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師如何防範虛假訴訟罪的“大鍋”?

大多數人提起執業風險,首先想到的是刑事律師。但實際上民事領域中的刑事風險問題,往往被大家忽略了,尤其是虛假訴訟氾濫的今天,一些民事律師所謂的“訴訟技巧”極其容易觸及法律底線。

本文作者作為一名代理過虛假訴訟的刑事律師,對相關法律風險有著比較深刻的認識和體會。在這篇文章中,作者收集整理了虛假訴訟相關法律和判例,同時分析了虛假訴訟的5大特點,併為民事律師提出了6點有效建議,希望對你有所裨益。

文 | 黃兵 向陽花刑辯創始人

提到律師的執業風險,大多數人認為只有刑辯律師才有高風險,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一些不規範的“操作方法”,所謂的“訴訟技巧”時有應用,不關注證據來源及真實性等情況也時有發生。但是隨著立法和執法的日趨完善,不論你是有意為之,亦或是無心之舉,都可能引發律師在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的刑事風險,比如本文將要探討的虛假訴訟罪。

近年來,民事案件的虛假訴訟有氾濫之勢,已嚴重擾亂司法秩序並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2015年8月29日,為規範民事訴訟行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將“虛假訴訟罪”寫入我國刑法。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出臺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1日生效),明確了該罪具體的行為特徵和定罪標準等問題。

過去虛假訴訟行為最多隻受到行政處罰,如江蘇某律師事務及其主任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分別被罰款20萬元、5萬元。現在虛假訴訟已經上升到刑事犯罪,各地公檢法均加大了審查力度,很多政法系統甚至作為專項行動在重拳出擊。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我對虛假訴訟罪的感受尤為深刻。從接受委託的案由來看,虛假訴訟已然成為高頻次犯罪類型,尤其是在2018年《司法解釋》生效以後,懲處力度不斷加強。

在虛假訴訟案件辯護過程中,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事代理正面臨巨大的刑事風險。虛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為了把戲演得更逼真,讓這些“假案件”看起來“天衣無縫”,一般都會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

因此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是都聘請了代理律師,虛假訴訟的全程都有律師參與。一旦東窗事發,律師極可能成為涉嫌“共犯”的被調查對象。司法機關將嚴格審查律師代理行為是否規範、是否知曉虛假事實、有無判別證據材料、如何理解一些不正常現象,等等。更不能排除有些當事人在事前暗中拉律師“下水”,在事發後為了逃避刑責,將責任推卸給律師,最後把鍋甩給代理律師的情況。

因此,民事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過程中,應當格外注意,不要為當事人出些“餿主意”,更不能以身試法,避免觸及虛假訴訟罪。如果律師被當事人矇騙,不僅白白付出勞動,讓自己麻煩纏身,還助推了違法犯罪行為。

一、律師涉嫌虛假訴訟罪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上述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在立法層面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媒體公開的一些典型案例,應當引起我們的警惕。

民事律師如何防範虛假訴訟罪的“大鍋”?

二、律師構成虛假訴訟罪的警示案例

1、貴州省綏陽縣人民法院(2017)黔0323刑初25號

2016年實習律師趙某為了使委託人陳某某的債權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可以優先執行,與委託人陳某某商定,由陳某某提供16名工人的身份信息,趙某偽造了工資欠條、授權委託書和民事訴狀等材料,陳某某在趙某偽造的欠條上簽字捺印。2016年1月,趙某將工程款虛構成農民工工資到仁懷市人民法院起訴,並獲得民事調解書。不料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因虛假訴訟被移送仁懷市公安局調查,最終趙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2、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6刑初1496號

委託人王某某因“依風公司”權屬等事宜與他人發生糾紛,經與律師熊某某商議,由王某某安排鄰居江某某充當虛假訴訟的原告,其子鄭某某充當被告。之後熊某某則指派律師楊某某草擬《借款合同》,共同虛構了鄭某某因經營需要向江某某借款480萬元未歸還、依風公司自願為該借款及利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事實。2016年2月,楊某某陪同王某某、江某某向原閘北法院起訴並申請財產保全。之後因懾於法律風險以達成庭外和解為由撤訴。最終熊某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楊某某因犯虛假訴訟罪,免予刑事處罰。

3、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1刑終864號

委託人鄭某某與他人民事糾紛被法院查封房產,為逃避判決執行,經律師林某某授意,鄭某某多次通過銀行轉賬、取現、再轉賬的方式,形成鄭某某向蔣某某借款人民幣112萬元的銀行流水,並出具了虛假借條。之後向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並獲得了民事調解書。2016年5月5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做出《執行款分配方案通知》,確認經評估拍賣相關房產蔣某某可參與分配執行款金額為376512.05元。後司法機關介入調查,最終林某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以上列舉的三個虛假訴訟案例中,有的律師為當事人出謀劃策,有的律師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甚至有些律師誤以為追討合法債務便可以捏造事實起訴。那麼,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如律師涉罪,有哪些要點值得注意呢?

三、律師涉嫌虛假訴訟罪的五個要點

1、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訴訟代理人與他人通謀”是必要條件。

律師代理了虛假訴訟案件,實施代為起訴、申請保全、出席庭審、申請執行等案件工作,如果不存在通謀,就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2、關於通謀的認定,一般體現為共同商議,合謀串通,幫助出謀劃策,幫助偽造借條、流水等證據,明知事實虛假而提起訴訟等。

當然,存在的這些“通謀”行為,一定是需要“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體系。對於代理律師中途參與案件等情形,則需要審查判定主觀明知的內容。如果律師主觀上明知是虛假事實,可按共犯理論處理。

3、在行為特徵的認識上,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應限定為無中生有、憑空虛構。

如果律師只是在具體的訴訟標的額、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等部分事實作誇大或者隱瞞,則不能以虛假訴訟罪認定。有些律師因對法律理解不當或者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在法律關係的案由上選擇錯誤的,不能認定為“無中生有”。但是,部分篡改型訴訟也並非絕對安全,具體的行為可能會涉嫌偽造公文印章、妨害作證等罪名。

4、關於主從犯劃分的問題。

律師只是被當事人僱傭為代理人,因其代理行為專業性較強,且貫穿整個訴訟進程。一旦律師被認定為虛假訴訟罪的共犯,一般都被認為是在積極地實施犯罪,系積極參加者,法院不會以從犯予以從輕、減輕處罰。這一點從“二、律師構成虛假訴訟罪的警示案例1”中有體現。

5、存在量刑上的不利因素。

律師身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違背執業準則實施犯罪,將被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中常見的法律認識不足,主觀惡性較小等從輕量刑情節,對於律師涉罪而言,既與律師身份不符,將不被法院採納。

民事律師如何防範虛假訴訟罪的“大鍋”?

四、律師防範虛假訴訟的六個技巧

律師如何識別虛假訴訟,避免無意中成為虛假訴訟案件的代理人,從客戶接待、資料接收、委託談話、風險告知等不同的角度,本文歸案了以下六個防範技巧。

1、接待客戶時,認真做好談話筆錄。

對於當事人陳述的案情、諮詢解答的內容以及擬委託的事項等都應當清楚的記錄下來,作為一份正式筆錄讓當事人仔細閱讀並逐頁簽字捺印。尤其在最後一頁要寫上“以上內容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這樣的書面記錄很有必要,遇到風險也最能說明問題,請務必養成習慣。

2、接收資料時,認真做好登記造冊。

對於客戶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填寫《接收證據登記表》,除了需要載明證據的種類、數量、形式等內容,最好寫清楚證據來源、真實性等問題,讓證據的提交人簽字捺印。由於很多律師的工作習慣是由當事人提供複印件,原件由當事人自行保管,開庭時提供給法庭核對,這就導致律師一直都沒有接觸原件。所以為了風險起見,建議接收證據時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核對,或者由自己親自複印。

3、委託前的談話,注意辨別證據和事實真偽。

虛假訴訟一般是由關係親密、可控制的人來一起完成。所以律師在與客戶溝通過程中,要多注意一些不合情理或者不合邏輯的地方。原被告雙方是個人的,應當留意雙方是否有親屬/其他親密關係,雙方是否有串通的嫌疑。原被告人雙方是單位的,留意雙方是否為同一個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從委託人、原告、被告等不同尋常的關係,進一步詢問、查證,判斷是否有隱情、有隱瞞。此外,還可以利用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公開網等網絡平臺,查詢、關注原被告雙方的涉訴情況、被執行情況等。

4、接受委託時,填寫風險告知書。

在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當事人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代理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尤其還應當告知當事人虛假訴訟,將會產生的刑事法律責任(我們在刑事辯護中發現,由於虛假訴訟屬於新設立的罪名,不少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想到民事訴訟行為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5、訴訟過程中,注意發現案件是否有問題。

實踐中,由於民事調解更注重當事人主義原則,這種相對“隱蔽”的方式給了虛假訴訟者可乘之機。所以律師作為代理人,如果發現對方不進行實質性的答辯,明顯缺乏訴訟對抗性,總是急於調解,或者有不合情理的舉動,便要多留心眼。若發現委託事項違法、捏造事實、隱瞞案情、弄虛作假、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應當立即終止代理行為,並解除代理合同。

6、對於民間借貸、勞動糾紛等案件,律師更要保持高度警惕。

在我們處理的虛假訴訟案件中,幾乎都是通過親戚朋友偽造虛假民間借貸或者拖欠工資等證據,再委託律師代為訴訟。所以律師在對待此類案件過程中,更要提高敏感度,要了解清楚借款的方式、是否實際存在僱傭關係、有無債權憑證以及借款具體用途等等。尤其關注,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委託前曾經索要過相關的證據模板,更要有風險意識,有所懷疑,留心辨別。

最後,由於刑事辯護的高風險已經成為行業內外的普遍共識,過去在刑辯律師身上發生的多起偽證案件(比如李莊案等),讓其他從事刑辯業務的律師不寒而慄,刑事風險一直以來被高度關注和警惕。但是民事領域中的刑事風險問題,被重視程度卻遠遠不夠,甚至有些地方還沒有引起重視。個別律師所謂的“訴訟技巧”極其容易觸及法律底線,與刑事犯罪之間可能只有一步之遙。本文通過作者在虛假訴訟案件辯護中的一些體會,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和判例,分析了律師涉及虛假訴訟的幾個要點,並提出了幾點防範建議,希望對民事案件的規範代理有所裨益。

以上內容還有歸納不夠全面,分析不夠透徹之處,望大家批評指正,多提意見建議,在執業風險防範方面分享更多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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