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街”車輛可能涉嫌的違法行為
及法律處罰
(一)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違法認定:對無證駕駛摩托車違法行為的査處通過公安綜合管理應用平臺查詢駕駛員是否具有相應駕駛資格。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違法認定: 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九十五條、《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駕駛員處兩百元處罰,駕駛證記12分。
(三)使用偽造或者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違法認定:通過公安綜合管理應用平臺查詢車輛信息與違法車輛車架號、發動機號比對,涉嫌使用偽造號牌的通過號牌核發地車管部門確認。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收繳號牌,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
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
違法認定:通過行駛證照片與違法車輛進行外觀比對,讓駕駛人提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通過公安綜合管理應用平臺查詢車輛公告信息進行核對,去車管部門核對原始檔案資料。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駕駛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違法認定:通過查詢是否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進行認定拼裝車;報廢車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認定。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六)擅自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
違法認定:通過查詢是否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型進行認定。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第3款,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七)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
或者生產、擅自改裝機動車
違法認定:拼裝機動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改裝機動車是指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技術數據。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是指改變機動車的主要標識,足以引起公眾誤認的行為。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技術數據是指擅自改變機動車的發動機總成、剎車總成、安全設施總成、變速總成以及車體結構,足以影響機動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第4款,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八)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的
依據《刑法(修正案九)》、《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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