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衣皇帝朱元璋的法治人生

朱元璋,一位我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布衣皇帝,出身草泽,做过放牛娃,也当过撞钟的小沙弥,最后久经沙场,终成一帝。然而,这也只是一切的开始。俗话说得好: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其实打下这份帝业已经不容易了,但想守住却是难上加难。

作为佃农之子,能够成为皇帝,用现在的话来讲,这就是典型的"天选之子"了。"天选之子"所要承受的"生命之重"却也不仅仅是"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的那一份儿磨炼所能概括的。经历此番磨炼,成就帝业后,他又赶上了封建制度各种弊端的显性暴露所带来的重重挑战。对于一个布衣出身的皇帝而言,本就容易心生疑虑、惶恐不安,再置身于内忧外患之中,最终使他选择用法治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皇权,欲换一世安稳太平。

布衣皇帝朱元璋的法治人生

朱元璋画像

《周礼》有云:"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新朝建立,百废待兴,国家需要休养生息,用轻典来治国似乎顺理成章。但诚如上文所言,朱元璋在建立大明之初所要面对的环境并非这么简单,其不仅要时时提防元朝残余势力和蠢蠢欲动的女真族这样的外忧,还要处理旧地主之间、新旧地主之间以及新兴地主之间这些统治集团内部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真真是一刻不得松懈,单是用轻典来治世或许显得力度不够,于是他得出了:"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立国之初,当先正纪纲"的治世结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立国之初,当先正纪纲"的治世指导思想之下,朱元璋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如《大明律》、明《大诰》、《铁榜》以及《律令直解》这样的普法手册,使得明朝法治进一步法律化、系统化、彻底化。

虽然在制定《大明律》时,朱元璋曾强调"法本以卫人,不以杀人,用之太过,则必致伤物……大抵治狱以宽厚为本,少失宽厚,则流入苛刻矣",但面对新国+乱国的双重考验,最终成文的《大明律》相较前世被称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在内容上还是繁琐了很多,刑罚也更加严苛了。《唐律》没有酷刑,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而《大明律》则在这五种刑罚之外又恢复了凌迟、大辟、枭首、刺字、阉割等酷刑,且判罚尺度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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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如果说《大明律》是朱元璋在编织严密的法网,那么明《大诰》就是其为皇权法外用刑建立的依据,意图打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太平盛世。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就是其中的典型。郭桓原为户部侍郎,在1385年因"盗粮案"被查出其收受浙西府县官吏50万贯贿赂,朱元璋由此蛛丝马迹追查至六部乃至十二布政司,结果拔出萝卜带出泥,发现上上下下隐瞒、偷漏课税以及盗卖粮食的屡见不鲜,以上种种全部折合成粮食,共计3000余万石,牵扯的中央、地方官吏达万人,皆以死罪论处,不禁令人唏嘘。

《铁榜》的颁布,专门针对王公贵族,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专门法,更是朱元璋史无前例的创举。或许是早年的经历,让他对贪官污吏倍加憎恨,于是形成了专门法来束缚不可一世、目中无人的王公贵族。《铁榜》规定,如果公侯强占官民湖泊、山场以及金银财物等犯三次准免一次死刑,后绝不姑息;如果公侯有私下贿赂门下,隐藏差徭的,则一律问斩。

为了使百姓能够清楚的了解法律,朱元璋还十分注重民间的普法工作,以免其编织的严密法文沦为具文。由此,他专门让大理寺卿周桢等人将严密的律例与民间百姓日常事例相结合,加以注解,并汇编成普法小册子《律令直解》,向民间颁布。

重典以治官、治军、治富、治民

朱元璋继承了法家的思想,"刑重典以治乱世"。其重典所针对的对象主要分为四类,即:官、军、富、民。"官"为结党营私、贪赃枉法的官吏,"军"乃攘内安外的军队,"富"是田连阡陌、压榨百姓的富豪地主,"民"即犯上作乱的贼寇。

明朝初年,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之间争权夺利,给皇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以胡惟庸为代表的官吏结党营私、意图把持朝政,以蓝玉为代表的将军,自恃功高,甚至都不怎么把洪武帝朱元璋放在眼里,目中无人、骄纵无度,这些都与朱元璋的皇权至上以及独裁统治格格不入,促使心生猜疑的朱元璋下了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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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画像

于是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被御史中丞涂节、商嵩告发其南通倭寇北接旧元,意欲谋反,朱元璋就此将其抓捕,并磔于市,由此开始了长达十年的诛杀,牵涉被诛的人多达3万余人,最终以中书左丞李善长的死告一段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又兴蓝玉案,朱元璋借锦衣卫之口将蓝玉以谋反罪诛杀,连坐被诛者也多达一万五千余人。两案过后,丞相制度与大都督府全部被废掉,新设立的五军都督府也没有调遣军队的权利,全部由皇权控制,一切尽掌握在皇帝朱元璋手中。明朝的开国元勋也基本被诛杀殆尽,这其实就是一场皇权与相权、军权的角逐,最终皇权大获全胜,相权、军权遭遇灭顶之灾,后世称之为"胡蓝党案"。此外,自卑的心理,使之大兴文字狱;疑窦丛生的心态,也让其重惩蠹害百姓的贪官污吏,这些都是他一次次通过严惩贪官污吏与意图分权之徒来达成的对皇权的极度维护与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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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玉案

或许是少时的朱元璋在为父母求一块儿埋葬尸骨的土地时,遭到地主刘德的冷酷拒绝,让他彻底体悟了人间之情果然是冷暖自知的;又或许是元朝的富豪地主在其做和尚化缘那几年,鱼肉百姓、勾结官僚的作为令其印象深刻;也可能是,建国之初地主贵族们暴露的贪婪之心太过明显,明显到不断与皇权中央争夺劳动力。以上都令朱元璋对这些田连阡陌、压榨百姓、横行霸道的家伙无法容忍。于是,他采用了"徙天下豪富于关中"的政策,意图将富豪与乡土分离,没收其土地,使其丧失横行的根基,切断其搜刮百姓、危害朝廷的根源。从洪武三年(1370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分三次迁徙了江南富户近十六万户,力度之大,难以想象。此外,为了大明朝的一世安稳,他还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方式,利用诛杀、抄家、外放、充军等严酷的手段消灭豪门,上文提到的多次大案,都有诸多富豪被牵涉其中,或许元朝亡国的教训始终萦绕在洪武帝的心头。

虽然出身赤贫,也常自称"予本淮右布衣",但同样他也曾是红巾军的领袖,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所以对农民的反抗力量,从未小视过,严厉的镇压着各地爆发的农民起义,严防死守,杜绝一切可以威胁到皇权的力量。《大明律》对谋反之罪的判处也是十分严苛的,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罪行之严酷,连坐范围之广都是前世所罕有的。

布衣皇帝朱元璋的法治人生

回归理性,趋向"轻典"

蓝玉案结束后,大明王朝的内忧外患也暂且基本告一段落。朱元璋的治世方针也开始向"轻典治国"转移,逐渐减轻刑罚,且慢慢废止酷刑的使用。《明史》记载,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曾谕羣臣曰:"朕起兵至今四十余年,灼见情伪,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后嗣止循律与大诰,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在此番他给大臣的话中,可以看到,他也承认了自己前期有"法外用刑"的"重典"倾向,但他认为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之法,希望后世子孙用法时谨守《大明律》和明《大诰》,且废止黥刺、剕、劓、阉割等酷刑。

此外,他还告谕大臣,百姓犯法有时候会像吃美味的食物不能停止那般欲壑难填,依法防之,或许会犯众怒,宽恕仁行,反而可能是正解。同时,他还告诫朱允炆,"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当自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这也是符合《周礼》所言:"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的逻辑规律的。

朱元璋的人生大半主旋律都在用重典方面下功夫,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其实问题根源在其维护的封建制度这儿,所以再怎么刑重典也是杯水车薪。况且超越法律的法外用刑、严苛的独裁统治都造成了其与官僚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舆论也渐渐转向,负面的种子也已被深深地埋下了。

参考文献:

1.张廷玉等撰:《明史》。

2.娄性撰:《皇明政要》

3.刘惟谦等撰 :《大明律》。

4.朱元璋撰:明《大诰》。

5.《明实录》。

6.谷应泰撰:《明史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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