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歷時一年抗訴成功,補償方案被判違法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徵地類案件進行到最後就是補償問題,而這一部分恰好為重中之重。

補償事宜的進行衡量著之前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意義,在本案中對於補償方案的訴訟可謂是幾經波折,首先是為時一年,在區法院、中院、高院輾轉的抗訴,其次是對於補償安置方案提起的訴訟的進行。

雖然過程艱辛,但是意義重大,為之後遇到類似困難的被徵地人提供了很好的範例,非常值得借鑑與學習,所以京坤律師整理出來與大家交流分享。

孫先生等幾十名村民居住於河南省某市近郊的幾個村莊內,從2009年起政府對他們的村莊進行徵收開發,但他們沒有就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事宜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一致。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諮詢了多家徵地拆遷律所後,最終委託了北京資深拆遷律師李吏民律師為其維權。

李吏民律師接受委託後,帶領其團隊研究整理了辦案思路,制定了詳細的維權方案,法律程序有條不紊的展開:

李律師首先指導當事人向當地政府申請一系列政府信息公開。

而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在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規劃材料、徵地公告等文件,並提起了相關法律程序的同時,得知了某市A區人民政府於2013年4月6向遷村並居回遷工作指揮部、新城辦事處作出某某政文[2013]X號《關於印發的通知》。


經典案例:歷時一年抗訴成功,補償方案被判違法


◆ 發現程序與實體均違法

因信息公開得知補償安置方案後,李律師仔細研究了該份方案,發現其中涉及補償安置方式與結算、法律責任、安置方式相關問題及附則等部分,但是無論哪一部分都沒有通知包括孫先生在內的廣大的被徵收人,沒有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而徵收補償方案本身亦存在不合理之處。

可謂是程序、實體均違法,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

李律師隨即協助當事人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但市政府忽視了區政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問題,作出某政複決(2013)XXX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錯誤的維持了該徵收補償方案。

李律師遂指導孫先生等37人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市中院收到起訴材料後進行了立案受理,但在審理前於2014年1月25日作出了(2014)某行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指令A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

原因是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土地位於A區的某村,指定管轄後方便當事人訴訟。

中院這樣無厘頭的緣由也讓李律師吃了一驚,無論為當事人提供何種方便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而不是以減少當事人訴累之名跨越法律明確的界限。

◆ 一年風雨抗訴路 確保公正審理

李律師認為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某行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將該案管轄權下移至某區人民法院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便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在申請監督過程中,李律師認為:

首先,該裁定完全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下簡稱《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級別管轄,該案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審理。該《規定》的精神是為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擾、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理,明確規定中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其次,某市中院的裁定沒有指出由基層法院審理的理由,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通知》規定的文書內容,本案由於涉及到當事人重大財產利益且爭議較大,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由基層法院審理本案。

再次,本案如由A區法院審理,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審理。就本案而言,某區公檢法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拆遷工作組,某區政府會嚴重干擾法院的審判工作,當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某區法院不具有中立地位,不能公正審理案件。

隨後某市檢察院接受了當事人的抗訴申請,經過審查認為孫先生等人的抗訴申請理由成立遂提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抗訴。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豫檢民(行)監【2014】4100000000X號行政抗訴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行抗字第XX號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對管轄權下移裁定進行再審。

2015年3月31日某市中院作出了(2015)某行轄字第X號行政裁定,該案由某市中院管轄,由其作為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至此,歷時一年有餘的抗訴,最終塵埃落定,管轄權迴歸,使本案得到更高級別法院審判得到保障,也為本案最大限度地公正審理奠定了基礎。


經典案例:歷時一年抗訴成功,補償方案被判違法


◆ 針對補償安置方案的正式審理

中院在立案受理後,於2015年5月21日、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在庭審過程中,京坤律師提出,根據調查取證得知在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便作出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某市實施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在此基礎上,某市A區人民政府作出了上述的補償安置方案。

但是京坤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A區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未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進行張貼公告、徵求意見,應當予以撤銷。

沒想到區政府為了證明該份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分別提交了某新區“兩改一建”及遷村並居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某市國土資源局發出的《關於某家寨遷村並居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的函》、某家寨遷村並居回遷工作指揮部通過會議形成的社會穩定風險穩定評估自查報告以及某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關於某家寨遷村並居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的意見》,並提供了房屋搬遷公告、房屋徵收公告等文件。

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文件全部都是在補償安置方案下發後作出的,沒有任何的證明力。

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等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以書面形式公告。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供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進行張貼公告、徵求意見的證據,被告庭審中提供的證據除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覆之外,均系被訴行政行為作出之後形成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的行政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但是涉案項目土地已被徵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撤銷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遂判決:確認某市某區人民政府2013年4月6日作出的某某政文[2013]X號《關於印發的通知》違法。


經典案例:歷時一年抗訴成功,補償方案被判違法


◆ 追求實質勝利,律師再上訴

雖然中院已判決確認上述補償安置方案,但是孫先生等人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在中院審理案件時,李律師就明確提出,該份補償安置方案中並沒有載明四至範圍。

在此前提下,首先並不能夠證明該補償安置方案是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某市實施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所作,其次亦不能夠證明孫先生等人的土地和房屋屬於徵收範圍。且不說孫先生的房屋,而就補償安置方案沒有文件依據這一項就足見其違法程度。

為更好的保障孫先生等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已籤補償協議的其他村民考慮,李律師認為這個正義必須要維護到底。

便在沒有得到實質性勝利的情況下,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依法改判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二審過程中自知理虧的區政府並沒有提出新的辯解或意見,還是之前明顯站不住腳的說辭。

李律師認為,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區政府沒有在法定舉證期間內提交被訴行政行為證據的,應視為沒有證據。區政府無法證明補償安置方案對孫先生等人具有約束力,亦無法證明作出補償安置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故應予撤銷。

◆ 為當事人贏得切實的合法利益

最終高院採納了李律師的主要觀點,認為因撤銷該補償安置方案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一審裁判適當。但是認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對大多數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群眾的利益及整體改造工作的考慮,並不意味著認可安置補償方案對孫先生等37人具有約束力。

高院還認為,由於孫先生等37人未與區政府就安置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對此區政府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依法定標準對孫先生等37 人進行補償和安置。

雖說撤銷補償安置方案的請求被駁回了,但是真正關切到孫先生等人利益的判決卻到手了。就孫先生等人來說,確實是擺脫了上述補償安置方案不清不楚的囊括。接下來等待他們的就是區政府下發的依法補償和安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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