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河道鹽道還有什麼獨立的衙門?工作內容是什麼?

阿患


清朝除了河道鹽道,還有什麼衙門,分別起什麼作用? 很高興前來回答題主的問題。

衙門作為官署的別稱,代表著至高無上的權力, 作為統治階級行使職權的處所,代表無盡的威嚴,常常讓普通老百姓望而生畏。 而清王朝作為最後一個統治中國的封建王朝,清代的衙門尤其具有獨特的少數民族特徵。 比如理蕃院,其由蒙古衙門發展而來,掌管蒙回藏等事務。又比如在廣西四川貴州等地的土司衙門,還有清朝的將軍、都統、副都統等衙門, 這些衙門負責管理少數民族,極具時代特色。

作為一個擁有上千萬平方公里領土的龐大政權,清王朝的衙門為數眾多,據光緒《大清會典》等統計,清末的全國各省有兩千多個衙門之多,除了特有的衙門外,其餘的衙門與明朝基本相似, 以上下屬相分,有中央衙門與地方衙門。

中央有六部五寺等衙門,

戶、禮、刑、工、刑、兵這些衙門都是具體負責戶口土地賦稅錢糧,以及禮儀祭祀、司法行政、用兵調度、之責;

五寺有太常寺, 主要在重大場合負責禮樂。

大理寺,其與刑部都察院,並稱三法司,負責審判之責。

太僕寺負責管馬。

光祿寺管宴會。

鴻臚寺接待外賓。

除此之外,還有負責監督在京各衙門的都察院。

地方省一級別的衙門 有巡撫衙門,作為最高的行政長官,有分數省而設一總督衙門,總督衙門兼管數省行政軍事監察大權,巡撫衙門則只是管理一省。督、撫之下又有布政使、按察使,以及屬下為數眾多的衙門機構,這些限於篇幅不一而論。

除了題主所提到的河道、鹽道衙門外,還有漕運,學務等衙門, 這些都屬於專職衙門,負責具體管理某一項事務,清朝在河道設河道總督,負責專門督辦黃河堤防,疏通、搶修等工程。

鹽政在清朝初年不屬於地方官,在康熙後期改為督撫兼任,不再有專職鹽政,主要職責負責管制和檢驗食鹽。

而漕運設置漕運總督,這也是一個肥缺,負責把南方的錢糧千里轉運京師,其地位不亞於直隸總督。

清朝的學政稱為提督學政,負責地方省一級的科考事務。

隨著歷史的發展,中外的思想文明相碰撞,清朝為了適應“三千年未有之鉅變”,也設立了總理外交事務的衙門,全權負責與外國人交涉之事,這也是時代的變化所導致。

個人淺見,不足之處,望樓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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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事情有三個官位是很多官員都非常羨慕的肥缺,應該有人知道這個三個肥缺指的是那個,就是經常出貪官的那幾個官位,也被稱為培養貪官的溫床。這三個肥缺就是鹽政、河道和漕運。這三項在古代時期是每個國家最看重的東西,也是古代最容易來錢的官位



清置河道總督專官,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堤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東濟寧,首任河督楊方興。康熙十六年(1677年),總河衙門由山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河道總督駐紮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有險,往往鞭長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設副總河,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為首任副總河。兩年後,黃河險段由河南逐漸下移至山東,朝廷又將山東與河南接壤的曹縣、定陶、單縣、城武等處河務交由副總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等地黃河、淮河、運河防治工作),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河東總督,管轄河南、山東等地黃河、運河防治工作),分別管理南北兩河。遇有兩河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商上奏。遇有險工,則一面搶修,一面相互知會。總河則演變成南河總督,仍駐清江浦;副總河演變為河東總督,駐紮開封。


江南河道總督 江南河道總督全稱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南河河道總督、南河總督,是清代設在清江浦(今江蘇省淮安市)的高級官員,品級為從一品或正二品,負責江蘇河道的疏浚及堤防。 清初只在山東濟寧設河道總督。1677年(康熙十六年),靳輔出任總河,因考慮到淮安是黃河、淮河、京杭大運河交匯處,是治河工程最重要處,而總河署所在的山東濟寧距此路途遙遠,往返不便,為便於及時掌握水情河勢,就近指揮,於是在淮安城西北的清江浦原戶部分司舊衙署設立行館。雍正七年(1729年),正式分設江南河道總督(簡稱南河總督),駐節清江浦;以及河南、山東河道總督(東河總督),駐濟寧。次年又增設直隸河道總督(北河總督),歸直隸總督兼領。時南河總督轄有4道、24廳、24營,河督署規模龐大。歷任河督中,政績比較顯著的有張鵬翮、徐端、黎世序等。



鹽道(即鹽法道與鹽巡道),清朝負責食鹽管制和檢驗的官員。鹽在古代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戰略物資,鹽這種寶貴的東西,一直都是每個朝代的重點。 順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揚州設立兩淮巡鹽察院署和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兩淮都轉鹽運使司的長官稱兩淮都轉鹽運使,或運司使,從三品。 清朝前期,兩淮鹽區還設置巡鹽御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中央巡視員,無定品,任期一年。後改稱鹽政,康熙年間由巡鹽御史改置,以總督、巡撫兼任。掌督督徵課,調劑鹽價,糾察屬官。也就是說,鹽政的官品是一、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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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道(即鹽法道與鹽巡道),清朝負責食鹽管制和檢驗的官員。

順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揚州設立兩淮巡鹽察院署和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兩淮都轉鹽運使司的長官稱兩淮都轉鹽運使,或運司使,從三品。清朝前期,兩淮鹽區還設置巡鹽御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中央巡視員,無定品,任期一年。後改稱鹽政,康熙年間由巡鹽御史改置,以總督、巡撫兼任。掌督督徵課,調劑鹽價,糾察屬官。也就是說,鹽政的官品是一、二品。

清末民初,在西南川、滇、黔之間的鹽茶古道上,活躍著一支叫"一順風"的販鹽馬幫,總鍋頭是背鹽夫出身的烏棒。鹽官黃鶴堂和知縣駱得森等官吏,把持官鹽運價,與奸商萬省三、棒匪四腳蛇之流聯為一氣,玩弄權勢,巧取豪奪,魚肉鹽民。不甘人下的烏棒,力求改變命運,在黨人杜尚方影響下,聯合會黨志士,組織馬幫,武裝走險販運私鹽,遊離周旋於危機四伏的鹽道。鹽商鄭廣和、熊弼臣、沬雲山等,為爭鹽利,彼此爾虞我詐,勾心鬥角。清廷專制與腐敗,引發川省路潮抗爭, "一順風"裹入保路同志軍,與鹽場貪官汙吏展開魚死網破的對決。鬥爭中,烏棒歷經鹽道上三個不同性格的女人的情感糾葛,從鹽梟人物逐漸轉化為民主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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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河道衙門變遷

自古以來,中國的水患比較多,因此設置了專門的部門治理水患,經歷了地方治理到專門部門治理這樣一個過程。主要原因是一個水系經過的省份太多,單一一個地方政府不能完全治理過來。譬如黃河經歷了很多省份,但是黃河水患主要影響的區域則是河南、山東、安徽、江蘇四個省;京杭大運河也經過很多省份,由於淤積的淤泥會阻礙運河的正常運轉,需要不時的疏浚。

現在我們國家設置水系管理部門,全流域進行管理,設置有黃河水利委員會、長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等,類似於清朝的河道總督衙門。(清朝和南河總督衙門現在成了公園,只有衙門所屬的清晏園還在,江蘇淮安)

清朝初期就設置了河道總督衙門,主要負責黃河、京杭大運河、北京永定河的堤防安全和疏浚等工作,河道總督的治所首先設置在山東濟寧,此處是京杭大運河的一個重要節點,同時距離黃河也比較近。治理一段時間後,於1677年治所遷移到江蘇的淮安清江浦,治理的側重點已經發生變化了。

不過這一次遷移治所,導致遠離黃河水患多發的河南省,一旦黃河在河南境內發生水患,河道衙門距離太遠。1724年,雍正在河南武陟設置河道副總督,負責管理山東、河南境內的黃河、運河等。1729年,河道總督一分為二,原來的河道總督為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南河總督;原來的河道副總督為山東、河南提督軍務,簡稱河東總督,都是二品大員。南河總督仍然駐紮在江蘇淮安清江浦,河東總督治所在河南開封。1730年,又設置直隸河道總督,負責海河水系和境內運河的堤防、疏浚等工作,由此形成南河、東河、直隸河三河總督。

1749年,裁撤直隸河道總督(業務減少),1858年裁撤南河總督(太平天國運動和水患減少),1902年裁撤河東總督(純粹是為了減少支出),這些都是根據當時的水利治理和政治情況而裁撤的,並不是沒有水患了。

河道總督有自己的專屬軍隊,負責河道安全,清朝河道衙門一直屬於獨立的衙門,有時候地方大員兼任這一職務。

清朝鹽道衙門的變遷。

清朝時期,食用鹽有三大品種,分別是海鹽、湖鹽和井鹽,海鹽主要產自於東部、東南部、南部沿海地區,井鹽主要產自於四川、貴州和湖北;湖鹽主要產自於山西運城地區,西部地區也有湖鹽。其中海鹽的產量佔比最大,供應的範圍最廣。

海鹽主要有奉天鹽、長蘆鹽、山東鹽、兩淮鹽、浙江鹽、福建鹽、廣東鹽之分,分銷都是採取就近原則,井鹽、湖鹽也是如此。運輸遠了,運費增加,鹽價格會飆升。(清朝鹽引檔案圖)

清代初期,清朝中央政府在各省設置巡鹽御史,巡鹽御史又稱鹽政,由中央派員,是一個肥缺。後來清政府將大部分巡鹽御史裁撤,地方鹽管理劃歸各地的總督或者巡撫管理,屬於權力下放。不過清朝中央政府還是保留了兩個巡鹽御史,也就是鹽政,一個是長蘆鹽的巡鹽御史,一個是兩淮鹽的巡鹽御史,這兩地鹽產量大,影響大,國家控制是為了平衡地方。1830年撤兩淮鹽道,1860年撤長蘆鹽道,統一劃歸地方管理。

長蘆、兩淮、兩浙、廣東設鹽運使司。河東初設鹽運使司,嘉慶時改以河東道兼辦鹽法事務。福建初為鹽驛道,後改為鹽法道。四川初為鹽茶道,宣統時改為鹽運使司。

鹽運使司、鹽驛道、鹽法道、鹽茶道名稱不同,功能也略有不同,譬如鹽茶道是管理鹽和茶葉的;鹽驛道則是鹽務和郵政系統合在了一起;其他則是單獨管理鹽務的。這些部門屬於總督、巡撫管轄的下屬衙門,由清朝中央直管改成了總督、巡撫直管。

鹽道的主要職能是監督鹽場的鹽,運輸、分銷的整個過程,然後課稅,同時對私鹽買賣進行偵緝、沒收、罰款、逮捕犯人,鹽道衙門有自己的執法隊伍。(鹽引後來演變成鹽票)

鹽道衙門負責鹽稅的收繳,分五大類,分別如下:

1、灶課。這是對鹽的生產者收稅,對生產鹽的人實行按丁收稅、按丁收鹽,如果是大面積的曬鹽則是按照曬鹽的畝數徵稅。

2、引課。清朝實行食鹽專賣制度,商人有鹽道衙門頒發的鹽引才可以購買、銷售定量的鹽,這些鹽引需要支付高額的稅。清政府的鹽稅主要來源於此。

3、雜課。類似於現在的附加稅,由鹽道衙門官員徵收。

4、稅課。偏遠地方的鹽則允許自產自用,國家徵稅,也有攤派到地畝之上徵稅的。

5、包課。偏遠地區的鹽稅有時會承包給商人,商人一次繳納,至於他如何在民間徵收是他自己的事情了。

鹽道衙門的設置主要是為了徵稅,保障王朝的稅收,漢朝之後,王朝都實行食鹽專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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