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起紛爭 法官調解化恩怨

近日,鳩江區法院成功調結一起長達十五年的房屋買賣合同民事糾紛案件。疫情特殊時期,鳩江法院案件調解工作不放鬆,在辦案中繼續堅持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有效化解了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充分體現了司法擔當,真正做到了司法為民。

2005年8月24日,被告經人介紹購買原告房屋一套,約定房屋總價以鎮政府房屋出售價為準,另加戶頭費39800元,於原告向被告交房時一次性付清。原告認為,交房15年被告房款至今未付,故訴請被告支付購房款以及賠償房屋增值損失;而被告認為,原告不講誠信涉案房款已付,原告訴訟的真正目的是增加購房款,且原告的訴請已超過民法通則所規定3年訴訟時效。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仔細閱卷,積極主動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考慮到本次訴訟已經是原被告雙方因為涉案房屋買賣糾紛提起的第四次訴訟,認為案件有調解的可能且調解結案社會效果最佳。承辦法官於2020年2月25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對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未能達成一致共識,當庭調解未果。第一次庭審後,承辦法官在全面考慮案情的實際情況後,迅速制定調解方案,一方面耐心細緻地向原告釋法說理,向其表明原告既然仍然同意出賣涉案房屋,那麼房屋增值價值不屬於原告的損失範疇,並從訴訟風險、訴訟目的以及誠實信用等角度入手,積極引導原告調解。另一方面不厭其煩的做被告工作,從較長的訴訟程序以及房屋增值等現實情況,建議其同意支付原告購房款和相應的利息損失。最後,歷經數輪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原告同意協助被告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被告也同意支付原告購房款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並於調解成功當日將暫存款存入法院賬戶。雙方當事人均感滿意,至此,一起長達十五年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