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開玩笑:叫兩聲爸爸就給1萬元錢,事後,想賴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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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和李某是朋友關係。在一次朋友聚會時,張某和李某都喝了些酒。說到張某為子女買房的一些話題時,張某對李某說,你又不是我兒子,我怎麼會給錢給你買房,如果你跪下叫兩聲爸爸,我就給你1萬元錢。沒想到,李某撲通一聲跪下叫了兩聲爸爸。之後,李某問張某要1萬元錢,張某不給,說自己只不過是開玩笑。為此,李某和張某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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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張某應否向李某支付1萬元。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付。“言而有信”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民事法律關係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張某既然答應給李某1萬元,就應當向李某支付。且從合同法的角度看,張某和李某之間成立了贈與合同法律關係,且屬於附義務的贈予合同,該義務是指李某要跪下叫兩聲爸爸。現李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張某應當履行該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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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可以不支付。

【管析】

筆者同意上述觀點的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的合同。贈予合同可以附義務,附義務的贈予合同,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張某稱無償給予李某1萬元,附的條件是李某跪下叫兩聲爸爸,故張某和李某之間是一種附義務的贈予合同法律關係。贈予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雙務性,贈予合同的生效必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張某稱給予李某1萬元,李某也表示認可,故可以認為張某和李某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贈予合同已經生效。但合同生效,並不意味著張某就一定要向李某交付這1萬元,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張某和李某之間的贈予合同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也未經過公證,故張某在向李某交付1萬元之前,可以撤銷該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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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個角度看,張某和李某之間的行為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而善良風俗指社會公共道德,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一般認為公序良俗包括以下類型:違反性道德的行為、賭博行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違反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誘使他人違反合同的行為、暴力行為、對違反道德目的的無償資助行為等。張某和李某之間並無親子關係,張某讓李某跪下叫爸爸的行為顯然違背了社會主義家庭倫理道德,不為社會成員普遍認可,故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張某和李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

綜上分析可知,張某可以不向李某支付這1萬元。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雖然不能要求張某賠償1萬元,但可以要求張某賠償一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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