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委&市政府: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

平湖市委&市政府: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

近日,中共平湖市委辦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制度層面明確四項機制十六條措施,全面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配合,以環境治理聯防聯治全力推進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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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要內容吧!


一是建立線索雙向移送會商機制


《通知》明確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在各自履職中對屬於《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6種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的,應及時予以移送,線索接收部門要在辦結後15日內將處理情況函告移送部門。


6種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省、市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範圍內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4)涉嫌環境汙染犯罪、破壞自然資源犯罪,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發生需要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或恢復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6)其他需要追責的。


建立由各單位分管領導為責任人,科室負責人為聯絡員的協作工作組,加強日常工作聯繫,明確各單位開放共享生態環境損害案件信息庫,定期對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公益訴訟情況進行交流會商,共同研究解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執法中的突出問題,遇特殊情況的,可隨時啟動會商。


二是建立案件辦理協作配合機制


《通知》要求建立重大、典型、敏感生態執法案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機制;

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啟動調查程序,應告知檢察機關,邀請檢察參與磋商程序,檢察機關支持行政機關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磋商,為行政機關提供法律諮詢,對於磋商未達成協議的,檢察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起訴,提供有關法律意見;

行政機關不起訴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同時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業務諮詢、技術鑑定等方面提供支持協助。


《通知》還明確檢察機關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對於行政機關在生態環境監管中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督促行政機關整改,必要時,可啟動行政公益訴訟。


三是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聯動宣傳機制


《通知》強調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加強宣傳,聯合發佈年度本地區生態環境領域典型違法犯罪案例,共同向社會公眾宣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公益訴訟工作,共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利益相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擴大辦理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社會影響力,增強人民群眾維護生態環境的意識,提升對環境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的震懾力。


四是建立人員共享和交流培訓機制


《通知》規定檢察機關可視情聘請行政機關業務骨幹為特邀檢察官助理,共同參與公益訴訟辦案工作;行政機關也可聘請員額檢察官為特邀法律顧問,為行政執法辦案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雙方舉辦業務培訓時,可邀請對方來參加學習相關專業知識,或者邀請各方單位領導和辦案骨幹分享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行政執法和檢察監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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