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何為民、馮小潔等11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作出一審判決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何為民、馮小潔、許日明、姚浩、彭麗、朱永強、付剛、曾偉紅、塗秋華、張倫、楊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日前,經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何為民、塗秋華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朱永強、馮小潔、許日明、姚浩、曾偉紅、張倫、楊珣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彭麗、付剛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為民、馮小潔、許日明、姚浩、彭麗、朱永強、付剛、曾偉紅、塗秋華、張倫、楊珣違反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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