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滿剛釋放又因受賄進牢房 海南省旅遊學校辦公室原主任符國寧被判刑

檢察日報

在負責學校設備採購、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海南省旅遊學校辦公室原主任符國寧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92.8萬元。此案由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檢察院審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月17日,海口市中級法院對符國寧受賄案作出終審裁決,以受賄罪判處符國寧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與之前因交通肇事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交通肇事刑滿當天又被抓

已過知天命之年的符國寧是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學畢業後經過打拼,於2010年3月當上了海南省旅遊學校辦公室主任。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9月12日,符國寧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富有戲劇性的是,就在緩刑考驗期內,符國寧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學校設備採購、工程招標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的事情被舉報。辦案人員迅速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為防止符國寧串供,2018年9月14日,海口市瓊山區法院裁定撤銷對符國寧適用緩刑,將其收監執行。2019年5月1日,符國寧交通肇事罪刑滿釋放當天,又因涉嫌受賄罪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結案報告顯示,自2010年至2014年期間,符國寧在唐某、黃某等6人向學校供應設備和承攬學校工程項目過程中,利用職權非法收受黃某、唐某等人錢款共計92.8萬元。據辦案人員介紹,突破符國寧受賄案並非易事,辦案人員制定周密的調查策略後,與符國寧展開了第一次“交鋒”。

此時的符國寧已經沒有了往日辦公室主任的神氣,但他仍然抱有僥倖心理,覺得自己把問題掩飾得天衣無縫,想死扛到底。辦案人員按照預定的審查方案逐步加強攻勢。

“看來不交代難以過關,但辦案機關究竟掌握了多少證據呢?”符國寧心裡也犯嘀咕,幾次想從辦案人員口中打探消息,都未能如願。“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海南鴻立科技有限公司得知學校要採購廚房設備及多媒體教學設備。幾天之後,海南鴻立科技有限公司一位姓王的辦事員通過關係找到我,談及設備採購項目。見他很有誠意,我就把設備採購項目交給這家公司去做了。事後,姓王的辦事員送我8000元感謝費。”符國寧權衡利弊後交代了一筆數額較小的犯罪事實,幻想著這樣可以輕鬆過關。豈料,辦案人員此時已經掌握他大量的犯罪事實。

採購教學設備撈好處

其實,在訊問符國寧之前,辦案人員已經順著符國寧受賄事實這條主線,在尋找行賄人及相關證人。然而,行賄人和證人因為擔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極力擺脫關係。針對行賄人和證人的心理,辦案人員從國家法律講到公民作證義務,從打擊職務犯罪講到黨和政府反腐懲貪的決心,終於打開了行賄人和證人的心扉。

證人唐某向辦案人員證實:“符國寧是海南省旅遊學校辦公室主任,負責學校教學設備採購項目,我們是海南一家計算機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專門經銷教學設備,當了解到省旅遊學校有一個造價上百萬元的教學設備採購項目後,就通過朋友打通了符國寧這層關係。在具體交涉中,符國寧暗示採購項目數額大,需要上會定,需要主管辦公室工作的副校長同意。對於符國寧的點撥,我們自然心領神會。當公司承攬到這個項目後,就送給符國寧10萬元好處費,並叮囑他將其中的5萬元轉交副校長。送錢之後,無論是教學儀器設備供貨、撥款還是驗收,都是一路綠燈。”

緊接著,辦案人員開始與符國寧展開第二次“交鋒”。

檢察官開門見山地說:“你把唐某送你10萬元錢的情況如實交代一下。”這一問,符國寧感到很突然。難道辦案人員掌握了自己其他幾次收錢的事兒?說了可能會加重罪過,不說又會弄個態度不好。正在他猶豫不定之際,辦案人員提示他:“說吧,你不要以為你的所作所為是天衣無縫的。”心理防線徹底崩塌的符國寧又交代了其他4次收受錢財的過程。

利用基建工程發橫財

海南省旅遊學校辦公室主任,看似官位不高,實則權力很大。符國寧不僅負責學校各類教學設備、食堂設備及教學、學生宿舍等設備的採購,還負責學校全部基建工程項目。該校一名知情教師透露,常常聽到一些工程老闆們抱怨,承攬旅遊學校的工程很難,很多項目設計被要求反覆修改,等不及的工程老闆只好行賄。這位教師還透露,工程公司能否中標,就看和符國寧的私下交易了。

辦案人員瞭解到,早在案發前,符國寧就有預感,他說,“因交通肇事被判緩刑、被學校免了職,手中沒有權力了,免不了一些人會乘機對自己落井下石。”

案件資料顯示,在符國寧後來交代的4次受賄中,最大的一筆是收受工程隊老闆黃某送的人民幣80萬元。2012年6月,旅遊學校啟動學校2號學生宿舍樓改造工程。不久,黃某找到符國寧,表示想做這個工程。符國寧說:“這個工程不少人想承攬,可我們要開會研究才能定,假如給你們公司承建,不知你懂不懂工程領域的潛規則?”黃某自然對符國寧的意思心領神會。

在符國寧“精心關照”下,黃某掛靠的公司在招標中一舉中標。之後,在施工和撥付工程款方面,符國寧又給黃某掛靠的公司提供了不少幫助。而黃某更是接連不斷地給符國寧輸送“好處”。再後來,學校的3號教學樓附屬工程以及實訓樓等工程項目,符國寧全部給了黃某掛靠的公司去做。自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間,黃某為感謝符國寧在工程招標、工程施工、驗收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的便利,合計送給符國寧人民幣80萬元。案發後,符國寧家屬退贓16萬元。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符國寧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宣判後,符國寧不服,提出上訴稱,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還涉嫌受賄問題而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請求二審法院對所犯兩罪予以“數罪併罰”。

海口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符國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2.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符國寧受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扣押在案贓款的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但原審判決未對符國寧所犯受賄罪、交通肇事罪予以數罪併罰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海口市中級法院作出裁決,以受賄罪判處符國寧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與之前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在法庭上,符國寧對自己所犯罪行很是後悔。他剖析說:“我走到這一步,是這個崗位權力失控造成的。我負責學校各類基建工程招標,基本上是我一個人說了算,這為我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禍根。再加上監督制約的一些規定都是寫在紙上,落實不到具體工作中。如果有人能及時提醒監督我,我也不會走這麼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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