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四大工程局遭处罚!

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四大工程局遭处罚!

继中铁六局/中铁十二局均因未对大型施工机械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被责令改正并罚款、中铁二十四局承建福平铁路轨道梁坠落致2死4伤事故遭处罚以来 , 中铁四局、中铁十八局、中铁十四局、中铁十七局遭处罚!

中铁四局因施工现场存积尘积泥遭南京城建处罚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信息显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存在积尘、积泥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罚1.9万元

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四大工程局遭处罚!

中铁十八局四公司、中铁十四局未按标准施工遭罚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近期发布的处罚信息显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 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被罚款1000元。

处罚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DX00-0202-03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DX00-0202-0308地块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3#住宅楼(自持)、4#住宅楼(自持)、6#住宅楼(自持)、7#住宅楼(自持)、A33基础教育用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南侧、北侧可燃材料堆垛体积超过50m3,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要求。2、办公区配电箱内线路配置混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10条的要求。3、施工现场多处电缆线路沿建筑物明敷设,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6条的要求。

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四大工程局遭处罚!

处罚称,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DX00-0202-03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DX00-0202-0308地块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2#住宅楼(自持)、8#居住服务设施楼、P高压分界室,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泵房西侧的临边未做临边防护,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7.1条的要求。2、办公区及餐厅的配电箱无防护栏、无设置防雨防砸的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9条的要求。3、餐厅配电箱内线路配置混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10条的要求。

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四大工程局遭处罚!

合肥地铁4、5号线两项目被通报!中铁十七局等被罚

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四大工程局遭处罚!

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消息,3月19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近期我市房建市政工程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二)》。

据通报显示,检查中部分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及时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部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存在脱岗现象。

其中,以下项目问题较多:

(一)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正线轨道铺设项目:建设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仁杰;施工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春海;监理单位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建新。

该项目扬子江路站铺轨基地龙门吊轨道端头未设止挡器;轨排井旁地面不平整,料斗堆在旁边,有倾覆风险;工人随意在未设临边防护栏的楼梯口行走,存在跌落风险;扬子江路站现场司机非执证人员;未建立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制度落实不到位;庐州大道站门吊方案与实际不符,工字钢承载力未经计算及稳固方式未经论证。

(二)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土建施工总承包5标:建设单位合肥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洋;施工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钱誉庆;监理单位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金元。

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责;和平路站、新海大道站16T和45T龙门吊,伪造设备检查维保记录;巢和区间风井临边防护未进行检查验收,泥浆池四周无防护,基坑周边围挡封闭不严;砂浆拌合站无防护棚,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文明施工差;巢和区间风井临时用电管理混乱,配电箱无箱门、无电工巡查记录、电缆随地拖拉;和平路站砂浆搅拌机违规使用倒顺开关、插排;东二环路站第二段中板侧墙施工临时防护架,未见验收挂牌,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

另外,通报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以上项目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时间为半年;

二、给予各参建单位通报批评,并记录严重不良行为一次;

三、对以上单位和人员均扣不良信用分10分,保留期限一年;

四、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参建单位,实行联合惩戒,限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报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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