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交通事故:退休人员仍可获赔误工费;住院70天获赔11万

案例看点

1、离退休老人只要有收入存在,都可主张误工费。本案中当事人67岁退休后在馄饨店打工,法院支持误工费。

2、交通队委托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未参加,要求重新鉴定,法院未支持。

本所案例

辽宁抚顺交通事故:退休人员仍可获赔误工费;住院70天获赔11万

2017年11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沿望花区台安街由北向东转弯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清(本所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清受伤。此事故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车支队望花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清至抚顺市中医院救治,住院70天。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花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辽大司鉴【2018】法医临鉴字第5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清骨盆骨折局部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律师代理思路:

辽宁抚顺交通事故:退休人员仍可获赔误工费;住院70天获赔11万

(1)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是退休人员,原告所谓的工作单位是虚假的,误工费不同意赔付

我所律师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清(67岁)虽然已经退休,但仍在抚顺市望花区永志满宝馄饨馆勤杂工,月均工资1800元,应该获赔误工费。

最终,法院支持我所律师的诉讼请求,确定原告误工费为1800元÷30天×100天=6000元。

(2)关于伤残赔偿金,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均有异议,原告鉴定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通知本案另外两名被告,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鉴定的权利,另外原告伤情并没有畸形愈合的请求,因此该鉴定结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结论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我所律师代理,法院未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伤残赔偿金5227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辽宁抚顺交通事故:退休人员仍可获赔误工费;住院70天获赔11万

根据(2019)辽0404民初2658号判决书,法院判决张某清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药费28695.64元、伙食补助费5600元,护理费10108元、误工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5227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辅助器具费450元,鉴定费1000元、复印费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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