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限期離境?限期離境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驅逐出境又稱“限期離境”。指主權國家強制外國人限期離境。主權國家為維護本國安全利益或社會公共秩序,有權將違反本國法律的外國人或外交人員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限期離境指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使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限期離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一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佈,是一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外交部門宣佈,是一種外交行為。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規定。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外國人員受我國法律的處罰後,如果需要離開我國境內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外國人進行限期出境和驅離出境兩種措施,兩種措施有一定的期限,那麼限期離境和驅逐出境的期限是多久?

限期離境和驅逐出境的期限是多久

依據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國人被限期出境的,離開我國境內的期限不超過15天,如果驅逐出境的,應該要24小時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於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適用驅逐出境的條件有哪些

驅逐出境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即對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包括港澳臺人員,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

1、適用對象僅限於外國人,不適用於我國公民(包括華僑)。這裡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無國籍的自然人。由於我國不承認公民的雙重國籍,因此,加人了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屬於本條規範的主體。

2、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屬於附加處罰,可以在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的同時附加適用。對於該項附加處罰是否可以單獨適用,刑法沒有明確。《刑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本條規定沒有明確獨立適用,僅規定可以附加適用,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排除獨立適用。

3、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後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後期限到來之前離開,並不對違法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而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採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

驅逐出境如何執行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繫,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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