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權要注意這一點,否則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股權轉讓權是股東重要的權利之一。基於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體現,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受讓人轉讓股權的,應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如果不履行前置程序的,股權轉讓不能,並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即股東向外轉讓其股權時,需要徵詢其他股東意見,當其他股東明確表示同等條件下不購買或超過法定期限不置可否的情況下,才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也就是說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如果股東沒有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其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呢?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是否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呢?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權力應如何保護呢?誰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轉讓股權要注意這一點,否則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股權轉讓行為不同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規則不是為限制某一方的,而是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保護股權轉讓過程中,各方合法權益均不受侵犯。在法律上要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既要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要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依法受到保護

在其他股東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依法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法院當依法予以保護。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未主張權利的,將難獲得法院支持。股權變更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公司登記機關公示超過一年的,其他股東提出股權轉讓合同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要按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因其他股東怠於行使權利,法院將不再保護。

股權轉讓協議有效,股東以外的股權購買人可以向轉讓人主張法律責任

股東以外的股權購買人的合法權利,同樣應當得到保護。在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前提下,股權轉讓協議有效。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於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但不影響其依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請求轉讓股東承擔轉讓不能的法律責任。

股東轉讓股權是我們最常見的行為,但其又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股東轉讓股權的,應注意履行前述前置程序,不然股權轉讓的目的將不能達到,甚至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轉讓股權要注意這一點,否則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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