朝陳X秀頭部、手部各打了一棒。接著,他卡住陳X秀脖子,問錢在哪兒,陳X秀說在箱子中的一個小匣裡,他將裡面的錢全部拿出來放在衣兜裡。因害怕陳X秀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繩子將陳X秀的雙腳捆了起來,晏X奉一直躺在床上沒有動。離開現場後,他將作案時穿的沾有血跡的鞋子、衣服都燒了,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現場,被鋸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自己家裡。為了迷惑公安機關,他還把自己屋裡箱子上的鎖撬開。他是左撇子。

被告人晏XX庭審時辯解其沒有殺害晏X奉。其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存在疑點,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某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晏XX殺害晏X奉、打傷陳X秀並劫取錢財的事實不清,證據之間存在的疑點和矛盾無法排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晏XX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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