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通过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却未必每一个人都知道。因此,我们经常遇到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把家庭财产全部转移到其中一方名下,企图达到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


真实案例:通过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然而,这个方法真的可取吗?下面就是一起惨痛的教训:

案例:王先生与杨女士用婚后积累购得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精通期货和债券业务,经常购买一些理财产品赚取收益。久而久之,王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善于理财,于是纷纷将自己的积蓄委托给王先生购买理财产品,王先生也可以从中赚取佣金。王先生尝到甜头之后,不惜借高利贷购买高风险期货产品企图博取高额收益。然而,金融市场风云突变,巧遇期货暴跌的王先生一夜之间债墙高筑,负债金额高达150余万元。

直到有一天,债主钱先生带人堵着家门要债,杨女士才发现丈夫在外面已经负债累累,累及家人了。

王先生当然是敢作敢当。为了不让妻子也背上共同还债的风险,同时保护包括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免遭追索,于是提出和妻子杨女士假离婚,并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但是,王先生离婚不离家,仍然和杨女士一起生活。

后债权人钱先生将王先生和杨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内债务本息15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因王先生向钱先生借款的行为杨女士不知情,而且该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王先生用于个人理财并全部亏损。遂依法认定该部分债务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与杨女士无关。

这样看来,王先生通过办理“假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好像实现了。

再看后续的故事:

钱先生在申请执行王先生的过程中,发现王先生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查询得知:王先生和妻子在诉讼发生之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王先生放弃了全部财产。于是,钱先生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配条款,获得法院支持。

这样一来,房子恢复到了共同财产的状态,该房产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也就成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两次诉讼,杨女士也对王先生充满了抱怨,离婚也就弄假成了真。

是啊,也正是王先生的弄巧成拙,导演了这出竹篮打水的闹剧,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真实案例:通过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至少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错误。王先生因私自炒期货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与其妻子杨女士无关。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显然,王先生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王先生不离婚,钱先生诉杨女士还款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为保护夫妻共同的房产办理假离婚,并不能规避债务风险,达到保护房产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王先生在无力还债的情况下仍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

真实案例:通过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这件事情的最后结局是:王先生和杨女士破镜未能重圆,离婚弄假成真;他们的房产被法院拍卖,拍卖所得的一半房款归了杨女士,另一半偿还了钱先生后的剩余部分,归了王先生。

古有“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王先生,又何尝不是呢……

敬请关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如何搜集证据?我们会在近期的文章中详细阐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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