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決定,至於補償能拿到多少,由你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故房屋徵收中,如果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就補償協商不成的,徵收人就要依據房屋評估報告,同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本文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規定,談下被徵收人應該掌握房屋徵收評估法律知識。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決定,至於補償能拿到多少,由你決定!

一、評估三原則

1、獨立原則,即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房屋徵收的雙方之間無利害關係,在房屋評估活動中不受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影響,憑自己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職業首先進行評估;

2、客觀原則,即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在評估中應當只尊重事實,不帶任何個人感情、好惡偏見,實事求是地進行評估;

3、公正原則,即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在評估中對任何人一視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據法律和事實公正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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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評估基本程序

1、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並予以公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比如,北京地區依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第八條:“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開發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擇通知。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通知規定的報名時限內,可以向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按本辦法審核後在徵收範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佈,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2、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評估機構,由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在公佈的機構中採取投票方式,通過產生的多數意見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投票方式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通過搖號方式選定。

3、簽訂評估合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房屋徵收部門在合同簽訂之後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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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評估報告

房屋評估評估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明確評估對象。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簽訂後,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並送房屋徵收部門備案。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註冊估價師和輔助人員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房屋徵收部門收到評估機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後,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5、評估異議複核

為了保障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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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評估鑑定

專家委員會鑑定,專家組鑑定結果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形成,不同意見應當在表決記錄中註明。

指導專家組鑑定工作的法律、房地產、城鄉規劃等方面的專家,不參與鑑定結果的表決。

評估報告鑑定書的鑑定結論應當明確、具體。鑑定結論分為評估報告可以採用、評估報告有差錯需要修改後方可採用、評估報告有重大差錯不宜採用經修改後需要重新鑑定三種。

鑑定結論為評估報告有差錯或者重大差錯的,應當指明具體差錯,闡明認定事實、理由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及其他政策依據,提出修改要求。

結論:評估專家委員會複核、鑑定結論送達被徵收人後,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達不成補償協議處理方式處理。

解讀:房屋徵收中涉及房屋評估更為專業性比較強,由於本文有限,只是介紹房屋評估要點,若想真正在訴訟中,得到公正公平的房屋補償,還需要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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